文/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施懿宸、楊晨輝、黎崢
中國“赤道銀行”對項目的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在遵循IFC績效標準與世界銀行EHS指南的基礎上,更應結合中國社會和經濟發展實際、現有法律框架等因素,推進赤道銀行本土化的實踐性探索,支持和引導更多中國銀行采納赤道原則、提升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能力、提高國際影響力。
一、赤道原則背景介紹
(一)赤道原則的起源與要義
赤道原則(EPs)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機構根據國際金融公司(IFC)和世界銀行(World Bank)的政策和指南建立并形成的金融行業基準,2003年6月,赤道原則(EPs)正式公布并實施;2019年6月24日,赤道原則協會發布了赤道原則4.0草案(EP4),在適用范圍、指定國家與非指定國家的適用標準、人權和社會風險以及氣候變化四個關鍵領域,對赤道原則3.0進行了修訂,EP4的生效日期為2020年7月1日。赤道原則可以幫助金融機構判斷、評估和管理與項目相關融資中的環境與社會風險,從而支持負責任且可持續的投融資決策。根據赤道原則的官網數據統計顯示,目前共有38個國家和地區的105個赤道原則金融機構(EPFI)正式采用了赤道原則框架,涵蓋了發達和新興金融市場中的大多數國際項目融資債務。
(二)赤道原則框架基本內容
赤道原則框架提出了十項原則,包括審查和分類、社會和環境評估、適用的社會和環境標準、行動計劃和管理系統、磋商和披露、投訴機制、獨立審查、承諾性條款、獨立監測和報告、EPFI 報告等[1]。
1、項目風險分類
EPFI在赤道原則框架下,基于IFC的績效標準,將項目潛在的環境和社會風險進行分類,主要為以下三類:
2、適用項目范圍
赤道原則適用于符合以下適用條件的貸款項目。
3、適用標準范圍
對于非指定國家/地區的項目,遵守適用的《IFC環境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績效標準》和世界銀行發布的《環境,健康與安全通用指南》;對于指定國家/地區的項目,遵守與環境、社會問題有關的“相關東道國法律法規”基本要求。中國屬于非指定國家,對項目的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遵循IFC績效標準以及世界銀行EHS指南。
二、赤道原則在中國本土化的必要性
一是中國的文化與價值觀存在自身特性,并不能簡單地直接套用國際化普適標準。以IFC績效標準中認為土著居民(在中國通常為“少數民族”)的經濟、社會和法律地位限制了其捍衛自己在土地、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中的權益,并可能限制“少數民族”參與發展并從中受益的能力。這與中國的國情并不相符,“少數民族”始終是我國發展過程中不容忽視的重點內容,中國《憲法》中規定,“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民族區域自治法》則進一步把上級國家機關支持、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發展。
二是各國的經濟社會發展程度與自然資源現狀各異,無法大而化之地使用同一標準衡量不同國家項目的風險敞口。宏觀經濟發展水平是支持環境改善、促進社會可持續性發展最為直接的基礎條件之一,不同程度的經濟社會背景直接決定了生產力條件、勞動力成本、科技發展程度等關鍵性因素的基本情況。舉例而言,要衡量項目的環境風險,不同地區的自然環境本底值、污染物治理技術和設備能力是其風險評估的重要影響因素。因此,在使用赤道原則判斷項目風險暴露程度時,需要考慮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自然資源稟賦條件。
三是各國法律法規自成體系,應充分考慮我國政策制度現狀,從而提升赤道原則的使用效率。世界銀行EHS指南中要求對項目實施階段的職工生產安全進行評估,中國在安全生產方面已經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規,因此在評估項目的職工生產安全風險時可以相關的國家法規履行情況為依據,在此基礎上提出相關緩釋措施。
三、總結
綜上所述,赤道原則是促進銀行業完善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體系、踐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支撐,赤道原則在全球項目融資市場中占據重要地位。中國“赤道銀行”對項目的環境和社會風險評估在遵循IFC績效標準與世界銀行EHS指南的基礎上,更應結合中國社會和經濟發展實際、現有法律框架等因素,推進赤道銀行本土化的實踐性探索,支持和引導更多中國銀行采納赤道原則、提升環境與社會風險管理能力、提高國際影響力。
[1] 馬彧菲,杜朝運.赤道原則對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效率有益嗎——以興業銀行為例[J].當代財經,2015(07):57-65.
(本文作者介紹:中央財經大學綠色金融國際研究院副院長,長三角綠色價值投資研究院院長,講座教授,綠色金融產品創新實驗室負責人)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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