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 | 朱小黃
一、巴塞爾協議的宗旨和效能
巴塞爾協議的宗旨是保護銀行存款人的權益,這需要對銀行的資本充足、風險管理和風險預測工具的使用等提出清晰的監管目標,以此來保護銀行的安全從而保護存款人的資金安全。1988年以來,巴塞爾協議委員會不斷擴大風險計提的范圍,不斷推出更高標準的計量工具。三十多年以來,商業銀行尤其是大型商業銀行(先進性銀行或系統重要性銀行)更是投入重金建立了全面覆蓋各種業務范圍的風險管理體制和數據積累,企圖盡量準確地預測未來的風險成本,來判斷當前銀行經營狀態的安全性。
那么巴塞爾協議的目的達到了嗎?我們設想一下,如果沒有巴塞爾協議,銀行業會如何?
比較著名影響全球較大規模的金融危機有六次,分別是:
1929-1939年:大蕭條;
1973-1975年:石油危機引發的經濟危機;
20世紀80年代:拉丁美洲債務危機;
20世紀90年代:日本泡沫經濟崩潰;
1997-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
2007-2011年:美國次貸危機及全球金融危機。
在中國,近些年來,除了房地產泡沫危機,2015年的互聯網金融危機、地方債務危機、多晶硅產業泡沫、全球性的供應鏈金融泡沫以及海航、恒大等一系列經濟金融危機事件,都導致了銀行業的重大損失。
那么巴塞爾協議所確定的監管方向是否正確有效呢?這的確難以證明也難以證偽。
二、巴塞爾協議的演進和功能擴展
1988年7月巴塞爾委員會通過了第一版巴塞爾資本協議,第一次在國際上明確了資本充足率監管的三個要素,即監管資本定義、風險加權資產計算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
統一監管資本定義。提出了兩個層次的資本即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建立資產風險的衡量體系。早期巴塞爾資本協議主要關注信用風險,根據銀行資產風險水平的大小分別賦予不同的風險權重,共分為0、10%,20%、50%、100%五個檔次。
確定資本充足率的監管標準。資本充足率是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的比值。第一版巴塞爾資本協議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2004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第二版巴塞爾資本協議,也稱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在第一版巴塞爾資本協議的基礎上構建了“三大支柱”的監管框架,擴大了資本覆蓋風險的種類,改革了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方法。
第一支柱:最低資本要求明確商業銀行總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資本要全面覆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允許商業銀行采用比較粗略的方法計量資本要求,同時鼓勵銀行采用更加精細、更加敏感的計量方法,并要求將計量結果充分應用于業務管理之中。
第二支柱:監督檢查監管當局應建立相應的監督檢查程序,采取現場和非現場檢查等方式,檢查和評價銀行內部資本充足率的評估情況和戰略,以及它們監管資本達標的能力;對資本不足的銀行,監管當局應采取適當的監管措施。
第三支柱:市場紀律。第三支柱又稱市場約束、信息披露,是對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的補充。第三支柱要求銀行建立一套披露機制,以便股東、存款人、債權人等市場參與者了解和評價銀行有關資本、風險、風險評估程序以及資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通過市場力量來約束銀行行為,驅動銀行不斷強化自身管理。
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議(也稱“巴塞爾協議Ⅲ”)。強化了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的三個要素:
提升資本工具損失吸收能力。
增強風險加權資產計量的審慎性。
提高資本充足率監管標準。
協議文本明確了三個層次的最低資本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為4.5%,一級資本充足率為6%,總資本充足率為8%,并規定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最低資本要求。巴三協議引入杠桿率監管標準。監管指標基于規模計算(該指標采用普通股或核心資本作為分子,所有表內外風險暴露作為分母),與具體資產風險無關,以此控制商業銀行資產規模的過度擴張,并作為資本充足率的補充指標。杠桿率不能低于3%,要求銀行自2015年開始披露杠桿率信息2018年杠桿率被正式納入第一支柱框架。巴三文本建立了流動性風險量化監管標準,提出兩個流動性量化監管指標即流動性覆蓋率(LCR),用于衡量在短期壓力情景下(30日內)單個銀行的流動狀況,及凈穩定融資比率(NSFR),用于度量中長期內銀行可供使用的穩定資金來源能否支持其資產業務的發展。在正常情況下,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率都不得低于100%。
2017年12月8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巴塞爾協議Ⅲ:后危機改革的最終方案》,于2022年1月1日起逐步實施。
從文本一到文本三,巴塞爾協議不斷強化資本與風險的關系,不斷擴展各種風險敞口對資本的占用,以此形成全面風險管理的觀念方法工具。但實際效果不盡如人意。
以資本杠桿率為主要內容的銀行風險管理體系并沒有起到避免銀行出現災難性后果的效果,現在看來,需要反思這個方向是否正確無疑。
在巴塞爾協議不斷演進和擴展的過程中,全球金融界人士就像在一塊古典音樂會上演奏的是流行音樂,大家都努力地傾聽和回應,不想指出問題,怕自己真的沒聽懂真諦,使得音樂會繼續進行。
總之,從不確定性的基本原理出發,需要重檢傳統的風險管理觀念和方法,也需要對巴塞爾協議的監管方向進行校正。因為在整個社會經濟治理中,風險治理是核心地帶,而金融機構是風險治理的關鍵區域和代表性標志,巴塞爾協議的方向決定了金融尤其是銀行的風險管理框架,深刻地影響著整個經濟社會的治理模式,在建設中國式現代經濟治理框架中,不能不重視和反思巴塞爾協議的得失。
三、值得反思的幾個具體問題
綜合起來看,二十多年的實踐,巴塞爾協議的方向也的確留下了一些值得反思的問題:
首先是對資本杠桿率的防范風險功能認識比較泛化,人們潛意識上會認為管住資本杠桿就鎖定了風險承擔,銀行就不會出現顛覆性的系統性風險。但實際上金融機構的危機主要來自流動性風險,十多年來,國際國內金融機構因為流動性困難而爆雷的危機事件很多。因為資本充足率低或杠桿率高而爆發系統性風險例子并不多見?;ヂ摼W金融杠桿率過高帶來的一地雞毛,一方面是因為其資本承受風險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也是因為風險承擔關系不清,非專業的操作導致巨大風險敞口。所以資本充足只是一個階段性的主觀標準,不能解決風險的所有問題,不能神化資本監管的作用。
其次是對流動性風險防范能力不足。雖然巴塞爾協議也設置了流動性覆蓋率的要求,但幾乎難以實施。流動性覆蓋率旨在確保商業銀行具有充足的合格優質流動性資產,能夠在規定的流動性壓力情景下,通過變現這些資產滿足未來至少30天的流動性需求。巴塞爾協議把流動性風險置于市場風險框架內,這顯然不夠。因為已經發生過的銀行流動性風險事件如2013年6月和2023年10月底的錢荒,說明在總體流動性充裕的條件下,某種局部阻塞可能會導致“??笔降娜媸湛s。事實上,我國幾乎每兩年發生一次流動性危機,2011、2013、2015年分別是中小企業、銀行間市場和股市。流動性危機如鬼魅一般,揮之不去,似乎與巴塞爾協議相關性不高。
第三是過度依賴風險預測的計量模型和工具。本來計量的目的是防止銀行經營風險的后移,把可能的風險損失在當期的財務核算中以風險撥備計入當期成本,以更客觀地衡量經營成果。但現在的風險管理模型和系統越來越復雜,工具越來越多,卻根本無法證明某些經驗可以預判的大的金融危機得到有效遏制。
這些工具能夠有效嗎?從不確定性原理出發,這些預測工具和模型在數據沒有重構的情況下,除了不確定性本質決定的“測不準”原理,任何測量都只能提供某種概率,其存在兩個致命問題:一是現有歷史數據中存在大量不能指向未來的偶然性數據,二是對歷史數據的使用秉著承越久遠越有效的觀念,而不確定性的研究表明,越接近未來的數據才會越對未來產生影響。所以,在數據進行不確定性重構之前,這些預測的準確率是很低的,反而浪費算力。尤其在大數據技術廣泛運用的年代,數據如果缺乏清晰的治理,那么數據導向的決策很可能導致錯誤的結果。
第四是風控和監管干預銀行市場交易的指導思想是否對商業銀行總體風險控制真實有效,這值得研究。從不確定性原理出發,其實市場是最有效的風險配置工具。傳統商業銀行風控系統最核心的技術是對信貸投放的審批和干預。這種審批和干預存在兩個邏輯性問題:一是從風險承擔的原理看,上級或監管部門的干預并無市場風險承擔的基礎,大多是責任防御的立場,與經濟活動本身的價值立場存在差異。二是從風險的主觀性來看,干預就是阻止管理部門認為不好的交易。而所謂好或壞都是主觀判斷,并非客觀真實。而且好或壞的標準也是動態的,今天拒絕的企業可能是三年后營銷的目標。
第五是宏觀風險與微觀風險的區別。資金和信貸交易是微觀經濟活動,都置于一定的宏觀環境中。巴塞爾協議所要求的風險觀察和管理基本是以微觀經濟行為作為對象的,但是宏觀上的變化更經典地體現了不確定性波動的特點,其風險表現更加具有方向性和基礎性,時間跨度長,影響幅度廣,例如明斯基拐點的出現,黑天鵝事件發生等等。微觀經濟風險常常被大的風險格局所覆蓋,事后觀察,那些微觀層面的計量、評估都意義不大。
第六是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可能陷入了“烏托邦”式的幻覺。其實人類所有的行為都存在不同概率的誤差和時空關系上的錯配,這是常識。墨菲定律表明,只要有犯錯的可能就一定會有人犯錯。不確定性原理決定了風險是不可消滅的,但本文也闡明了不確定性形態變化的概率是可以計量并進行風險管理的。巴塞爾協議所倡導的全面風險管理本來只能算是一種財務安排,即盡可能廣泛地計算出未來各種風險損失,合理攤入當期成本。但是這種全面風險管理的倡議卻讓人們誤解為所有的大大小小的風險損失的可能性都需要進行管理,這才是現代銀行和先進性銀行的標志。這一誤解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所有的未來都是不確定的,人類不可能窮盡所有的事物都納入計量和管理,這既有數據上的困難,也有算力與能耗的邊界。二是低概率事件和損失額小時,風險正是人類所需要承擔也有能力承擔的風險損耗,沒必要花費成本去管理,否則還可能帶來新的風險損失。
四、建立流動性監管為主的新體系、新方向
銀行流動性困難不僅會造成經營上的安全困擾,稍有不慎,可能會引發擠兌,造成金融危機。相比之下,資本約束雖然對銀行規模擴張和風險承擔有明顯的正向激勵,但流動性風險卻更直接地威脅到銀行的生存和存款人的利益。巴塞爾協議文本有必要把流動風險的監管和防范提升到與資本并列的一級科目,提出嚴格的預警標準和預測模型,作為金融監管的理論與實務依據。
市場。市場是最完善的風險分配機制安排。目前為止可以看到,最大的風險源還是在于市場不健全,巴塞爾協議的市場紀律支柱主要是提出銀行信息披露義務,但在市場風險承擔方面沒有建樹,而市場機制的基礎如契約,主要是明確風險承擔關系的。
資本。資本主導了銀行的治理結構和戰略方向,所以資本對銀行未來的影響并不是杠桿率,而是資本結構。
道德風險。銀行高級管理層一旦被道德風險擊穿底線,銀行內部的其他風險警示防范措施等于零,尤其在行政權力影響力大的國度,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應該是巴塞爾協議重點約束的方向,應該提升到比操作性風險更加重要的程度。
國家差異。各國發達程度不同,文化差異很大,巴塞爾協議委員會有責任對不同國家、不同地區、不同規模的銀行分類提出差別化的監管標準,完全適用發達國家的經驗,可能會適得其反,造成刻舟求劍的尷尬。
來源: 蒙格斯報告
(本文作者介紹:原中信銀行行長)
責任編輯: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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