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丨劉典
數據資源是數字經濟的關鍵要素,也是數字經濟深化發展的核心引擎。在知識產權領域,數據資源得到持續關注,《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都對構建數據產權保護規則作出部署,要求實施數據知識產權保護工程,深入開展相關理論和實踐研究。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已成立工作專班,初步提出了保護數字產權的主要原則,浙江、上海等地率先開展數據產權保護的試點工作,力爭在立法、存證登記等方面取得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做法,為后續制度設計提供實踐基礎。
探索完善數據產權保護制度,是培育我國數據要素市場、激活資源價值的重要基礎。只有完善數據產業鏈中各勞動主體的權益配置和利益分配,形成按市場評價貢獻、按貢獻獲得報酬的機制,才能讓數據資源從零散走向集中、從封閉走向開放,實現數據的高效流動與有序交易,發揮我國海量數據的規模優勢,為數字經濟發展釋放資源價值。
但是,數據要素區別于傳統生產要素的新特征,對建設其產權保護制度帶來多方面挑戰。作為在虛擬空間運作的新型要素,數據市場的價值創造過程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和易變性。因此,不能完全按照傳統生產要素的產權化邏輯建設涵蓋產權認定、轉讓、使用、保護等具體規則的數據產權制度。
首先,相對于傳統生產要素,數據要素的高流動性讓產權歸屬主體判定多元化。數據產業鏈涉及多個主體,原始數據來源于用戶個人的線上活動,但只有經過企業的收集、加工、分析等勞動過程,零散的原始數據才能變成有實際效用的數據集。在此過程中,數據資源具有非排他性和可再生性,可以無限復制給多個主體、在同一時間不同地點使用。這些主體的使用不僅不會減損數據本身的價值,還能夠從對數據的利用中發掘出更多的價值。
因此,數據產權并不能像傳統要素的產權一樣,產權主體對其所有物享有包含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等權利。產權主體是原始數據提供者、數據要素生產者還是數據要素使用者?如何基于數據產權多元主體現狀進而創新權利與義務法律體系?這是數據產權制度設計的重要問題。
其次,面對豐富多變的數據要素應用場景,科學界定數據產權中各主體的貢獻占比成為復雜難題。在數字時代,數據要素可以應用到多個場景當中。企業借助數據挖掘消費者偏好、安排生產決策;消費者借助大數據便利生活;政府借助大數據制定相關政策。數據創造的價值與對生產效率的提升幾乎已經滲透到了數字生活的全過程中,應用的場景十分豐富。因此,傳統要素的產權界定手段很難清晰識別數據在不同場景中作出的貢獻并追蹤其主體,根據其應用的方式、創造的價值配置處置、收益等相應的權利。
最后,面對數據要素的非物理性及其價值的時空易變性,對傳統產權保護制度內在的一體化、標準化構建邏輯帶來挑戰。一方面,數據的價值不是天然存在的,而是被生產出來的,而且會隨著數據分析的質量、應用的場景不同而改變。例如,手機導航系統所應用的移動位置數據即時共享過程,不但讓數據產權的交易、交割瞬間實現,而且在數據應用的過程中還在不斷變換著共享數據要素的產權內涵。數據要素在被使用的過程中還會產生新的數據,而且新老數據會瞬間融為一體,讓數據要素的傳統產權邊界隨時發生著變化。另一方面,數據本身是無形的,需存儲在一定的介質里,如以二進制代碼的形式存儲在電腦終端、云服務器或者硬盤、紙質檔案等介質之中;且其傳輸通常通過數字手段進行。因此數據比較容易被他人竊取或以其他未經授權的方式而獲取,不以存儲數據的介質(如硬盤)的取得或轉讓為前提。這些情況都會給數據產權的認定和保護帶來挑戰。
針對數據的獨特屬性,其產權保護制度在設計和執行過程中應具備一定的靈活性和差異性。數據產權制度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既需要明確數據主體,又需要明確不同主體在不同場景中的權利內容和權益保障,更需要在數據要素市場不斷發展的過程中逐步予以明晰界定。可通過支持部分地區、部分領域、部分產業先行先試,在試行過程中應注重對不同發展程度的產業業態施行差異化產權保護措施。對于已經標準化的數據產品,可以嘗試采用公證等產權制度;而對于未發展成熟的產業,應注重通過調節經濟利益分配的商業手段來維護數據產權,而不是通過設置市場準入門檻的方式,禁止具有創新性但業態相對不成熟的數據產品進入市場。只有逐步打造合理的、市場化的數據產權制度實現數據要素權益的合理再分配,避免因監管過嚴、保護過度增加產業的外部成本導致數據資源流動性被抑制,才能在錯綜復雜的市場關系中探索構建多層級、多場景下的多元化數據產權制度體系,為實現數字產業發展壯大打好基礎。
數據產權保護應兼顧安全與發展。數據資源被稱為數字時代的“石油”,但同時,數據不是單純的商品,而是與每個人的生活便利、整個社會的生產發展、市場秩序的維護,以及國家主權和安全都息息相關。因此,無論如何配置數據權益、將數據產權分配給哪些主體,前提是保護數據安全,特別是數據涉及的公共安全、國家安全問題。國家應通過相應的技術手段,保持對涉及公共安全的數據的傳播、管理、保護、監管、調控等權力。可以根據數據主體、數據類型、數據性質的差異性,將數據產權分為公有產權和數據私有產權,或者將數據分成個人數據、企業數據、社會數據不同級別,將不同類型的數據分別配置給勞動主體不同內容的權利,在保證國家主權和安全的基礎上平衡數據價值鏈中各參與者的權益。
數據產權保護應注重對數據處理者和價值創造者的權益保護,激發市場活力促進經濟發展。無論是數據的來源者還是加工者、利用者,應根據各主體在勞動和價值創造過程中的貢獻分配權益與報酬。一方面要保護個人隱私安全和公共利益,避免因發掘數據資源的商業價值而傷害其他的正當權益。另一方面,對于已經進行了個人信息脫敏處理且經過分類和分級后開放的數據資源,應充分保障作為數據搜集者、加工者、應用者的企業的權益和利益,實現數據安全保護與有效利用的有機統一。
本文發表于《學習時報》2022年6月1日民主法治版頭條。
(本文作者介紹:復旦大學中國研究院特聘副研究員、觀傳媒公共事業部總監。)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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