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劉世錦
中等收入群體的界定是一個學術性較強的問題,學界已有不少深度研究成果。流行的界定方法有絕對標準和相對標準。所謂“絕對標準”是指采用收入或支出等客觀指標界定中等收入群體。例如,世界銀行經濟學家以巴西和意大利的年平均收入為標準,將其分別界定為中等收入群體劃分標準的下限和上限。國家統計局也提出了一個絕對標準,即把家庭年收入在10萬—50萬元之間的群體定義為中等收入家庭,并按該標準測算,2018年我國中等收入群體約占總人口的28%,這就是目前我們常提到的我國中等收入群體約4億人的來源。
與之相對應,“相對標準”則是以中位數收入為中心,通過設定上下浮動的一定比例,界定中等收入群體邊界的上下限。例如,李培林等人以收入分位值為標準,把城鎮居民收入的第95百分位界定為中等收入群體上限,下限則為城鎮居民收入的第25百分位。按這一標準,我國城鎮中等收入群體在2006年、2008年、2011年和2013年的占比分別為27%、28%、24%和25%。
以絕對標準測量中等收入群體,在不同發展水平和收入結構的國家會遇到一些問題,因為按照這樣的絕對標準,發達國家的居民可能80%甚至90%以上都是中等收入群體。所以,在國際比較中,學術界更傾向于使用相對標準。通常的做法是,把全國居民收入中位數的75%—200%定義為中等收入群體,近10年來我國中等收入群體占比一直維持在40%左右。
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之所以重要,首先與能否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進入高收入社會相關。世界銀行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2013年在題為“2030年的中國:建設現代、和諧、有創造力的社會”的報告中指出,在1960年的101個中等收入經濟體中,到2008年只有13個成為高收入經濟體,87%的中等收入經濟體在將近50年的時間跨度里,無法成功突破中等收入陷阱,進入高收入階段。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國家多數是拉美國,,對這些國家而言,人均GDP 1萬美元就像一道魔咒,跨越了還要倒退回來。
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原因甚多,其中一個重要變量就是收入差距過大,沒有形成足夠規模且穩定的中等收入群體。反之,日本、韓國和中國臺灣,在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過程中都保持了較低的收入差距。
對中等收入社會向高收入社會的跨越期來說,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意義首先是增加消費需求,為經濟持續增長注入新的動能。這一時期經濟增長已由高速轉入中速,投資、出口對增長的重要性下降,消費和服務業逐步轉為主導性增長力量。中等收入群體作為邊際消費傾向高(相對于高收入群體)、消費能力強的部分,成為擴大消費容量進而拉動增長非常重要的力量。
中等收入群體擴大、消費擴容,前提是能夠實現收入增長,使這部分人從低收入行列脫穎而出。低收入階層增加收入可以有多種途徑,比如通過再分配,但在總體和長期層面,低收入階層增加收入并進入中等收入行列,要靠他們自身創造財富能力的提升。所以,在增長視角下,對有潛力進入中等收入群體的那部分低收入人群來說,他們首先是生產者、創新者,創造出社會財富、提高收入水平,進而作為消費者增加消費,并為下一輪生產和創新營造條件,從而在這幾種身份之間建立起可持續的循環。
這樣一種循環的形成和提升并非易事。二戰以后工業化的歷史經驗表明,擺脫傳統社會的低水平增長陷阱,啟動現代增長進程是一場苦戰,但相比于此后由中等收入階段轉向高收入階段,似乎還要容易一些。如果把現代經濟增長看成火箭發射入軌的過程,擺脫傳統社會低水平增長陷阱是一次啟動,擺脫中等收入陷阱、成功轉入高收入社會則是二次啟動。二次啟動的難度顯然大于一次啟動。幾十個經濟體進入現代經濟進程,而只有少數經濟體躋身于高收入社會的事實,提供了有說服力的佐證。坦率地說,我們對二次啟動的難度有多大并不很清楚,而這也恰恰是研究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難點和重點所在。
中國的收入差距擴大伴隨著改革開放推動的經濟高速增長出現并發生波動。收入差距擴大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要放到經濟轉型、制度變遷的架構下考量,并不存在簡單的結論。如何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邏輯和政策,也要在這一過程中加以分析。
回顧改革開放以來收入差距的演變歷程,可以引出兩組重要概念。一組是“增長型收入差距變動”和“衰退型收入差距變動”。所謂“增長型收入差距變動”,是指收入差距變動與經濟增長同時發生,而且收入差距變動成為經濟增長的動因,更具包容性的情景是,各個階層的收入均有增長,只是增速不同引起收入差距變動。相反,“衰退型收入差距變動”是指收入差距變動與經濟衰退同時發生。這里的衰退也可以區分為絕對衰退和相對衰退,前者是指經濟規模的收縮或負增長,這種情況少有發生;后者則指經濟增速雖然維持了正增長,但顯著低于潛在增長率。
另一組概念是“增效型收入差距變動”與“減效型收入差距變動”。前者是指收入差距變動有利于提高效率,如資源由低效領域向高效領域的流動,通過改進激勵機制降低成本、增加產出,通過創新拓展新的增長空間等。而“減效型收入差距變動”則指收入差距變動帶來效率下降,如腐敗、行政性壟斷引起的收入差距效應。增效型與減效型收入差距變動的一個根本性區別是前者創造社會財富,后者只是在轉移社會財富。現實生活中,二者有時是同時發生的,如改革初期的雙軌制,就是在提供部分市場激勵的同時,也產生了不少腐敗。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大體屬于增效型主導、經濟增長接近潛在增長率水平的收入差距變動狀態。改革開放初期,農村改革驅動了低收入階層增效增收,使收入差距有所收縮。此后出現的收入差距擴大,大體上與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相對應,表明更多是增效型差距擴大在起作用。減效型因素也普遍存在,例如,與行政權力相關聯的腐敗、行政性行業壟斷、不公平的市場準入和市場競爭、基本公共服務分享不均,都不同程度地拉低了經濟增長水平。問題的復雜性在于,作為轉型期的經濟體,增效和減效有時是混在一起的,并非涇渭分明,如多種形態的雙軌制。
鄧小平在改革開放初期提出:“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來,帶動和幫助其他地區、其他的人,逐步達到共同富裕。”經過四十多年的發展,中國已經進入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第二階段,也就是通過另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帶動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富裕。第二階段的難度和不確定性都要大于第一階段。試圖后富起來的群體在人力資本、發展機會和發展條件上總體差于先富起來的群體,而且向前走或向后退的可能性都是存在的,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國家已有先例。從國內看,前段時間受疫情沖擊,部分地區勞動者收入和消費水平下降,有數據顯示,中等收入群體規模出現階段性收縮。
在這個時間節點上,有必要提出一個中等收入群體倍增的目標,在已有的4億中等收入群體的基礎上,再用10—15年時間,推動這個群體再增加4.5億人,達到8億—9億人,占到總人口的60%左右。提出并實施這一目標可以有如下一些考慮。
首先,中等收入群體倍增對擴大內需、提高生產率和社會政治穩定都是不可替代的,中等收入群體的規模和實現倍增的時間都具有重要意義。實現這一目標具有可行性。根據我們研究團隊的測算。假定2019—2030年實際GDP平均增長5.0%左右,平均通脹率為2.5%,名義GDP年均增幅7.5%,居民可支配收入名義增速與名義GDP增速匹配。同時根據不同收入群體內城鄉居民分布的加權計算,低、中和高收入群體收入增速分別為7.7%、7.1%和6.9%,到2030年,我國中等收入群體比重上升至51%,低收入群體比重下降至45.5%,高收入群體比重則上升至3.3%。中等收入群體規模達7.5億,與2018年相比,有3.7億人由低收入階層上升至中等收入階層。按照大體相同的變動速度,到2035年以前,中等收入群體規模有可能達到8億—9億人,實現倍增的目標。
另一個相關議題是實現這一目標所涉及的重點人群。從現階段我國城鄉結構轉型、收入增長的特征看,廣義上的“進城農民工”是未來擴大中等收入群體需要著力關注的重點人群。應當從進城農民工的這些特點出發,采取針對性強、務實有效的戰略和政策,推動更多的進城農民工進入中等收入群體。
進入共同富裕的第二階段后,擴大中等收入群體戰略和政策的核心是促進機會均等,著力提升低收入群體的人力資本,縮小不同群體之間的人力資本差距,以增效帶動增長的方式縮小收入差距。下一步實施中等收入群體倍增戰略,應以提升進城農民工人力資本為重點,采取針對性、可操作性強的多方面政策措施,力爭在不長時間內取得顯著成效。
一、對農民工及其家屬在城市落戶實行負面清單制度。對仍有限制的城市改為實行負面清單制度,即由規定符合何種條件能夠落戶,改為不符合何種條件不能落戶。積極創造條件,加快縮短負面清單。對北上廣深和其他特大型城市的城市核心區與非核心區域、都市圈內的中小城鎮等實行差異化政策,采取不同的負面清單,適當放寬后者的落戶限制。
二、建設面向農民工為主的安居房工程。以大城市尤其是幾大都市圈、城市群為重點建設安居房,著力解決能夠穩定就業、對當地發展做出貢獻、就地繳納社保的低收入農民工住有所居、安居樂業的問題。降低購買資格門檻,不歧視無戶籍、無學位人口。由政府主導籌措土地資源、設計運行規則、加強監管,在政策框架內實行市場化運營,形成商業可持續機制。
三、與農村人口進城落戶、提供安居房相配套,加快推進教育、醫療、社會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健全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繼續推進并擴展義務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務隨人員流動可攜帶的政策,打通農村社保、醫保和城鎮居民社保、醫保的銜接。實行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農民工隨遷子女入學政策。
四、提供就業基本公共服務,鼓勵吸收農民工就業。全面加強農民工職業教育培訓。推行農民工新型工匠培訓計劃。
五、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流轉,增加農民工的財產性收入。創造條件允許宅基地使用權向集體組織外部流轉,積極穩妥務實地解決好小產權房問題。
六、促進機會公平。改變有些地方對低收入農民工的歧視性做法,在大體相當的條件下,在就業、升學、晉升等方面,給低收入階層提供更多可及機會。
七、各級政府要制定規劃、完善政策,定期督查,確保落實。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副理事長、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
責任編輯:梁晨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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