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李庚南
在老百姓的眼中,銀行就等于保險柜。那么放進保險柜的錢何以像施了“魔咒”般不翼而飛呢?現實是,這樣的“事故”在頻繁上演,而且仍在繼續上演。
11月15日,又一家企業的存款“丟”了!——上市公司科遠智慧公告稱,其在浦發銀行南通分行的數億定期存款中,有2.95億元在公司不知情情況下被質押。觸發點是,該公司在浦發銀行南通分行一筆4000萬元定期存款于2021年11月10日到期,但公司遲遲未收到轉回的資金。經查詢,方知該筆定期存款于2020年11月10日已被作為南通瑞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質押擔保,因后者未能按時償債,導致該筆定期存款到期未能及時贖回。由此牽扯出該公司全資子公司南京科遠在浦發銀行南通分行的3.45億元定期存款中,另有2.55億元未到期的存款也被質押。
何其驚人相似的“事故”!就在前不久,某醫藥企業在渤海銀行的28億存款“被質押”,至今仍結果未卜;山西某儲戶1200萬元存款被不法分子轉走,卻被判“自擔八成責任”……近年來,這種“羅生門”在不斷上演。存款人與銀行各執一詞,存款人往往說對存款被質押、被轉走毫不知情;而銀行則往往認為客戶是知情的,把責任歸咎于存款人沒有保管好存單、密碼或U盾等,或將“內鬼”作案歸為個人行為,向司法一送了之。結果是,存款鮮有“完璧歸趙”。
存款憑空“飛走”的姿勢有哪些?
客戶的存款被不法分子瞄上,大抵有幾個共同特征:一是金額相對較大(小的存款或不入其“法眼”);二是這類存款并非一般的存款,而是貼有各種標簽的,如貼息(貼水)存款、結構性存款、大額定期存單等;三是這類存款一般期限長。存款“走失”的去處,主要是被用于貸款(承兌匯票)質押,或被轉貸、賬外放款,或被轉為保險、理財產品,最極端的例子就是被臨柜人員直接轉走、據為己有。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貼息存款“丟失”。貼息存款處于監管的灰色地帶,本身固有一定的合規性風險。按貼息的主體分,又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銀行對存款人的貼息,即銀行在儲戶存款的同時給予額外的“返現”。這是典型的高息攬儲的表現形式。盡管監管部門明令禁止,但在“存款立行”的理念支配下,銀行不合理的存款考核激勵催生了各種隱蔽的高息攬儲。直接做法是,通過各種渠道發布高息攬儲信息、以直接貼息或紅包形式給存款人以高額的貼息。這種貼現存款的風險主要表現為銀行自身的合規風險,對于儲戶而言一般沒有什么風險;間接的貼息,是在銀行與資金掮客合作攬儲模式下,資金掮客要求儲戶私下承諾“不開通短信提醒”“不得查詢余額”“不得提前支取”等條款,儲戶即使對“三不”潛規則有所疑惑,也終究擋不住高額貼息的誘惑。“三不”潛規則的存在,為隱藏在銀行內部的“碩鼠”創造了挪用、轉走客戶存款資金的空間和時間。另一種是“拉郎配”式的貼息存款,屬于典型的“以貸引存”。銀行把吸收、介紹存款作為對企業貸款的“潛規則”。一些中小企業為獲得銀行貸款,采取“以存換貸”方式給銀行拉存款,并向存款人支付額外的貼息。這類貼息存款的風險就是被第三方以各種形式轉為貸款質押。
二是存款“變身”為保險、基金產品。一些儲戶原本是到去存定期存款的,卻在大廳被“截胡”,被游蕩在銀行大廳的保險、基金推銷員或銀行的保險、基金代理員忽悠買了理財或保險。直到要用款的時候才發現“貨不對板”,其結果是儲戶蒙受巨大損失甚至血本無歸。這種情況多發生在老年儲戶身上。不法分子冒充銀行工作人員,以種種手法蒙騙客戶,甚至以“蘿卜章”、偽造的存單將客戶的存款“貍貓換太子”。
三是定期存款(存單)被質押。定期存單質押貸款作為低風險業務,是商業銀行所偏好的,也是銀行承兌匯票較常見的擔保方式。一些儲戶或企業“躺”在銀行賬上的定期存款(存單)往往被不法分子盯上,在內外勾結之下,成為第三方借款企業貸款(開具承兌匯票)的質押物。
定期存單被質押,總體上可分為兩大類:
一種情形是,存款人知情。其中又分為企業法人不知情但企業財務經辦人員知情。企業法人知情情況下,存單質押是多為主動而非被動行為,大抵是存款人與借款企業雙方約定或在銀行撮合之下,存款人在獲得借款企業相應的補償后同意為其提供質押擔保。當借款企業出現償貸風險時,存款企業或借口對質押并不知情,而向銀行“甩鍋”,但這種情形可能性較小。更可能的情形是,存款企業的財務人員在利益誘惑之下,暗地與借款企業或銀行“內鬼”合謀,在事情敗露之后的“甩鍋”。
另一種情形是,存款企業的確不知情,包括法人和具體財務經辦人員對存單被質押完全不知情。所謂的存款質押是銀行內部人員與借款企業合謀。銀行內部人員在掌握了存款企業的印鑒等相關信息后,通過偽造印鑒、委托書等形式,與借款企業狼狽為奸,在存款企業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其存款轉為質押存款,為借款企業簽發承兌匯票提供質押。這種操作,涉事各方或存僥幸心理,只要借款企業貸款本息能夠如期歸還,被質押過程或“神不知鬼不覺”。不幸的是,依賴這種方式貸款的企業本身在資信方面的瑕疵自不待言。一旦借款企業無力還款,而存款人見不到定期存款“回家”,問題便暴露。
四是定期存款被“竊”。不法分子利用技術克隆銀行卡,或利用網上銀行技術漏洞,植入木馬病毒等盜走存款。還有更簡單粗暴的是,銀行內部不法分子利用職務、崗位之變,玩幻術,比如要求客戶開通網上U盾,但實際上把假U盾給客戶(算準客戶一般不會用),真的有效U盾握在自己手中;又比如在客戶存款的時候,要求客戶多次輸入并確認取款密碼,實際上借客戶之手已暗中將存款轉移(在電子存單下,這種操作更不易被客戶覺察)。
存款何以一“丟”難返?
毋庸置疑,無論是哪種形式的存款,其本身代表的應該是存款人與銀行間的契約即格式合同關系:存款人將貨幣資金使用權暫時讓渡給金融機構,合同對價是金融機構保證存款的安全,并到期依約向存款人歸還本金、支付約定的利息。因此,按照合同約定,銀行向客戶歸還“丟失”的存款及相應的利息,似是情理之中的事;但實踐中,“丟失”存款的存款人與銀行之間的糾紛卻是難解難分,圍繞“事故”背后的“故事”,雙方各執一詞,而最終受傷的大抵是存款人。
縱觀各類存款“丟失”的案件,銀行與存款人的糾紛往往聚焦于兩方面:一是存款人對于存款被質押到底知不知情,存款人究竟有沒有泄露密碼、有沒有對身份證及存單等保管不善;二是這類案件的背后大抵有銀行內部人員的參與或內外勾結,銀行究竟該不該為自己的員工行為擔責或該擔多大責?正由于在這兩方面,缺乏權威的、判例式的裁決,才導致客戶存款“丟失”后的“羅生門”頻頻上演。
如何杜絕存款領域的“羅生門”?
為什么在頻繁重演的存款“丟失”“事故”中,受傷的往往是存款人?如何改變這種狀況?我們應當透過存款“丟失”的現象,走出存款“丟失”的迷局,從法律機制、金融行為、金融機制方面進行反思和革新。我認為,應該秉持“以人民為中心”理念,以維護存款人合法權益為宗旨,聚焦于存款“丟失”案的糾紛點,從深層尋找病灶,推動相關制度機制的變革。
在法律方面,應改革現行的訴訟規制,推行有利于保護弱勢群體的反置舉證機制,實施表見代理原則。
一是推行反置舉證機制。以真正保護消費者,保護弱勢群體。畢竟,從信息擁有的不對稱性出發,作為存款人一方,要提供是否不知情、是否妥善保管好相關證件、印簽,特別是要還原存款業務的真實背景,在調查、取證方面顯然存在較大困難,甚至是不可能。相比之下,擁有完備制度、技術的銀行,舉證能力明顯優于客戶。從銀行保護存款安全的天職出發,至少應由銀行進行反置舉證。
在反置舉證機制下,銀行除了對客戶是否知情進行舉證外,還應對自身是否合規操作、有無失職行為自證清白。比如客戶的存單、身份證等被第三方(包括自己的員工)掌握并實施詐騙,銀行在這一過程中是嚴格按照現有的內控機制要求,履行相應的查驗、查詢、核對義務。就存款被用于質押這類案件而言,問題的關鍵是,銀行是否嚴格按照《單位定期存款質押貸款管理辦法》《個人定期存款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等監管法規,對存單進行確認、核實印鑒和密碼、完成內部授權等操作,并與出質人訂立書面質押合同等,對于客戶大額存款被不法分子劃走類的案件,銀行在操作上是否嚴格履行查驗身份證、與存款人電話核實等程序。
二是按照表見代理的法律原則,明確銀行、企業在存款“丟失”類案件中的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表見代理原則顯然有助于厘清存款人與銀行之間的“事故”責任。按照這一原則,如果是企業財務經辦人員越權或暗地里以企業的名義、公章、印簽等與第三方簽訂存款質押等協議的,屬于企業自身管理出現漏洞,應視同企業法人是知情的。如果涉案的銀行員工是在銀行營業場所、柜臺,利用履職的便利套取、竊取客戶存款,或實施冒名質押等行為的,個人認為,銀行應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至于對涉案員工的處置(包括移交司法)是銀行內部的事。
在銀行方面,應切實增強內控制度的執行力,并在更深層次創新機制,從源頭上遏制存款管理的漏洞。
對于銀行機構而言,一旦陷入“羅生門”之類的糾紛,無論最終損失如何,聲譽風險的發生是無法回避的。在號稱有著嚴密內控銀行,客戶的存款被質押、被劃走,作為存款管理方的銀行無疑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說好的內部制衡都到哪里去了?顯然,銀行內部不法份子能只手完成一筆業務,本身就說明其內控存在嚴重的漏洞!漏洞的出現往往不在制度的健全完善性,而在制度執行的有效性即執行力方面。實際上,目前商業銀行各項業務特別是臨柜業務都有嚴格的流程管理,各業務環節之間存在嚴格的角色制衡,對大額資金的劃轉都有嚴格的內部授權、客戶核對等流程約束。但為什么還會出現內部員工做案、竊取客戶資金的情況呢?關鍵在于制度執行力弱。
導致商業銀行內控執行力弱的原因是多維的,既有管理者自身制度執行力素質欠缺,對執行力重要性認識不夠、缺乏以身作則精神、對執行的偏差缺乏敏感性等方面的問題;也有制度執行監督機制缺位,監而不糾、糾而不罰的問題;更深層次的問題是,合規文化建設滯后,“熟人文化”當道。在熟人文化氛圍下,制度嚴格設計的相互制約被淡化、被相互間的信任所替代,因而給不良份子以可乘之機。因此,如何真正提升制度的執行力,是商業銀行規避各類風險、實現自身高質量發展的基礎和前提。關鍵是強化對高管層的監督,推進合規文化建設,加強對員工行為的動態監測,嚴格問責機制。
同時,還要從考核激勵機制等深層原因著手,通過完善相關機制,逐漸消減存款領域違法違規的驅動力:一要完善內部考核激勵機制,改變不合理的存款考核,消除以貸轉存的動機。二要三要認真落實賬戶定期對賬、雙錄等機制。三要推進信貸方式創新。要回歸信貸本源,逐漸擺脫對抵質押的依賴,在綜合研判企業的經營情況、盈利能力、償貸能力和資信等基礎上,積極推行信用貸款方式。
對于監管者而言,應從維護存款人合法權益、努力督促被監管者完善制度機制,消除各種風險隱患(包括聲譽風險隱患)出發,強化存款領域的監管。應進一步加大對承兌匯票等表外業務的監管,嚴肅監管紀律,加大違約成本。同時,也應對銀行高息攬儲類的行為進行反思,在如何推動銀行拓展主動負債、降低被動負債、優化負債結構方面進行探索。
需要明確的是,我們強調對商業銀行負債質量的管理,不僅限于存款的利率、期限等穩定性管理,還有更重要、也是銀行安身立命之本,就是重信、守信,維護存款的安全,贏得社會公眾的信任,這是現代金融運行之基礎。
(本文作者介紹:先后供職于工商銀行、人民銀行,現為銀行監管部門人士,長期負責小企業金融服務推進工作,潛心研究小企業金融服務問題。)
責任編輯:陳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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