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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信托:FGT的本土化應用——我們為什么創設“雙委托人FGT”

2021年09月22日17:53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 建信信托

  本文作者:何燁

  摘要:境內FGT的落地生根是一個細水長流的過程,在于對美國稅法的抽絲剝繭,對離岸信托處理經驗的尋根究底,更在于對本土情況的融會貫通。雙委托人FGT在境內信托的運用,正是基于客戶需求與境內法律法規衍生出的一種創新實踐。根據建信信托成功的實踐經驗來看,雙委托人FGT在境內完全可行。

  在諸多的跨境傳承工具中,針對美籍受益人的外國委托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 以下簡稱“FGT”)因其擁有的稅務籌劃功能,廣受高凈值人士的認可。隨著中國境內信托的不斷創新發展,FGT架構得以在境內實現,為境內財富的傳承安排提供了新思路。

  FGT的一大特點在于其美國聯邦所得稅層面的稅籌時效與委托人的生命周期直接掛鉤——委托人在世期間,美籍受益人收到的信托分配無需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而委托人去世后,信托轉變為非委托人信托(Foreign Non-Grantor Trust, 以下簡稱“FNGT”),美籍受益人需就信托收益分配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因此,確定誰是委托人十分關鍵。

  美國聯邦所得稅法層面的委托人(Grantor)是指信托財產的來源人,并非僅關注信托層面的設立人。那么問題來了,夫妻一方作為信托委托人將夫妻共同財產置入FGT,誰才是美國稅層面的委托人,FGT的美國聯邦所得稅稅籌時效又與誰的生命周期相關呢?本文將針對這些問題進行探討。

  中國夫妻財產制的美國稅務影響

  中國夫妻財產制與美國稅何干?

  相信許多讀者在看到這個標題時,都會有這樣的疑問。為了說明二者究竟為何相關,我們一起來看一個小案例(WARD v. U.S., Cite as 48 AFTR 2d 81-5337):

  一位叫John的美國大哥向美國稅務局申請,將其作為唯一股東的公司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S Corp)并享受稅收返還優惠。然而,這一申請被美國稅務局駁回,理由是S Corp的認定條件之一為股東中沒有非居民外國人(non-resident alien),John的公司并不符合。

  那么,John明明是美國人,公司也僅有John一個股東,為什么不滿足這一條件呢?原來,John的配偶是墨西哥公民,兩人在墨西哥注冊結婚并長期居住,而墨西哥默認夫妻財產共有制,除非雙方另行約定并且在公開的結婚契約中體現兩人的財產約定情況。John和配偶的結婚登記上顯示兩人適用默認的夫妻財產共有制,美國稅務局據此認為,作為非居民外國人的John的配偶在美國稅層面持有公司一半的股份,因此該公司不符合S Corp的認定條件。

  這個案例看似與本文毫不相關,但從中可以提煉出非常重要的一點信息:在判斷財產所有權相關的美國稅務問題時,美國稅務局充分尊重并采納當事人就該財產所有權適用的法律法規。因此,在判斷一對中國夫妻的美國稅務問題時,需要將中國的夫妻財產制度考慮進來。

  中國夫妻財產制對FGT有何影響?

  《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特定財產(例如工資薪金,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夫妻共同所有,除非夫妻雙方另行約定。

  回到文章開頭的問題,一對中國夫妻,如果丈夫作為信托委托人成立FGT,置入夫妻共同財產,究竟誰是美國稅層面的委托人?如上文所述,美國稅層面的委托人并不等同于信托層面的委托人,而是指信托財產的來源人,由于信托財產來源于夫妻二人,兩人都應當被認定為美國稅層面的委托人。

  這會帶來什么問題?以可撤銷的FGT為例,美國稅層面的委托人須對信托財產具有可獨立行使的撤回權,才可滿足FGT的成立條件。因此,丈夫作為信托層面的委托人享有撤回權,還須確保妻子在信托層面可獨立行使撤回權,否則在美國稅層面會形成一種尷尬的局面:一半的信托財產被認為來源于丈夫,因丈夫享有撤回權而被認定為FGT;另一半的信托財產被認為來源于妻子,因妻子作為美國稅層面的委托人卻不可獨立行使撤回權而被認定為FNGT,導致美籍受益人需就該部分的信托收益分配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從而無法實現一個完整的稅籌規劃。

  如何解決?

  以個人財產設立信托

  最為直接的解決辦法是以個人財產設立FGT,實現信托層面與美國稅層面委托人的相統一,便于信托條款的安排滿足FGT的相關條件。對于中國的已婚人士而言,可有效證明為一方婚前財產的,或夫妻雙方有婚前財產協議、婚內財產協議等對財產的歸屬進行明確約定的,應當屬于個人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個人財產的證明,包括婚內財產協議的簽署等,需嚴格遵循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因此建議在專業律師的協助下進行安排,保障合法性和有效性,否則難以被美國稅務局承認。在上述案例中,John與配偶表示兩人婚前幾個月就已達成口頭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但由于不符合墨西哥法律下夫妻財產約定的相關程序,仍然被美國稅務局認為是無效的。

  另外,美國稅有十分完善的反避稅條款,簽署婚內財產協議對共同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時,還需注意均等分配的原則。如果夫妻雙方簽署婚內財產協議,約定所有財產歸丈夫所有,而后丈夫用該財產設立信托,從美國稅的角度而言,仍存在“妻子將丈夫作為‘導管’將財產間接置入信托,有一半的信托財產被穿透認定來源于妻子”的風險。

  設立雙委托人信托

  在實踐中,個人財產的證明并非易事,而“談錢傷感情”,簽署婚內財產協議也未必是所有超高凈值人士都能接受的方式。雙委托人信托能很好地解決以夫妻共同財產設立信托帶來的問題:夫妻雙方既是美國稅層面的委托人,也是信托層面的委托人,均享有獨立撤回信托財產的權利,則可使信托完整地滿足FGT的條件。

  盡管解決了夫妻共有財產對FGT認定的影響,雙委托人FGT并非一個十全十美的方案。筆者認為,雙委托人FGT是一種復雜但靈活的操作方案,關鍵在于如何看待并合理利用它。

  雙委托人FGT的復雜性在于,當其中一位委托人去世后,在美國稅層面,一半的信托財產會被認定轉變為FNGT,而另一半仍為FGT。這種情況對受托人的后期管理能力是一大考驗,尤其對于難以實現分賬戶管理的境內信托而言。同時,因其復雜性,美籍受益人在申報納稅時也面臨更高的合規成本。

  而其靈活性在于,在世一方的委托人仍擁有信托財產的撤回權,該委托人完全可以對信托進行重組,進而延續FGT的時間。以個人財產設立的FGT,當委托人去世后信托立即失去美國聯邦所得稅的籌劃意義;與之相較,經過妥善規劃和處理的雙委托人FGT,則可以有效利用夫妻雙方的生命周期,延長FGT的所得稅稅籌時效。

  目前,境內市場上大部分的家族信托均由單一委托人設立,雙委托人信托在境內是否可行?銀保監會信托部《關于加強規范資產管理業務過渡期內信托監管工作的通知》(“37號文”)中對家族信托的定義為:信托公司接受單一個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財富的保護、傳承和管理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財產規劃、風險隔離、資產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業等定制化事務管理和金融服務的信托業務。由此可見,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僅可以是單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家庭。根據建信信托成功的實踐經驗來看,雙委托人FGT在境內完全可行。

  境內FGT的落地生根是一個細水長流的過程,在于對美國稅法的抽絲剝繭,對離岸信托處理經驗的尋根究底,更在于對本土情況的融會貫通。雙委托人FGT在境內信托的運用,正是基于客戶需求與境內法律法規衍生出的一種創新實踐。

  隨著越來越多中國高凈值人士稅務合規和傳承規劃意識的增強,打造真正合法合規且有效的籌劃工具是境內受托人的責任。在此過程中,建信信托將始終從客戶的角度出發,不斷創新,以我們的專業和熱忱,為客戶提供承載跨境傳承期望的有效工具。

  (本文作者介紹:建行集團一級子公司,致力于打造一流全能型資管機構)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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