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尹振濤
近期,無論是集中披露的上市銀行半年報,還是各銀行陸續出臺的行內“十四五”規劃,都將金融科技提升到戰略引領層面,并在資金投入、人才結構等方面給予持續支撐。可以說,在目前銀行業務高度同質化的背景下,金融科技已成為部分銀行維持頭部優勢的一大利器。從更宏觀的角度來看,近年來,我國金融科技的快速崛起,在全球市場表現出較強的競爭力,甚至在一些基礎領域已處于國際領先地位。然而,不容忽視的是,在金融科技快速發展的背后仍隱藏著一些風險。在金融和科技相互融合的過程中,不斷改變著傳統金融業務的期限轉換、信用轉換、收益轉換以及風險轉換,也在改變著金融體系自身的風險特征。如何應對?近日,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金融法律與金融監管研究基地副主任尹振濤接受了《金融時報》記者的專訪。
Q:
從2021年銀行業半年報披露的情況看,多家銀行對金融科技的資金投入持續增加。如郵儲銀行上半年信息科技投入達52億元,占營收比重為3.3%。人員投入方面,截至今年6月末,建設銀行金融科技人員高達1.4萬人,交通銀行、郵儲銀行相關人員超4000人。那么,對接下來銀行業金融科技發展走勢,您怎么看?
A:
2021年,我國金融科技步入了守正創新、合規發展的重要階段。銀行機構在金融科技創新中的作用更加突出,金融科技在銀行業的應用深度和發展水平也進一步提升。2021年,不僅是“十四五”規劃的開局之年,也是《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規劃(2019-2021年)》的收官之年,我國金融科技發展仍將處于重大機遇期。
毫無疑問,下半年,銀行業將持續加大金融科技投入。從銀行中期業績報數據來看,受益于宏觀經濟的穩步恢復,不少銀行機構的經營狀況明顯改善,利潤同比增速達到兩位數。業績回升為銀行業持續加大對金融科技的投入奠定了基礎。大中型銀行在金融科技發展中已經初步獲益,技術投入、人才培養的步伐將加快;中小型銀行在“非接觸銀行”服務中承受了壓力,尋求數字化轉型的動力將進一步增強。
有幾方面的轉變或許值得關注。一是從技術角度來看,5G技術商用正式落地將推動互聯網從消費互聯網向產業互聯網演進,“萬物互聯”加速走來;二是未來金融科技行業的創新,將從互聯網巨頭向銀行系金融科技子公司轉移,金融機構與互聯網巨頭的競合關系改變,從對立走向共贏;三是從監管角度看,從機構監管轉向行為監管,金融管理部門既要將科學技術作為提升監管穿透力和監管智能化的核心手段,發展監管科技,又要注重防范科技所帶來的風險,提升監管效能。
Q:
我們看到,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對傳統金融業務產生了巨大的影響,而這種沖擊所造成的“鯰魚效應”和“示范效應”推動著各類金融機構的內部變革。但同時,由于金融科技自身特性,金融機構在面臨原有風險的同時,似乎還新增了一系列新的風險隱患。對此您怎么看?
A:
在金融科技快速發展的背后的確隱藏著一些風險隱患。具體而言,一是數據的壟斷風險值得關注。由于科技公司不但可以依靠社交、游戲等采集大量數據,還能不斷拓展新的數據來源,利用大數據技術分析客戶偏好、習慣和需求,進而提供定制化的金融產品。相比之下,傳統銀行的客戶規模和產品種類有限,匯集利用信息的能力較弱。此外,一般來說,監管部門會更加注重傳統金融機構的客戶信息要求。一旦科技公司在數據領域確立了主導和壟斷地位,將客戶個人信息用于信用評估,他們就可以進行價格歧視,影響信貸的公平性。
二是運營風險。全天候金融服務可能會增加金融機構受到外部沖擊的時間和概率,對實時監測和突發事件管理能力形成挑戰。同時,金融科技將加深金融業、科技企業和市場基礎設施運營企業的融合,增加金融行業的復雜性,如果風險管理不到位,面臨市場沖擊時可能會強化“羊群效應”和市場共振,增強風險波動和順周期性。
此外,金融科技公司的進入可能造成更高程度的市場集中,在云服務高度集中的情況下,一旦受到網絡攻擊,則可能形成金融風險。另外,如果采用相似的風險指標和交易策略,可能在金融市場中導致更多的“同買同賣、同漲同跌”現象,加劇市場的波動和共振。
三是政策風險。由于科技行業天生具有贏者通吃的屬性,伴隨著其快速擴張,將帶來市場壟斷和歧視問題。可能形成的寡頭壟斷,不利于競爭,從而導致行業的效力下降,從而帶來潛在的社會和政策風險。
Q:
從近年來的監管實踐上看,有業內人士認為,監管部門對金融科技與互聯網金融的關系、金融科技的本質、監管科技的內涵等仍然有較大的深入研究的空間。那么,您對我國金融科技行業監管有怎樣的建議?
A:
一要完善金融科技監管體系。監管部門需要進一步促進金融科技監管規則和工具的發展,建立具有針對性和有效性的金融科技監管基礎設施、基本原則、微觀指標和監管工具等;加強監管機構與市場間的知識共享和溝通,特別是強化金融科技的典型技術及其與金融體系的融合以及對金融監管體系的影響;在現有分業監管格局下加強金融監管協調,特別是金融監管機構同非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
二要健全金融科技監管組織架構。金融科技的發展凸顯了我國金融領域跨界經營和綜合經營的重大發展優勢,需要相對更加統一的金融監管架構。同時,金融科技的監管需要建立一個國家級的金融數據調查、統計和分析體系,健全金融基礎設施以及信息系統。
三要強化金融監管的科技能力。相關部門要明確金融科技的各自監管職責,強化監管科技應對金融科技所引致的潛在金融和技術風險。監管機構重點在于建立監管科技專業團隊,借助信息科技部門的力量,提高金融監管者的信息科技知識水平,并內化為監管體系以及監管微觀標準。完善金融科技行業的風險監測、預警與處置機制,構建相應的微觀指標,并建立相應的風險監測機制。監管部門應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共同防范金融科技跨界、跨境傳染的風險,共同制定金融科技監管及其監管科技應用的微觀標準和技術指南。
四要構建金融科技監管長效機制。金融科技對未來金融體系以及金融監管框架的影響存在較多的未知性和不確定性,需要構建一個具有長期、動態視角的金融科技監管長效機制。要不斷完善金融科技監管的治理體系。要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體系的機構改革和組織架構,以功能監管作為支撐構建金融監管新體系。
本文源于《金融時報》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兼任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法律與金融監管研究基地秘書長。)
責任編輯:戴菁菁
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文章均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新浪財經的立場和觀點。
歡迎關注官方微信“意見領袖”,閱讀更多精彩文章。點擊微信界面右上角的+號,選擇“添加朋友”,輸入意見領袖的微信號“kopleader”即可,也可以掃描下方二維碼添加關注。意見領袖將為您提供財經專業領域的專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