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李迅雷、楊暢
近期財政部發文《關于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引起市場熱議。不少人擔心地方政府的財力因此會受到一定影響,需要擴大稅源,猜測會否通過消費稅的改革來獲得一定補償。我們曾在2019年10月寫過一篇關于消費稅征收后移會帶來哪些影響的報告,今天把這篇報告的數據和部分內容又作了更新,供大家參考。
主要觀點
2019年10月9日,國務院印發《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后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其中提到,“將部分在生產(進口)環節征收的現行消費稅品目逐步后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征收”;“先對高檔手表、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等條件成熟的品目實施改革,再結合消費稅立法對其他具備條件的品目實施改革試點”。
2020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其中提到,“研究將部分品目消費稅征收環節后移”。
2021年4月7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近日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要按照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方案,后移消費稅征收環節并穩步下劃地方,結合消費稅立法統籌研究推進改革。
整體上看,通過消費稅改革試點,合理優化中央與地方財力分配關系的姿態較為明顯,消費稅征收后移有望穩步推進。在消費稅品目中,重點是煙酒油車,以白酒為例,若是白酒消費稅征收環節的轉移,在稅率不變動的假設下,或將引發行業的巨大變化,由于白酒產銷往往涉及到三個環節,生產、經銷和零售,在不同情境下,會導致消費稅稅收增量的不同分布:
若完全由消費者承擔,則消費者購買高檔酒,會帶來稅負增加明顯。
若保持終端消費價格不變,而生產端出廠價格不變的情況下,經銷商收入將被擠壓明顯,尤其是中高檔白酒經銷商受擠壓明顯。
若保持終端消費價格不變,酒廠通過取消經銷商的方式,將帶來生產端收入的增加,尤其是高檔酒生產端的收入增加明顯。
現階段消費稅后移的矛盾在于:一方面,若稅率不調整,簡單后移征收環節,本來修復偏弱的消費支出或更加承壓。另一方面,若不后移征收環節,央地財力分配格局難以調整。
綜合考慮,我們認為,未來消費稅改革試點,有望在保證總體稅負相對穩定的情況下,穩步推進征收環節后移。最終,在消費稅改革帶動下,將對行業內部結構產生深遠影響。
2019年10月9日,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后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的通知(國發〔2019〕21號)。其中第三款:后移消費稅征收環節并穩步下劃地方。按照健全地方稅體系改革要求,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將部分在生產(進口)環節征收的現行消費稅品目逐步后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征收,拓展地方收入來源,引導地方改善消費環境。具體調整品目經充分論證,逐項報批后穩步實施。先對高檔手表、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等條件成熟的品目實施改革,再結合消費稅立法對其他具備條件的品目實施改革試點。改革調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數,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則上將歸屬地方,確保中央與地方既有財力格局穩定。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等部門研究制定。
政策初衷及會否在當前采取此項措施?
1、消費稅的基本功能是調節生產和消費消費稅與增值稅的功能存在本質差別。由于增值稅對所有中間要素投入同比例課稅,使得生產者在增值稅征稅前后的中間要素使用比例基本變動不大。進一步,隨著價值流轉到最終消費環節,一個直接結果是由于增值稅的存在,各消費品價格上漲比例基本保持一致, 這種情況下,課征增值稅只會引起收入效應,而不會引起替代效應,社會效率損失達到最小化。
增值稅難以承擔過多的產業調控功能。那么,如何在初次分配環節發揮流轉稅的產業結構調控作用?這個任務就落在消費稅。國家有區別、有重點地選擇部分消費品,在課征增值稅的基礎上,再加征一道特殊流轉稅(消費稅),其稅負最終加入消費品價格,并以價格信號的形式傳遞給生產環節,對應稅消費品的生產和消費形成調節作用。
圖表1 現行消費稅的若干特性
資料來源:公開資料整理,中泰證券研究所
2 、當前形勢下,后移消費稅更加側重央地財力的合理分配
前期通過“營改增”,增值稅中性的作用更加凸顯,同時,它也帶來了規模巨大的減稅效應。由于第二產業,特別是制造業,購買生產性服務的進項稅款抵扣增加,其增值稅稅基顯著縮小,顯然能夠帶來巨大的減稅,即所謂“營改增”,“改在服務業、利在制造業”。
盡管中央與地方就增值稅部分采取分成,但與前期營業稅相比,地方減少了主力稅源,地方財力受到影響,所導致的減稅空間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進行彌補,前期往往通過非稅收入的方式予以彌補,但非稅收入屬于相對隱蔽的征稅方式,且不具備持續性。
圖表2 非稅收入及增速
資料來源:WIND,中泰證券研究所
而在地方承擔的事權日益繁重的情況下,進一步優化央地財力分配關系,尤其是通過改革消費稅,擴大消費稅稅基,發揮其籌集財政收入的功能,也是手段之一。而擴大消費稅稅基、增加財政收入后的分配,也是“中央?;?、地方拿增量”,文件也明確提出:“存量部分核定基數,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則上將歸屬地方”。
3、 消費稅的征收對象
1994年出臺的消費稅,調節的主要對象是“三高”消費品,十八屆三中全會《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決定》中也明確提出,要“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環節、稅率,把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征收范圍”。
目前征收的對象是主要包括煙、酒、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煙火、成品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共計14個稅目,開征消費稅。
根據財政部公布的數據,2020年全年,消費稅收入約為12028億元,約占全部稅收收入比重的7.8%。
圖表3 消費稅收入表現及在稅收收入中的占比
資料來源:WIND,中泰證券研究所
在14個稅目中,占大頭的主要是四類,煙、酒、成品油、車。根據往年公開數據計算,2017年,煙占比約51%,成品油占比約35%,車占比約10%,酒占比約3%,其余占比約在1%左右。由于財政部原本就不公布細分數據,故2018-20年的細分數據缺失。
圖表4 2015-2017年消費稅細分項收入占比
資料來源:公開資料整理,中泰證券研究所
消費稅的征收方式——以白酒行業為例
1、白酒消費稅的歷次變化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白酒生產企業適用的主要稅種包括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以及其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價格調節基金等)。
由于消費稅的目的在于調節和引導生產及消費行為,自1994年開始,白酒消費稅經歷多次調整,總體趨勢是稅負提高,征管趨嚴。歷次變革如下:
?。?)1994年稅改,由30%議價糧稅改為25%消費稅+17%增值稅,且包裝物押金和廣告費用等不得稅前扣除,實際稅負合計超過30%;(2)2001年,稅負進一步提高。改為從價、從量復合征稅,增加從量稅,且取消了外購酒抵扣政策,并停止執行對小酒廠(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業戶)定額、定率的雙定征稅辦法,一律實行查實征收。部分低端產品的實際消費稅率由此大增至30%以上;(3)2006年,取消糧食白酒和薯類白酒稅率的區分,用意在于監管部分企業通過薯類白酒較低的稅率,進行避稅的行為;(4)2009年,針對白酒行業通過關聯交易,低價銷售以避稅等問題,在消費稅計稅價格低于銷售單位對外售價70%的情況下,規定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由稅務機關核定,且規定了核定范圍。
2、歷次消費稅調整對白酒行業的影響
總體來看,消費稅調整,推動了行業分化,尤其是推動行業更加高端、市場份額更加集中、品牌日益突出。尤其是2001年開征從量稅,終結了以量取勝,實際上是加重了中低端白酒的稅負,導致較多酒廠相繼推出高端品牌,推高價格。
圖表5 白酒從價稅與從量稅
資料來源:公開資料整理,中泰證券研究所
3、前期應對消費稅的主流稅收籌劃模式
(1)設立獨立銷售子公司?,F行模式下,消費稅在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環節征收,在批發及零售環節不征收,酒企可以通過分設生產公司和銷售公司,在生產公司向銷售公司進行銷售的環節,繳納消費稅,銷售公司隨后的批零環節就不用重復繳納消費稅。
由于存在稅務機關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規定,在不考慮稅收優惠的情況下,實際的消費稅稅負最低可以達到10%左右。
若假設白酒對外售價為100元/瓶(500ml):
情景一:在直接對外出售情況下,繳納環節在生產環節,稅基為100元,繳納消費稅由從價稅和從量稅兩部分構成,其中從價稅為20元(100*20%),從量稅為0.5元,實際消費稅稅負為20.5%。
情景二:在設立銷售子公司情況下,通過生產公司出售給銷售子公司環節繳稅。假設生產公司銷售給銷售子公司時,定價為70元/瓶,繳納消費稅時,從價稅為14元(70*20%),從量稅為0.5元,合計為14.5元。由于銷售子公司對外按100元/瓶銷售時,不再重復征稅,實際消費稅稅負為14.5%。
情景三:在設立銷售子公司情況下,假設生產公司銷售給銷售子公司時,定價低于70元/瓶,由稅務機關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當稅務機關核定計稅價格為50元/瓶,從價稅為10元(50*20%),從量稅為0.5元,實際消費稅稅負為10.5%。
而設立銷售子公司,也存在不同的方式,如集團下設生產公司及銷售公司,通過生產公司向銷售公司銷售;或者生產公司為母公司,銷售公司為子公司,由生產母公司向銷售子公司銷售。
征稅環節由生產端向批零端轉移后的情景測算如果白酒消費稅征收環節后移,對于生產廠家而言,直接形成減稅。由于經銷及零售價格必然高于出廠價格,在稅率不變的情況下,行業整體的消費稅額必然會增加。理論上看,若高端白酒,稅收增額由經銷商及零售終端承擔,必然造成零售終端成交價提升。
而非名優酒企的經銷商利潤較低,且忠誠度較低,且消費者對低端白酒價格的敏感度較高,為保持市場份額、避免消費者轉移,生產廠商大概率會犧牲利潤補貼經銷商,這就導致理論上由下游承擔的消費稅,逆向進行轉嫁,行業分化有望進一步加劇。
1、模型假定
假設某白酒生產廠商最后一級對外銷售不含增值稅的價格為X元/500ml,終端價格(不含增值稅)為(X+Y)元/500ml,其中Y為渠道加價部分。根據現行行業消費稅規定,廠商需要支付的稅費為X*70%*20%+0.5元/500ml,或稅務機關核定價格*20%+0.5元/500ml。
若征稅環節后移,假設從價、從量稅率不變,終端零售價計算暫不涉及內部轉移,那么新消費稅為(X+Y)*20%+0.5元/500ml,新增稅費為X*6%+Y*20%。
2、情景測算
分檔:每500ml白酒,出廠價分為三檔:100元(低檔)、500元(中檔)、1000元(高檔);對應終端銷售價格分別為110元(價格提高10%)、600元(價格提高20%)、1300元(價格提高30%)。
分環節:生產、銷售、零售三個環節分別承擔消費稅增額。
3、第一階段:不考慮消費稅的轉嫁
?。?)低檔酒:零售端110元,原來在生產環節征收,消費稅為100*70%*20%+0.5=14.5元轉向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為110*20%+0.5=22.5元消費稅增量為8元,增幅55.2%。
?。?)中檔酒:零售端600元,原來在生產環節征收,消費稅為500*70%*20%+0.5=70.5元轉向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為600*20%+0.5=120.5元消費稅增量為50元,增幅70.9%。
?。?)高檔酒:零售端1300元,原來在生產環節征收,消費稅為1000*70%*20%+0.5=140.5元轉向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為1300*20%+0.5=260.5元消費稅增量為120元,增幅85.4%。
高中低檔酒的消費稅增量及增幅呈現逐次抬高的態勢,這也符合消費稅征收的目的,“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環節、稅率,把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征收范圍”
第二階段:考慮消費稅的轉嫁
?。?)低檔酒:方式一:消費稅完全由消費者承擔,消費稅體現為零售端提價,則零售價稅合計為110+20.5=130.5元方式二:零售端不漲價,含稅價為110元,消費稅向上游轉嫁。X+X*20%+0.5=110元X=91.25元不含稅價為91.25元。又分兩種情況:若保持銷售子公司,生產環節向銷售環節仍然按照100*0.7=70元價格銷售,則銷售環節收入降幅為(91.25-70)/(100-70)-1=29.2%若取消銷售子公司,原先向銷售子公司的售價為100*0.7=70元,收入增幅為(91.25-70)/70=30.35%。
?。?)中檔酒:方式一:消費稅完全由消費者承擔,消費稅體現為零售端提價,則零售價稅合計為600+120.5=720.5元方式二:零售端不漲價,含稅價為600元,消費稅向上游轉嫁。X+X*20%+0.5=600元X=499.58元不含稅價為499.58元。
又分兩種情況:若保持銷售子公司,生產環節向銷售環節仍然按照500*0.7=350元價格銷售,則銷售環節收入降幅為(499.58-350)/(600-350)-1=40.2%若取消銷售子公司,原先向銷售子公司的售價為500*0.7=350元,收入增幅為(499.58-350)/350=42.73%
(3)高檔酒:
方式一:消費稅完全由消費者承擔,消費稅體現為零售端提價,則零售價稅合計為1300+260.5=1560.5元方式二:零售端不漲價,含稅價為1300元,消費稅向上游轉嫁。X+X*20%+0.5=1300元X=1082.9元不含稅價為1082.9元。
又分兩種情況:若保持銷售子公司,生產環節向銷售環節仍然按照1000*0.7=700元價格銷售,則銷售環節收入降幅為(1082.9-700)/(1300-700)-1=36.2%若取消銷售子公司,原先向銷售子公司的售價為1000*0.7=700元,收入增幅為(1082.9-700)/700=54.65%
總結
在假設白酒消費稅稅率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
情況一:白酒消費稅完全由消費者承擔,中高檔酒稅負增加明顯。
完全由消費者承擔 |
稅負增幅 |
低檔 |
55.2% |
中檔 |
70.9% |
高檔 |
85.4% |
情況二:零售價格不變(隱含消費稅),在出廠價格不變(生產端不受影響)情況下,白酒消費稅完全由經銷商承擔,中低檔白酒經銷商受影響更加嚴重。
完全由經銷商承擔 |
收入降幅 |
低檔 |
29.2% |
中檔 |
40.2% |
高檔 |
36.2% |
情況三:零售價格不變(隱含消費稅),取消經銷商,高檔酒生產端的收入增加明顯。
取消經銷商 |
收入增幅 |
低檔 |
30.35% |
中檔 |
42.73% |
高檔 |
54.65% |
白酒消費稅征收環節的轉移,或將引發行業的巨大變化:
1、若完全由消費者承擔,則消費者購買高檔酒,會帶來稅負增加明顯。2、若保持終端消費價格不變,而生產端出廠價格不變的情況下,經銷商收入將被擠壓明顯,尤其是中高檔白酒經銷商壓力更大。3、若保持終端消費價格不變,酒廠通過取消經銷商的方式,將帶來生產端收入的增加,尤其是高檔酒生產端的收入增加明顯。
現階段消費稅后移的矛盾在于:
一方面,若稅率不調整,簡單后移征收環節,本來修復偏弱的消費支出或更加承壓。受疫情的沖擊,居民消費支出的修復仍然偏弱,2020年全年,全國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增速始終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速。2021年一季度較2019年同期,兩年人均消費支出同比增長8.0%,低于人均收入增速6.6個百分點,均顯示消費的修復仍有距離。
另一方面,若不后移征收環節,央地財力分配格局難以調整。地方在承擔繁重事權的同時,難有相應的財力予以配套。而土地出讓金由稅務部門征管,在一定程度上也摸清了地方政府的“私房錢”,導致地方開展事務的資金支持或受限制。
綜合考慮,我們認為,未來消費稅改革試點,有望在保證總體稅負相對穩定的情況下,穩步推進征收環節后移。未來關鍵看點,在于征收環節后移完成后,對于行業內部結構的稅負分配,更加強勢的品牌,將稅負向下游轉嫁的可能性越高。
最終,在消費稅改革帶動下,將對行業內部結構產生深遠影響。
資料來源:WIND,中泰證券研究所
最后,我們還是建議,鑒于目前我國消費增速低于居民收入的增速,消費相對偏弱的背景下,在實現共同富裕的大目標下,消費稅改革應該早日推進,尤其對不同類型消費品應該采取差異化更大的稅率。如凡屬于生活必需品的,應該降低消費稅稅率,甚至部分消費品可以考慮免稅;而高端消費品或奢華的服務性消費的,原則上應該提高消費稅稅率。當然,對于那些非必需且供不應求的高端消費品,在價格上不宜采取過多管控,否則不僅導致生產企業盈利減少,同時還使得稅收資源流失,誘使社會少數人獲得不當收益。
風險提示事件:政策變動風險
(本文作者介紹:中泰證券首席經濟學家。)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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