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袁吉偉
我國民法典特別指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有利于豐富居民財富傳承工具,推動解決老齡化社會中的私人財產管理難題。遺囑信托在英美日等發達國家已經較為普及,但在我國還是一個新事物。近年來,無論是在營業信托還是在民事信托領域,遺囑信托案例日漸增多,其良好的財產管理和傳承功能逐步得到重視。
一、遺囑信托內涵及特點
遺囑信托主要是指遺囑人在遺囑中載明將其全部財產或一部,在其死亡后,委托給受托人,由其為遺囑中所定受益人或其他特定目的,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遺囑信托是一種典型的身后信托和個人信托,發源于英國,當時受限《沒收法》,教徒會在去世前設定遺囑,約定死后由其親戚或好友幫助管理土地,將土地收益和增值捐贈給教會。
遺囑信托作為重要的財產管理工具之一,具有其他財富傳承工具所不具有的優勢,具體體現為:
一是實現財富傳承。遺囑信托不僅能夠較好地完成代際間的財富傳承,而且能夠保證遺產合理使用,規避各種財富傳承中的風險。一方面,如果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或沒有合理使用、支配遺產,可能會揮霍繼承財產。建立遺囑信托可以使繼承財產在一定時間內得到專業管理,這在很大程度上能夠保障繼承人得到良好的照顧,發揮繼承財產的最大效用。另一方面,遺囑信托也能夠避免因為婚姻分割、其他侵占而造成的財產損失,無法實現家庭財富的良好傳承。
二是實現專業管理。委托人死后,遺囑信托生效,遺產由受托人進行管理,可以實現遺產的有效隔離。一般而言,受托人多為金融機構或者有一定專業經驗的個人,能夠更好進行資產管理,進行科學的資產配置,提高投資回報,降低資產管理風險,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
三是實現合理避稅。為了縮小貧富差距,目前,全球已經有很多國家開始征收遺產稅,如果繼承財產規模很大,所要繳納的稅額將非常高,會分割較大部分遺產。在滿足一定條件下,設立遺囑信托,財產脫離了委托人,信托財產可不計入征收遺產稅范圍內,進而不必繳納遺產稅。
四是實現委托人意志延續。遺囑信托被稱為墳墓里伸出來的手,可以實現遺囑人對于財產管理的特殊安排,彌補了傳統遺囑繼承制度存在的不足。設立遺囑信托,可以將委托人的意志貫徹到信托財產的管理上,諸如對于資產配置、信托收益分配方式、分配條件等進行具體約定,按照委托人意愿進行財產管理和傳承。
二、美國和日本遺囑信托發展經驗
遺囑信托起源于英國,受托人為個人,信托財產主要為土地;信托制度由英國傳入美國后,經歷了民事信托向營業信托的轉變,遺囑信托受托人由個人變為機構,該類業務發展更具商業屬性;二十世紀初,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開始引入信托制度,遺囑信托在日本等老齡化程度較高的國家逐步得到發展。遺囑信托已經在美國、日本等國家發展的較為成熟,成為非常常見的信托業務,各類金融機構均提供此項服務。遺囑信托得到廣泛應用,像邁克爾﹒杰克遜、喬布斯等知名人士均通過設立遺囑信托的方式來處理和管理遺產。
(一)美國遺囑信托應用
第二次工業革命之后,美國居民財富快速累積,對于財產保值增值以及財富傳承的需求與日俱增,推動遺囑信托業務飛速發展。時至今日,遺囑信托已成為普通居民管理私人財產的重要工具,是美國個人信托體系內相當重要之業務,并且基本上被國內商業銀行尤其是美國銀行等大型銀行所設立的信托部所壟斷。美國遺囑信托享受隔代課稅優惠,信托財產免于繳稅直到信托終止時,由新的所有人依照信托財產價值納稅,這也是美國遺囑信托得到廣泛應用的重要原因。
美國遺囑信托包括普通遺囑、親筆遺囑和口授遺囑,以前兩種遺囑為主。美國遺囑需要經過遺囑認證法院認證后才能生效,這種機制安排主要是為了避免后續的爭議。遺囑認證分為兩類,其一為判決性質的決定,由登記官進行非正式的認證程序;其二為訴訟程序認證,主要由法官以判決的形式進行正式認證程序。前者認證程序相對簡單,使無爭議的遺囑得到認證,讓遺產得以有效轉移。后者主要是由利害關系人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認定遺囑有效與否,可以排除非正式認證的效力。
遺囑生效后,遺囑執行人需要依照生效的遺囑將信托財產交付給受托人。對于信托的管理,受托人應標識出信托財產,避免與受托人個人財產混同;受托人應按照審慎投資人標準,有效管理信托財產以取得適當的投資收益。遺囑信托變更須經法院許可,一般而言出現以下情形可以進行變更,包括信托目的達成、信托目的變為非法、信托目的變為不可能等情況。若受托人違反信托約定,不能勝任受托職能,法院有權解除受托人。
(二)日本遺囑信托應用
雖然日本自上世紀初開始引入信托制度,但是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遺囑信托并沒有得到很好地發展。上世紀九十年代,日本借鑒美國經驗,創新發展了遺囑代用信托,自此日本的遺囑信托業務開始進入快速發展軌道。遺囑代用信托可在委托人生前進行變更和撤銷,也可以指定多個連續的受益人,相比傳統的遺囑信托更加靈活簡便,更容易得到居民接受和推廣。伴隨日本社會老齡化程度的持續升高,普通居民更加關注遺產處置和財富傳承,這有助于推動遺囑代用信托業務量的平穩增長,近年來該類業務年均增速保持在5%左右。
當前日本已經形成較為健全的遺囑信托業務鏈條,包括遺囑制定、遺產執行、遺囑信托方案設計、遺囑信托受托管理等相關業務。日本遺囑信托業務流程主要包含事前商談、制定遺囑、遺囑管理、遺囑執行和遺囑信托等環節。事前商談主要是信托機構了解客戶資產狀況,提供相應的遺囑信托業務咨詢服務,主要是就信托目的、信托財產、受益人、受托人等事項進行明確,避免信托設立后發生不必要的爭端。制定遺囑主要是就擬分配財產、債務清償方式、遺產分割方式、信托、遺囑執行人等事項形成遺囑,一般采用公證遺囑的形式形成最終遺囑。遺囑管理主要是由信托機構代為保管遺囑正本,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信托機構有必要定期與遺囑人進行聯系,確認是否有必要變更遺囑內容,以使遺囑更符合現實情況。遺囑執行主要是遺囑人死亡后,遺囑生效,信托機構作為遺囑執行人需要編制遺產手冊,向繼承人表明遺產狀況;之后按照遺囑內容進行遺產的管理處分和分割;遺囑執行完畢后,需要制作管理報告,明確遺囑執行情況。遺囑信托主要是遺囑執行根據遺囑設立信托的要求,將信托財產交付受托人,信托正式設立。
根據日本信托業協會統計數據,2019年日本信托業遺囑保管數量已達到7022件,遺囑保管和執行業務數量已達到136012件,遺產整理業務數量為3095件,除了遺產整理業務有較明顯波動外,其他與繼承相關的業務均呈現上升趨勢。
從美日兩國遺囑信托應用比較看,美國和日本主要以營業類遺囑信托為主,美國還存在大量民事信托,從而多渠道發展遺囑信托;法院或者公證機構在遺囑制定以及遺囑執行過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從而有利于遺囑信托順利運行;圍繞遺囑信托的遺囑制定、保管、執行等衍生業務市場需求相對較廣泛,有利于推動遺囑信托的良好發展;與遺囑信托具有類似功能的生前代用信托等也得到發展,從而為居民提供了多元選擇。
三、我國遺囑信托應用及困難
我國發展遺囑信托的法律制度初步搭建完成,居民更加重視身后事的安排,有意愿通過遺囑管理私人財產,遺囑信托處于萌芽發展階段,有利于滿足我國居民日益多元化的財產形式和財產管理需求。
(一)我國遺囑信托應用
2001年,我國頒布了《信托法》,其中特別提及了可以通過遺囑設立信托,但是并沒有對遺囑信托進行更為具體的規范,只是原則性地提出了部分要求,諸如“設立遺囑信托,應當遵守繼承法關于遺囑的規定”、“遺囑指定的人拒絕或者無能力擔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選任受托人”等等。2020年頒布的《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當然,整體而言,現有的遺囑信托法律制度更多是框架性的,在指導具體行動層面的法律法規較少。
受到傳統文化影響,我國居民較少談及身后事或者做出相關安排,對于遺囑及遺囑信托的使用非常少。伴隨遺囑信托制度的初步建立、家庭法律糾紛的上升以及居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居民越來越重視遺囑的作用,尤其是公證遺囑。根據中華遺囑庫調研數據顯示,自2013年以來確定要立遺囑的人群逐步增加,其中被調研人群中認為一定要有遺囑的占比高達45.86%,接近一半。截至2018年末,中華遺囑庫保管公正遺囑871份,保管遺囑人數12.8萬人,主要以北京、廣東等發達省份居民為主。
當前,我國遺囑信托沿著兩條路徑發展,一條路徑是具有民事信托性質的遺囑信托;另一條路徑是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具有營業信托性質的遺囑信托。兩個方向的探索相互促進,共同滿足具有不同財富傳承需求的居民。
民事信托方面,隨著信托文化的普及,更多人開始了解信托制度,部分居民的財富傳承需求日漸強烈。由于信托公司高業務門檻,無法為普通居民提供遺囑信托服務,因此在公證機構的幫助下,由親戚或者公證機構作為受托人,逐步探索發展遺囑信托,從此誕生了近年來我國首批遺囑信托。根據媒體報道,我國舟山地區某母親癌癥晚期,但兒子尚年幼,擔心其所擁有的房產可能存在被其他監護人侵占的風險。為了解決母親去世后,兒子的撫養問題,該母親設立遺囑信托,由公證處進行公證,委托其弟弟作為受托人來管理房產,信托財產所獲得收益用于其兒子的學習生活,而且不得隨意處理房產,直至受益人具有獨立理財能力。此后,在南京等多地都有類似遺囑信托的報道,充分體現了遺囑信托在解決居民個人財產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
營業信托方面,近年信托公司逐步深入為部分高凈值客戶提供家族財富傳承服務時,除了使用家族信托,部分信托公司也開始使用遺囑信托,滿足客戶特定需求。某信托公司設計的遺囑信托方案為,委托人設立公證遺囑,約定該信托公司作為遺囑執行人以及信托受托人,在其去世后,將委托人生前所擁有的房產、股權、車輛等財產或者處置財產的收益作為信托財產,設立信托,交由受托人管理,并向父母、子女等各受益人分配約定的信托收益,滿足各受益人的養老醫療、生活、學習等需求。
(二)我國遺囑信托發展面臨的困難
一是遺囑信托法律制度不健全。一方面,我國遺囑信托實踐中非常缺乏更為詳盡的法律法規指導,信托登記、信托稅收方面缺乏配套制度安排,諸如根據《信托法》要求,信托財產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需要進行登記的,未登記的需要補辦登記,未補辦登記的,信托不生效,但現實是我國尚沒有相關制度安排,導致遺囑信托的運作成本較高。我國遺囑信托剛剛起步,而現有的業務操作又缺乏司法實踐檢驗,在一定程度上缺乏對于遺囑信托各參與方的權益保護。另一方面,由于受到《信托法》和《繼承法》的雙重規范,但是實際上兩法并沒有很好地銜接,甚至在部分法規上存在空白、不一致的地方,導致遺囑信托設立具有一定障礙。
二是遺囑執行存在難度。遺囑信托的生效需要遺囑的真正執行,然而現實看,一方面,部分情況下繼承人對于遺囑存在糾紛,使得遺囑遲遲不能執行;另一方面,遺囑執行是較為專業的工作,涉及遺囑整理、登記入冊等事項,我國目前還缺乏比較專業遺囑執行人,不像日本等國家已經由相關金融機構來從事該項工作。
三是民事信托類遺囑信托受托人行為缺乏規范。隨著我國民事信托的發展,非金融機構、個人開始作為受托人,參與遺產管理,這部分受托人并沒有經過專業訓練,履職能力不足,而且缺乏充分的外部監管,有可能存在侵占受益人權利的情況,難以達到設立遺囑信托的初始目的。
四是信托公司專業水平不足。遺囑信托在我國剛剛起步,遺囑的制定涉及較為復雜的稅收、繼承等法律法規,遺產管理涉及較專業的遺產分配和交付事宜,信托公司參與設立遺囑信托和管理遺產,專業人才缺乏,相關業務經驗不足,對于獲取遺囑人的信任基礎仍較薄弱。
四、政策建議
經過長期實踐,遺囑信托已被國際社會證明是有效的財產管理工具之一。我國《民法典》進一步肯定了遺囑信托的社會價值,將其作為解決居民財富管理需求日漸升高和多樣化與我國財富管理產品和工具較為單一和落后之間矛盾的新嘗試。發展好我國遺囑信托,還需要加強信托文化、法律制度、專業服務等方面的建設。
一是加強信托文化普及。我國信托制度發展時間短,社會信托文化基礎相對薄弱,需要通過信托基礎知識講座、視頻等形式,深入學校、社區,加強信托知識傳播,培養設立居民信托文化和信托意識,宣傳好遺囑信托,利用信托制度服務于日常生活需求,促進遺囑信托需求釋放。
二是完善遺囑信托法律制度。當前遺囑信托制度供給不足,需要進一步完善遺囑信托制度體系。具體來看,需要協調信托法與繼承法統一和相適應,強化遺囑信托的頂層設計;需要完善與遺囑信托相配套的信托財產登記、稅收等配套制度,降低遺囑信托設立和運行成本;需要制定與遺囑信托相關的實施細則和業務規范,更好地指導遺囑信托的開展。
三是提升遺囑信托受托服務。針對民事信托領域,需要加強遺囑受托人的盡職履責監督,提升受托人信托財產專業管理能力;針對營業信托領域,信托公司需要培養專業人才,提高業務研究深度,強化風控管理,完善業務流程,提升專業化經營能力,增強市場競爭力和品牌塑造。
四是促進遺囑信托服務創新。從海外經驗看,可以開發基于遺囑信托的相類似功能的信托產品和衍生服務。因此,我國根據海外經驗,根據我國居民的實際需求,進一步拓展與遺囑信托相類似的信托產品,居民可根據自身偏好進行選擇,更好地滿足實際需求。推動我國信托公司等專業機構,開發遺囑制定、遺囑保管、遺囑執行等專業化服務,完善基于遺囑信托的各環節保障力度,有利于推動遺囑信托更高效地落地。
(本文作者介紹:FRM,某信托公司資深研究員,專著《資管新時代與信托公司轉型》,曾在《上海證券報》《金融時報》等刊物發表各類研究文章。)
責任編輯:陳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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