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董登新(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
2020年上市公司年報已拉開序幕,新證券法、新退市制度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如三柄“利劍”,懸掛在年報披露者頭上。這將是A股上市公司為投資者提供的更加干凈、真實的年報,萬眾期待、市場矚目,監管層高度關注。
2019年7月,科創板與注冊制橫空出世,信息披露監管成為了市場監管的重中之重,與之配套的新退市制度首次劃定了財務造假重大違法的數量邊界;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開始生效實施,極大地提高了證券違法的行政處罰門檻,尤其是以代表人訴訟為主體的中國特色集體訴訟制度將引導投資者主動維權索賠;2021年3月1日即將生效的刑法修正案,極大地提高了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證券犯罪的刑罰標準。作為有效威懾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的“三劍客”,它可以讓情節嚴重的證券犯罪者“牢底坐穿、傾家蕩產”,這將顯著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并讓財務造假者無處藏身。過去一直猖獗的報表重組、利潤操縱、財務包裝、報表粉飾將成為禁區。這是股民之幸!這是法治的勝利!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其實是財會人員的不誠信,是企業法人、控股股東、企業高管以及審計機構的不誠信,一旦形成事實上的財務造假,這些自然人必須以自己的身價為公司犯罪承擔連帶法律責任:首先是行政處罰,包括市場禁入與巨額行政罰款;其次是集體訴訟機制下的民事賠償;最后才是“并處罰金”與坐牢的刑事追責。
上市公司可以為董監高購買責任保險,然而,董監高責任險只保過失犯錯賠償,不保故意犯錯賠償(包括財務造假),更不能保障他們犯罪后的“人身自由”。證券違法犯罪成本大幅提高后,公司財會人員、白領及高管將會更加小心謹慎、誠信守法,他們應該不會再拿自家身價和人身自由去為企業犯罪對賭誰更僥幸。這就是法律的威懾效果!
“三劍客”是如何給上市公司高管及白領亮劍的?
(一)新證券法關于財務造假的行政處罰標準
(1)欺詐發行
發行人在其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尚未發行證券的,處以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發行證券的,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處以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并處以業務收入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業務收入或者業務收入不足100萬元的,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停或者撤銷保薦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信息披露造假
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新退市制度關于“重大違法”財務造假的量化標準及處懲
新退市制度首次明確了財務造假“重大違法”的法律邊界:
(1)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上市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2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2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
(2)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2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2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
(3)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2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2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
(4)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2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2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則先取其絕對值再合計計算)。
達到上述量級的“重大違法”財務造假,則上市公司必須立即摘牌、終止上市,而相關責任人則將面臨巨額行政罰款,以及刑法“并處罰金”與坐牢的刑罰處罰。這是對重大違法上市公司及其責任人的毀滅性打擊。
(三)刑法修正案(十一)關于財務造假的刑事處罰與追責
(1)對于欺詐發行,修正案將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修改為“并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
刑法第160條修改為: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托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后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2)對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20萬元修改為“并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
刑法第161條修改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前款規定的公司、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實施或者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前款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單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2020年上市公司年報披露已拉開序幕,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近日發出重大警示:要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年報審計工作,重點關注風險較高的行業、公司,一是受疫情影響較大的上市公司,二是文化教育行業上市公司,三是房地產行業上市公司,四是可能存在與持續經營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的上市公司,五是業績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
(本文作者介紹: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中國養老金融50人論壇核心成員。)
責任編輯:張文
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文章均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新浪財經的立場和觀點。
歡迎關注官方微信“意見領袖”,閱讀更多精彩文章。點擊微信界面右上角的+號,選擇“添加朋友”,輸入意見領袖的微信號“kopleader”即可,也可以掃描下方二維碼添加關注。意見領袖將為您提供財經專業領域的專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