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肖颯
臨危受命,老友們再次打爆颯姐手機,業內擔心《人民銀行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第22條直接影響幣圈多種行為的法律定性,未來將有更多涉幣行為被認定為犯罪。
颯姐認為:于幣圈而言,確實是利空消息。
9.4升級為法律
首先,向大家確認《人民銀行法》的層級是:法律(law)。其發文機關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正經的立法機關而非各部委。普及一下法律小知識,各個部委發布的叫做法規(regulations),有時候也會單獨或聯合發布規范性法律文件。如上層級是逐次遞減,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悖,也就是說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規和規范性法律文件。
根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人民銀行法》第22條規定:(代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發售代幣票券和數字代幣,以替代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對于七部委聯合發布的9.4公告之內容進行了重申,同時,又給出了一定的空間。
ICO不僅是違法行為還構成犯罪
若新法順利通過,第22條就是確認發行、售賣代幣“違法性”的前置法。也就是說,以前可能只是違法行為,未來可能會被認定為犯罪行為,颯姐預計罪名將是著名的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
進一步講,以代幣為金融流通手段或者以代幣為計價工具進行“職業售賣”的行為,也將被確認違法性,從而增加涉嫌犯罪的概率。以前還是灰色的領域,將走向黑色產業。
但是,對于偶發的OTC行為,颯姐堅持認為:我國公民持有比特幣是合法的,基于比特幣在我國法律的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偶發的互相交換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合法。但是,以此為業,將代幣溢出走向市場,尤其是將風險傳導給中國居民的行為是我國法律不能容忍的。
留有一定發展空間
請注意第22條規定了“行為目的”,即“替代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颯姐認為,這里的理解可以有兩個層次:一是操作代幣,不能替代人民幣的流通地位;二是不在公開市場上流通即可。
可以預測,市場的反映可能是進一步選擇用美金等外幣結算,颯姐強調一下,我國法律中所指的法幣包括外國發行的法幣,因此,無論你使用了美金或與美金錨定的穩定幣都可能被認定為法幣,而其他外幣的流通可能就會直接影響人民幣在市場的流通。因此,從業者還是要注意這個法律風險點。
第二個層次倒是有一定機會,只要不在公開范圍內,而是在集團內部進行積分類型的嘗試,應該還有發展空間。在此,颯姐呼吁,留一些空間給新興事物,也許會帶來欣欣向榮的化學反應。
寫在最后
對于立法機關的修法,我們必須給予足夠重視,積極反饋建議意見,爭取讓立法者聽到基層的聲音。而不是現在啥也不說,當法律真的通過時,再回過頭來吃后悔藥。
代幣的生存空間越來越窄,發展企業內部的信用體系和積分體系還有機會;向社會公眾兜售加密貨幣已被認定為非法,懇請從業人員了解處境,妥善平穩解決問題。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任北京市網貸協會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法律工作。)
責任編輯:王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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