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意見領袖專欄機構 招商銀行研究院
作者:邵彩虹 戰略規劃團隊
7月31日,央行發布《優化資管新規過渡期安排 引導資管業務平穩轉型》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按照既有工作安排,資管新規過渡期將于2020年底結束。考慮到今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對經濟金融帶來的沖擊,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規范轉型面臨較大壓力。為平穩推動資管新規實施和資管業務規范轉型,經國務院同意,人民銀行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等部門審慎研究決定,資管新規過渡期延長至2021年底。”
一、本次《通知》基本符合市場預期
隨著經濟下行壓力加大,從2019年開始,資產管理業務轉型推進趨緩,已有不少機構向監管部門反饋整改壓力較大,市場一直討論延期的問題。特別是年初新冠疫情的爆發,全球貿易和投資暫時萎縮,給我國經濟帶來了較大的壓力,增加了資管業務轉型的難度,市場猜測過渡期大概率會延期,主要討論是采取“一行一策”的安排,或是統一確定“終點線”。7月初,由央行原副行長吳曉靈牽頭,中國財富管理50人論壇和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聯合組織開展的中國資產管理業務監管研究課題組發布了《中國資產管理業務監管研究報告》,建議將資產管理行業的過渡期再延長兩年,至2022年末。該報告發布會以后,市場對“過渡期延長”確信無疑,但關于“過渡期再延長兩年”的猜測和探討不一。7月10號,在央行舉行2020年上半年金融統計數據新聞發布會上,央行發言人表示“關于資管新規延期,因為今年疫情沖擊,應該延期。但也有機構、學者建議不能延太長,可能延一年是比較合適的。”以上可見,對于本次《通知》的正式發布,市場對資管新規過渡期延長已有預期,是基于轉型壓力、疫情影響和監管信號的綜合判斷。
二、延期原因解讀:存量資產處置和凈值化轉型“雙重”壓力
自2018年資管新規落地以來,各家銀行持續推進資管轉型,但業務發展面臨諸多挑戰,存量資產處置壓力較大,新產品創設能力培養亟待提升,多數機構表示2020年完成整改任務較為艱巨,特別是新冠疫情使得轉型“雪上加霜”,客觀上要求給予資管轉型一定時間的延緩。
一方面,存量資產處置復雜,老產品壓降難度較大。首先,傳統理財結構相對復雜,不僅包括普通的債券、非標產品,也涉及大量的產業基金、PPP,以及沒有流動性的永續債、優先股以及二級資本債等創新產品。在處置過程中,永續債、優先股等屬于標準化資產,表內可承接,處置難度相對不大。但對于非標、PPP以及產業基金等資產情況相對復雜,處置難度較大,特別是一部分資產屬于歷史遺留問題或到期日在2021年以后的極端案例。其次,壓降老產品存在困難。這主要是因為,一是過渡期內部分客戶傾向購買有“預期收益”的老產品,特別是在對公理財方面,不少企業投資甚至僅限于預期收益型理財。二是銀行自身難以割舍非標類高收益資產,且產品發布主要還是依賴行內資管部,對接老資產池,特別是部分中小銀行,為了獲得較高的資產收益,對傳統老產品配置了較高比例的非標資產,整改更加困難,需要更長的過渡時間。
另一方面,新產品創設能力亟待提升,特別是中小銀行理財業務凈值化轉型難度較大。自資管新規頒布以來,各家銀行都在加快推進理財業務凈值化轉型,凈值型產品占比持續提升,但遠沒有達到資管新規的全凈值化要求。截至2020年5月末,凈值型產品募集資金占全部資管產品募集資金的比重為60.3%,僅比年初提升了5個百分點,產品轉型需要進一步提速。從各類型銀行的進展來看,國有行、股份行等大型在凈值型理財產品創設方面起步更早、轉型更快,而城商行、農商行等中小型銀行由于投研能力較弱、銷售渠道和客戶結構不夠完善、人才不足等因素,凈值化轉型發展遭遇瓶頸。
此外,隨著新冠疫情的爆發和疫情防控進入常態化,部分行業、企業經營困難加大,一些投資項目的計劃和安排面臨調整,導致部分資管產品資產質量下降,加大了存量資管產品的處置和整改難度,需要適度延長過渡期限。
本次延期,有利于減輕銀行特別是中小銀行資管轉型的時間壓力,能夠緩解疫情對資管業務的沖擊。與此同時,本次《通知》將過渡期延長1年,而不是2年或者3年,主要是因為監管部門希望最大化政策效用,在時間上催促銀行加快轉型步伐,鼓勵銀行“跳起來摘桃子”,加強存量資產和老產品處置,提升投研能力、新產品創設及相關體制機制建設,推進早整改、早轉型。
三、預計未來不會再次延期,對未完成整改的個別機構采取個案處理
本次《通知》對過渡期延長1年的政策安排,是基于轉型進展、疫情影響、政策環境、實體經濟等多種因素的考慮,不涉及資管業務監管標準的變動和調整,堅持了資管新規治理金融亂象、規范業務健康發展的初衷和底線。下一步,監管部門將按照轉型進度,督促金融機構做好過渡期規范整改工作,推動資管業務持續健康發展。
本次《通知》,雖然監管部門給予銀行延長1年的過渡期安排,但主要意圖還是避免存量資產集中處置對金融機構帶來的壓力,督促銀行資管業務盡快轉型。未來,我們預計監管部門不會再次延期,而對于到2021年仍無法完成整改的個別機構,估計監管部門將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監管部門可能會出臺相關配套管理細則,給予個別機構監管評級、宏觀審慎評估、開展新業務等方面的適度懲罰。二是未完成整改的機構需說明具體原因,并申請監管部門同意,進行個案處理,列明處置明細方案,逐月監測實施,并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
(本文作者介紹:招商銀行總行一級部門。研究領域涵蓋宏觀經濟、區域經濟、大類資產及重點新興行業等。)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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