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周榮華
核心觀點
1、在市場劇烈波動時,投資者需要對賬戶潛在風險提高警惕。
2、監督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同時,消費者也需要受到法律的保護,使投資者真正擁有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權利。
3、財富管理機構應該始終將客戶利益放在首位,匹配銷售對象和產品,積極開展投資教育,促進財富管理行業健康發展。
基本事件
4月20日,WTI2005暴跌,報-13.1美元/桶,盤中跌幅一度超300%,最低報-40.32美元/桶。按照CME官方結算價-37.63美元/桶,不少投資者將面臨巨額虧損。
事件分析
一、投資者了解原油期貨交易機制和風控知識嗎?
由于國際原油暴跌,投資者紛紛入市抄底,我國不少金融機構都有開設賬戶原油服務跟蹤國際油價,而投資者跟蹤油價也正是通過跟蹤國外不同的原油期貨合約價格。近日,WTI5月原油期貨合約出現負值,導致部分跟蹤這一期貨合約的投資者出現巨額損失。但是,全球最大的原油ETF基金USO在4月上旬就已經將5月原油期貨合約進行展期處理,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也在近期對交易規則進行了調整,對于可能出現的負油價進行了壓力測試。對于持有相關產品的投資者來說,應該參考這些大型機構的動態制定投資決策。
此次卷入負油價泥潭反映出投資者對于期貨交易知識的匱乏和風控意識的缺失,致使部分投資者不但虧了本金還要追加保證金。目前,國內所說的“紙原油”,是個人憑證式原油投資產品,就是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的賬戶原油服務。投資者通過追蹤掛鉤的國外原油期貨價格賺取買賣價差。然而,期貨交易有許多交易機制設定。由于我國銀行開展原油業務是跟蹤國外市場,為了避免交割臨期時的流動性風險,我國銀行平臺的原油最后交易日期一般會設在國際期貨合約到期前一周左右。關于保證金制度,一般隨著交割臨近,保證金要求會逐步提高,當期貨合約交易出現異動時,交易所可以按照規定調整交易保證金額度。對于不同的期貨合約,不同的銀行會有不同的結算規則,投資者需要仔細閱讀。
在市場劇烈波動時,投資者需要對賬戶潛在風險提高警惕。銀行理財經理通常會致電提示風險,投資者需要對產品價格走勢和潛在交易風險進行深入把控,不要僅憑強制平倉在最后一刻被動減少損失,積極主動操作、提前平倉能夠更加有效降低風險。
二、我國是否需要中國版《多德-弗蘭克法案》?
由于原油期貨投資者出現巨虧,已有多家大型銀行宣布暫停紙原油新開倉交易。此舉雖然降低了未來再次爆發穿倉事件的概率,但卻改變不了此次投資者的巨額虧損,對于未來交易監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戰。
圖表1:中國建設銀行暫停原油新開倉交易公告
在美國爆發次貸危機時,金融機構倒閉、投資者巨虧接連發生,為了嚴格監管美國金融機構并對金融消費者提供保護,前總統奧巴馬簽署了《多德-弗蘭克法案》。該法案的核心內容包括,擴大監管機構權力,破解金融機構“大而不能倒”的困局,允許分拆陷入困境的所謂“大到不能倒”的金融機構和禁止使用納稅人資金救市;設立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賦予其超越監管機構的權力,全面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采納所謂的“沃克爾規則”,即限制大金融機構的投機性交易,尤其是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監管,以防范金融風險。該法案被認為是“大蕭條“以來最全面、最嚴厲的金融改革法案,將保護金融消費者放在了核心位置。我國投資者維權事件不在少數,在監督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同時,消費者也需要受到法律的保護,使投資者真正擁有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權利。
三、對財富管理行業有何啟示?
對于銀行提供的賬戶原油服務,其實更類似于銀行的一個經紀業務。銀行扮演的是中介機構的角色,收取交易傭金和相關費用,而客戶支付保證金進行自主交易。銀行承辦這類業務類似于財富管理機構,即使銀行不是用自有資金交易,依舊需要對商品的風險和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分析。同樣,財富管理管理機構也應該不負投資者信任履行受托責任,明確潛在風險、列明投資標的、甄別投資者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等。管理人也需要有扎實的投資和服務能力,需要具備產品相關風險管理知識。財富管理機構應該始終將客戶利益放在首位,匹配銷售對象和產品,積極開展投資教育,促進財富管理行業健康發展。
(本文作者介紹:民創控股集團首席經濟官、民創研究院院長。)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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