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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作為數字化人民幣 DCEP沒有任何投資收藏價值

2020年04月23日08:39    作者:王永利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王永利

  4月14日晚,一則央行數字貨幣DCEP在農業銀行內測的“錢包”APP圖片在網上廣為流出,引發了新的一輪關于央行數字貨幣的議論。基于央行官員披露的相關信息,以及貨幣和支付結算的基本邏輯,對央行DCEP談幾點看法,供大家參考。

  4月14日晚,一則央行數字貨幣DCEP在農業銀行內測的“錢包”APP圖片在網上廣為流出,并傳出DCEP即將在深圳、蘇州、雄安、成都試點,以及5月份蘇州相城區所屬區級機關、事業單位和直屬企業員工的交通補貼將部分以數字貨幣形式發放到其數字錢包的信息,隨后,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發表聲明予以證實。由此又引發了新的一輪關于央行數字貨幣的議論。

  有人發表文章稱:告別紙幣,人民幣將迎來史詩級變革;央行數字貨幣,將重構傳統金融業;人民幣重磅升級,中國將領先數字貨幣世界;中國數字貨幣劍指美元霸權,將繞開由美國控制的SWIFT,建立自己的全球清算體系,有力推動人民幣國際化等。

  有不少朋友詢問我對此的看法。

  我認為,央行DCEP涉及貨幣形態、發行方式、賬戶管理、限額控制、銀行功能、隱私保護、支付載體、結算辦法等很多內容,其具體應用涉及的面極其廣泛,清算速度和安全管理等要求非常高,需要由央行正式發布管理規定和實施細則,并相應修改人民銀行法及人民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會有一個試用期和正式啟用日期,會給各個銀行、支付公司等運營機構和各種應用場景數字貨幣收付參與者一個準備過程,人們現在不必對此過于緊張,更不必對各種脫離實際的猜測和演繹過于上心費腦。

  在此,基于央行官員披露的相關信息,以及貨幣和支付結算的基本邏輯,對央行DCEP談幾點看法,供大家參考。

  一、DCEP與法定貨幣的關系

  近些年來,“數字貨幣”的概念風起云涌,從完全去中心的網絡內生加密數字幣,如比特幣、以太幣等;到與某種法定貨幣等值掛鉤,但運用區塊鏈等技術運行的網絡數字“穩定幣”,如USDT、GUSD等;再到設想與多種法定貨幣結構性掛鉤,運用區塊鏈技術等形成和運行無國界(超主權)網絡“綜合幣”,如設想中的Libra、eSDR等,可謂層出不窮、花樣不斷。很多人認為,這將對國家法定貨幣乃至國際貨幣體系產生極其深刻的沖擊,甚至可能將其顛覆或取代。

  從2013年開始,很多國家的央行也高度關注數字貨幣,甚至著手研究和設計 “央行數字貨幣”(CBDC)。其中,中國央行從2014年即組建數字貨幣研究團隊;2016年1月即宣布“爭取早日推出央行主導的數字貨幣”;2019年7月開始,央行官員相繼發聲表示,國務院已經批準央行數字貨幣的研發,目前正在組織市場機構參與系統開發和測試工作,央行數字貨幣可以說是呼之欲出了;現在,數字貨幣正式開始測試,中國可能成為全世界率先推出央行數字貨幣的國家。

  從2016年央行宣布爭取早日推出央行主導的數字貨幣開始,本人就一再強調:比特幣、以太幣等完全去中心化的網絡內生加密數字幣,違反了貨幣發展的邏輯與規律,不可能成為真正的流通貨幣并與國家法定貨幣并存共生,它們最多只能是在一定網絡虛擬環境中使用的“虛擬幣”或虛擬資產;“央行主導的數字貨幣”必然是中心化的,不可能比照比特幣、以太幣的模式,運用區塊鏈等技術打造的去中心化央行貨幣;一個國家不可能同時運行兩套法定貨幣體系(傳統法定貨幣與新型數字貨幣),否則同樣違反貨幣的本質與邏輯;所以,央行數字貨幣只能是法定貨幣的數字化(電子版),并注重于改進貨幣管理與支付結算辦法,提高貨幣運行效率、降低運行成本、強化合規監控。(這方面可參照本人關于“準確看待和有效監管數字幣”等相關文章,以及2019年8月24日在《經濟觀察報》上發表的“央行數字貨幣落地運行的挑戰”、今年2月4日在公眾號上連載的《信用貨幣辨析》系列文章,特別是其中之三:“對各類‘數字貨幣’的基本判斷”)

  現在,央行已經明確,央行數字貨幣就是數字化的人民幣。它就是人民幣,而不是等同于人民幣,更不是人民幣之外新的一種貨幣;其與網絡加密數字幣、網絡穩定幣、網絡綜合幣等根本不是一回事;央行數字貨幣主要改變的是貨幣形態、發放方式和支付結算方式,在貨幣本身上并沒有顛覆性變革,變革最大的是貨幣的支付結算方式。正因如此,央行將其正式命名為“DCEP”,其中,“DC”是“Digital Currency”,即“數字貨幣”的英文縮寫; “EP”則是 “Electronic Payment”,即“電子支付”的英文縮寫,就是表明央行推出的數字貨幣更多的是貨幣的數字化和電子支付。

  作為數字化人民幣,DCEP沒有任何投資、收藏的價值。

  二、DCEP與人民幣現金的關系

  央行官員披露,DCEP將注重M0(現金)替代,而不是替代M1、M2(實際上是銀行存款),并將采用“雙層運營體系”,即央行先把DCEP兌換給銀行或其他運營機構,再由這些機構兌換給公眾,避免對銀行存貸款產生影響,以及由此可能對整個金融體系產生過大的震動。

  由此,更嚴格地講,DCEP實際上只是人民幣現金的數字化,而不是所有人民幣的數字化,因此,將其叫做“數字現金”應該更為恰當。

  要實現DCEP只是替代現金,而不是替代銀行存款,就需要對“數字現金”與“實物現金”的總體規模進行控制,并且在擴大數字現金規模的同時,不斷降低實物現金的比重。同時,應該鼓勵社會成員優先用實物現金通過運營機構兌換成數字現金,運營機構則跟央行兌換數字現金。對用存款轉入數字現金“錢包”則要設定限額,但對數字貨幣轉回銀行存款則不加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DCEP是替代實物現金的數字現金,在功能和使用上具有很多現金的特性,但卻不應完全等同于實物現金。比如,實物現金具有物理載體和不同的面值、圖案、發行年份,其中每張紙幣還有自己的編號等,而數字貨幣則完全不需要這些東西,只需要記錄貨幣數額(到小數點后兩位,即在“元”以下到“角”、“分”)即可。

  讓人吃驚的是,近日網上傳出的農業銀行測試央行數字貨幣錢包APP的圖像上,赫然顯示著標有“中國人民銀行”、面值“¥1.00”、編號“20200414191111”和毛澤東頭像等的圖案(見下圖),似乎央行數字現金完全要比照實物現金,同樣要有不同面值和圖案、編號等,這大大超出本人的想象。我認為,這是對數字貨幣最大的誤解,完全是畫蛇添足,數字貨幣就應該只是數字,不應刻意模仿現金的具體形態進行設計!

  同時,數字現金作為人民幣的一種新的形態,可能沒有在人民幣管理條例中體現,推出DCEP前,需要相應修改管理條例。

  三、關于DCEP如何實現有限匿名

  貨幣從自然物質貨幣,發展到規制化金屬貨幣,進一步發展到金屬本位制下的紙幣,再發展到純粹的國家信用貨幣;從具有物理載體的有形貨幣(現金),發展到電子化的數字貨幣(存款、電子錢包等),其不斷發展演變的主要動力,就是要不斷提高運行效率、降低運行成本,嚴密合規監控。其中,由于現金存在印制和運行成本高、效率低、合規監管存在漏洞等問題,隨著信息科技發展與合規要求的提高,世界各國都在努力推動貨幣的數字化(去現金化),資金收付更多的通過清算機構進行轉賬清算(而非現金清算)方式進行。這樣,在貨幣總量中,現金的比重不斷降低,現在基本上都降低到5%以下,中國已經降低到4%以內了。

  但高度的去現金化,又讓很多人感覺每一筆貨幣收付都會有清算機構的記錄可查,個人隱私受到很大影響,容易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煩。因此,有人認為需要在貨幣設計上尋求強化貨幣監管與保護個人隱私的平衡。

  基于此,央行在DCEP設計上,采取有限匿名的原則。可能的做法是:數字貨幣收付信息在運營機構是非常有限的,主要涉及錢包戶名和收付金額,但在央行是完整的、真實的。

  這也就意味著運營機構的DCEP錢包只能是“影子賬戶”,只是連接央行和DCEP所有人的通道,只能辦理DCEP錢包的充值和使用扣減、收款入賬、存款轉回等,不能知道其使用的具體情況,特別是交易對手和交易本身的信息。DCEP所有人在央行的賬戶才是“真實賬戶”,只要央行才能索取賬戶所有人完整的實名信息和交易信息,并用于反洗錢等貨幣監管等方面的工作。

  這樣,發生DCEP收付時,相關信息需要同時發送收付款錢包管理的運營機構和央行,付款錢包管理的運營機構據以扣減錢包余額,并增加對央行的應付款項;收款錢包管理的運營機構則據以增加錢包余額,并增加對央行的應收款項;運營機構可每日匯總與央行進行DCEP的核對清算,央行相應調整對運營機構的DCEP往來款項和DCEP所有人相關賬戶的記錄。

  由此,運營機構只能通過本機構DCEP錢包收付掌握錢包數額的變化,而不能知道交易對手的情況,只有央行才能掌握所有交易的完整情況。

  這樣,央行就會打破傳統上不對金融機構和財政部門以外的單位和個人開立賬戶、辦理具體業務的約束,這可能需要相應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

  需要強調的是,央行DCEP賬戶以及運營機構DCEP錢包,作為現金賬戶,只能辦理收付,不能辦理借貸、透支,也不能計付利息,因此,DCEP不應對貨幣政策產生影響。

  同時要指出的是,有關“DCEP是央行發行的,是央行的負債,其信用比銀行存款貨幣、支付機構的錢包貨幣都高”的說法實際上是不恰當的。這是因為:在金屬本位制下,紙幣確實是發行人出具的、可以隨時無條件向發行人兌換金屬貨幣的債務證明,所以說貨幣是發行人(央行)的負債是沒問題的。但在信用貨幣體系下,貨幣是通過購買儲備物或投放貸款等間接融資方式投放的,對貨幣投放機構而言,貨幣不再是其負債,因為投放機構不再承諾人們可以拿著其發行的貨幣向其兌換任何東西,根本不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債務屬性。銀行發放貸款等投放貨幣,本身更是銀行的債權而非負債。

  實際上,信用貨幣是以國家主權范圍內、法律可以保護的可交易財富作為價值支撐,并以主權和法律保護其流通使用的貨幣,所以也被叫做“主權貨幣”或“法定貨幣”。信用貨幣的“信用”,指的是國家整體信用,而不再是央行或財政(政府)本身的信用。把貨幣說成是央行的負債,或者是以國家稅收作為保障的說法,都是不準確的。

  有人將央行發行的貨幣(現金)叫做“央行貨幣”,把銀行貸款轉化的存款叫做“銀行貨幣”,把支付機構電子錢包中的錢叫做“錢包貨幣”等,實際上這些叫法同樣不夠準確。現金、存款、錢包等,都是貨幣的表現形態,而不是貨幣本身,從貨幣角度,都是統一的法定貨幣。只是貨幣存放在央行、商業銀行、支付機構后,才構成央行、商業銀行、支付機構的負債,從負債角度看,才存在不同。

  四、關于DCEP“碰碰付”功能

  一直以來,很多人都將DCEP可以實現無網絡的“碰碰付”作為一個不同于銀行網銀和支付機構移動支付的特殊亮點重點宣傳,即DCEP可以像紙幣收付一樣,在網絡信號不佳或沒有信號情況下,只要兩個裝有DCEP錢包的手機“碰一碰”,即可完成其支付轉賬。

  這種“碰碰付”,也就是”雙離線收付“功能,實際上并不是新的技術創新,而且由于存在與錢包管理的運營機構以及央行對賬出現差錯,容易出現一筆錢“多花”的風險,其使用也是有嚴苛條件和嚴格管理的,一般只能是很小金額內的收付才可使用,并要在規定時間內實現連線發送收付信息,并不是可以無條件廣泛使用的。所以,不宜對離線收付過度夸張。

  必須強調,除實物現金外,其它所有形態的貨幣,都是建立在賬戶基礎之上的,都必須保證賬戶收付記錄的連續性、準確性。DCEP即使作為數字現金,也不再是實物現金,同樣必須建立在賬戶基礎上,不可能脫離賬戶直接辦理收付。

  五、如何看待DCEP可能的作用和意義

  如果說央行DCEP只是數字化的人民幣現金,而且短期內也不可能完全替代人民幣現金(實物現金可能在很長時間內都會存在,特別是在通訊條件落后地區更是如此),那么,現在很多關于DCEP的說法實在是過于夸張了。

  第一,DCEP可以替代部分現金,因此有利于降低現金印制和流通過程中的成本,提高運行效率,增強合規監管,但不可能很快取代所有的現金,因此說“告別現金”,其實是言之過急了。

  第二,DCEP作為數字現金,在貨幣總量中的比重可能很低(目前流通中現金占貨幣總量的比重已經不足4%,作為部分替代現金的DCEP,規模將更加有限),所以,即使推出DCEP,至少短期內也不可能重構傳統金融體系。實際上,央行DCEP的設計,很重要的就是要避免給現有金融體系帶來很大沖擊,并因此增加風險和成本。所以,不宜過于夸大其對金融體系,包括對支付公司的影響。

  第三,DCEP并不會像比特幣一樣完全是無需許可的無國界的區塊鏈運行體系,不可能很快成為跨境國際支付清算體系,由此而認為可以建立自己的全球清算體系,有力推進人民幣國際化,甚至劍指美元霸權等,更是過于高估其功能了。

  第四,即使中國率先推出數字貨幣,是否能夠奠定自己在數字貨幣領域的領先地位和規則制定上的話語權,能否由此就使中國的數字貨幣成為全球的數字中心貨幣,完全取決于中國所運用的技術方案是否領先,以及中國國際影響力是否全球領先。實際上,如果人民幣不能成為國際中心貨幣,數字化的人民幣DCEP同樣很難成為國際數字貨幣的中心貨幣。

  第五,為實現DCEP有限匿名要求,一筆交易可能要同時將信息傳送運營機構和央行,而且所傳送的信息內容還有所不同,這在設計上會非常復雜、操作上可能成本要高于目前的銀行網銀或支付機構的手機支付,是否具有比較優勢并容易得到參與各方的歡迎值得關注。如果沒有比較優勢,是否需要運用行政手段強制推行,需要仔細斟酌。

  當然,如果央行DCEP只是從替代現金開始,在同一筆交易的信息同時傳送運營機構和央行的運行比較穩定后,再進一步推動DCEP向替代銀行存款延伸,從而形成“收付業務操作在運營機構,完整客戶和交易信息在央行”的金融運作體系,所有貨幣收付轉移的信息能第一時間就全部集中到央行,那將對央行貨幣監管及貨幣政策決策與有效實施提供巨大支持,央行DCEP的推出才真正具有極大意義。這可能才是DCEP真正的發展方向。

  以上只是根據目前所獲得的相關信息提出的一些看法,可能與DCEP的實際情況有出入。所以,還是希望央行能盡快公布DCEP的設計白皮書,用官方權威說明消除社會上不必要的猜測和胡亂演繹,并提前考慮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也相信央行一定會在發布DCEP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之后,保留一定的過渡期,并加強宣傳講解和使用培訓。

  (原文首發于中國經濟網)

  (本文作者介紹:前中國銀行副行長)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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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關鍵詞: 王永利 數字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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