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譚浩俊
12月28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在北京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訂后的證券法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證券法的修訂,相當不容易。2015年,由于股市的火爆,很多人認為,證券法的修訂工作很快就能完成,注冊制改革也會隨著證券法的修訂完成而及時推出。然而,眾所周知的原因,修訂工作不僅沒有能夠在當年完成,而是伴隨著證券市場新的矛盾、新的問題的出現,不斷地進行修訂與完善,歷時四年多、歷經四輪審議,才于今天正式完成。
客觀地講,如果不是2015年股市后來發生了一些問題,導致證券法修訂放慢了腳步,而是匆匆修訂完成并實施,可能不要過幾年,又要再次修訂了。因為,2015年股市的火爆,確實令一些人頭腦有點發熱,由此對證券法修訂也必然會帶來不利影響。很多人認為,應當圍繞注冊制改革,加快證券法修訂。也就是說,把證券法修訂當作推行注冊制的一種手段。顯然,顛倒了證券法與注冊制的關系。所以,借股市問題的發生,放慢證券法修訂腳步,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現在,證券法修訂工作已經完成,將從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全面推行注冊制,則是修訂后的證券法最受關注的內容之一。也就是說,從現在開始,推行注冊制已經沒有了法律障礙,推行注冊制的法律渠道已經暢通。接下來需要做的,就是如何依據證券法要求,結合證券市場實際和投資者需求,有計劃、有步驟、有節奏地推行注冊制,讓注冊制改革成為資本市場改革的重要內容,推動資本市場的各項改革。
而從科創板試行注冊制的實際情況來看,從總體上講,還是效果不錯的,也是基本做到決策層、管理層、企業、市場和投資者滿意的,是基本達到預期目標的,一定程度上,也推動了證券法修訂工作步伐的加快。如果不是科創板試點工作取得預期效果,證券法的修訂工作可能還要繼續等待、繼續通過其他渠道的探索來完善修訂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證券法的修訂,在如何推行注冊制問題上,除了圍繞注冊制改革提出了許多新的法律措施和規范,如將發行股票應當“具有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大幅簡化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按國務院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明確證券交易所等可以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并授權國務院規定證券公開發行注冊的具體辦法;對信息披露工作提出更多更加明確要求和法律規定等之外,還在很多方面配合注冊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修訂措施和法律規定。
最受關注的,就是對欺詐發行行為的查處。修訂后的法律規定,對于“尚未發行證券的”,對發行人的罰款標準由原來的“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提升到“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對于“已經發行證券的”,對發行人的罰款標準由“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提升為“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0%以上1倍以下”。也就是說,如果認定為是欺詐發行,發行者極有可能會傾家蕩產。因為,罰款金額會達到募集資金金額的1倍以下。如果情節特別嚴重,被最終確定罰款1倍,那么,沒有一家發行者能承受、能不傾家蕩產。
不僅如此,對欺詐發行相關責任個人的處罰也全面升級,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前款違法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00萬元的,處以2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樣的處罰標準,恐怕沒有幾個有承受能力。毫無疑問,這對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在推行企業上市過程中行為的規范,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不僅如此,修訂后的證券法在如何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方面,也有了新的規定,明確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諸如黑手指那樣的行為,可能也要受到賠償處罰。如果是推行注冊制過程中發生的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不及時等,也會受到投資者的投訴而面臨賠償和處罰。
一旦對中小投資者的賠償保護制度建立起來,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中介機構,就都必須真正具有對投資者的敬畏之心、對市場的敬畏之心了。否則,就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會出現傾家蕩產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
總之,證券法修訂完成,全面推行注冊制的法律條件也就已經具備。接下來要做的,就是操作層面如何按照法律要求和市場實際、投資者需求,積極穩妥地推行和落實,切實把注冊制改革工作做好,既不拉證券市場改革的后腿,也不冒進和盲目,穩妥、積極、有序、分步到位。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不良資產行業聯盟研究員)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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