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肖颯
故事還要從一次約飯開始講起,網絡借貸平臺在未接“銀行存管”之前,較為規范的大平臺普遍與第三方支付公司簽署了服務協議。
也就是說,在互金大潮早期,第三方支付公司是P2P網貸、股權眾籌等聚合資金的主渠道,所以,颯姐認識了不少第三方支付的朋友,至今保持著不錯的友誼。
某晚,朝陽一座商場五樓的鹿港小鎮,一位第三方支付的老高管約颯姐吃飯,我們談了許多往事,又聊起了現金貸的興起與衰落,他自己總結了一個表格,上面寫著與之合作的“失聯”現金貸老板名稱,指著一位說:喏,這哥們公司放在這里N多資金,超過倆月都沒有拿走,會不會被抓了?他以為自己只是說笑,我定眼一看,赫然出現了某羈押人員的名字,由于這位在押人員就是我辯護的,所以,我什么都沒說,心里默默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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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戶就是你的風險源
為什么說“商戶就是你的風險源”?我們來看一個2015年8月進入刑法序列的新罪名: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法律淵源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雖然颯姐本人認為該罪對于支付公司、網絡運營商的法律責任加得太重,但是法條不因為我們的diss而轉移,它就在那里等待捕捉“非法者”。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So,如果第三方支付公司“明知”他人利用網絡實施犯罪,尤其是在互聯網上進行非法集資類犯罪,還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那么,直接升格為一種犯罪行為,而不以被幫助者的罪名來定罪。
這也是為何BATJ等大型互聯網金融公司,近年來開始與高校法學院共建刑事司法研究機構的原因之一。
一旦商戶利用互聯網進行犯罪,其合作的支付公司必須立刻終止合作,否則將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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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錢,重中之重
2012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印發了《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對于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機構)進行了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規制。
總體上,支付機構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內控制度包括:
(一)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其原則是“了解你的客戶”,對個人客戶,辦理單筆收付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支付業務的等五種情形的,應核對有效身份證件并留有身份證復印件或影印件。
(二)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措施,其要求是“保證能夠完整準確重現每筆交易”。
(三)可疑交易標準和分析報告程序,支付機構應根據機構的客戶特征和交易特點,指定和完善服務本機構業務特點的可交易標準,同時向監管機關報備(支付機構一般會參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里的要求,要點是:客戶身份、資金來源、頻率、流向、性質等)。
(四)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審計、培訓和宣傳措施,颯姐團隊也被邀請到第三方支付公司講過反洗錢法律類課程,主要是普法工作。
(五)配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調查的內部程序。
(六)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保密措施。
(七)其他防范洗錢和恐怖融資工作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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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號文,到底說了啥?
2016年9月央行下發《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對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同一人只能開立一個I類戶,這也就是為什么新生開學時繳納學費,如果學校配發繳費銀行卡都會專門提示II類卡有種種限制,I類卡更方便繳費、發獎學金等。
而同一人在支付機構只能開一個III類賬戶,2016年11月30日之前要求支付公司完成存量支付賬戶清理工作。
暫停涉案賬戶的業務。近期,總有虛擬幣玩家給我們打電話,詢問為何自己的某某賬戶被凍結,究其主要原因還是因為涉嫌反洗錢或者涉刑事案件等原因,將其賬戶上的資金凍結。
同時,第三方支付公司為某些“資金盤”提供支付結算業務,涉嫌違法犯罪。
對于異常開戶,銀行和支付機構有權拒絕開戶:
(一)對單位和個人身份信息存在疑義,要求出示輔助證件,單位和個人拒絕出示的。
(二)單位和個人組織他人同時或者分批開立賬戶的。
(三)有明顯理由懷疑開立賬戶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加強賬戶交易活動監測,對開戶之日起6個月內無交易記錄的賬戶,銀行應當暫停其非柜面業務,支付機構應當暫停其所有業務,銀行和支付機構向單位和個人重新核實身份后,可以恢復其業務。
在合規要求下,支付機構應該通過以下行為妥善落實KYC的要求:
1.準確記錄保存每筆交易的流水號。因為涉案犯罪需要相應的交易作為證據進行偵查,所以支付機構需要做到準確記錄保存每筆交易的流水號。
2.加強單位支付賬戶的管理。要做到客戶盡職調查,可以通過視頻,線下見面等方式,核實相關單位開戶的意義,要向法人或者負責人核實,要做到文件的一致性。同時健全單位客戶風險的管理,通過動態的風險評估,以保障賬戶和交易的安全性。
3.避免實名賬戶買賣和冒名開戶。這兩點是現在的重災區,也非常容易規避管制,所以支付機構要做到相應的回訪,和再認證,而不是注冊賬戶時候一勞永逸的認證即可。當然更關鍵的是從源頭杜絕掉這些行為。
4.加大宣傳和黑名單制度。加大宣傳是支付機構不僅要對外宣傳,相關犯罪的危害,對內對員工也要宣傳避免出現內鬼。同時對于一些商戶的黑名單制度也要建立,避免這個支付平臺出事,跑到另外一個支付平臺卻安然無事的怪現象出現。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任北京市網貸協會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法律工作。)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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