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曾剛 孟光輝
總體上看,《通知》思路清晰、系統,對完善知識產權抵押融資的制度,提升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能力,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8月16日,中國銀保監會、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聯合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為充分利用知識產權價值,詳實而系統地闡述了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諸多完善措施。主要包含四方面內容:一是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體系的建設;二是質權設定方式的改進;三是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風險管控問題;四是配套制度保障體系建設。與既往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制度相比,《通知》內容有諸多創新之處。
1、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方式有所創新
首先是質權設定范圍上的突破。在《物權法》《擔保法》體系下,雖然規定了權利質押的范圍,但并不具體。傳統意義上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實現質押并不困難,但是像地理標志、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非傳統意義的知識產權,由于其知識產權的特殊性,現實中并未有直接相關的質權設定操作程序。例如地理標志權利,雖然其體現出來的原產地特征與商品的價值息息相關,但現實中與地理標志相關的知識產權卻因授予依據不同,分為三類:一是基于最傳統意義的原產地含義由質監部門(已經被合并)授予的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二是基于證明作用的地理標志商標;三是由農業農村部授予的地理標志農產品。三類“地理標志”只有地理標志商標是傳統意義的知識產權,另兩類是產品的附帶標簽,只能是與商標起到近似作用的知識產權,但是他們都有明顯的市場價值。因此,探索建立地理標志為質物載體的質押制度,無疑擴大了以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范圍。這是個很具有現實意義的創新操作。同樣與傳統著作權差別較大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提出作為質物進行擔保,也是現實制度下的創新。
其次是無形資產打包組合融資的提法。毫無疑問,如果能夠實現企業的專利、商標、著作權作為統一的質權客體進行融資擔保,與三類權利分別質押登記模式相比,不僅能夠提高操作效率,還能夠發揮整體效用擴大的價值。如果連同企業的名稱權、商號權、非物質文化遺產等身份權一起捆綁質押,將更能發揮企業無形資產的價值。不過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制度理念,在法理和需求上均沒有問題,但是在技術操作環節上,還是會面臨不少的障礙。不考慮其他因素,單純如何整合各類以無形資產為表象的知識產權的登記機構、登記程序等問題,都還需要重大的體制性變革。
最后是知識產權與企業載體的結合。《通知》提出的利用知識產權密集型產業園區、供應產業鏈、各類風投機構等加強合作,發現、發揮知識產權的作用。這本身是風控的理念,是傳統金融業務模式在知識產權類型企業身上的嫁接,知識產權本身體現出的意義不大。
2、優化了對商業銀行的內部激勵
實踐中,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發展滯后的原因,除了知識產權制度本身的原因之外,銀行內部的管理機制僵化也有很大的關系。例如對質物的價值,一般銀行內部規范要求必須有第三方機構的評估。如此僅僅評估費一項就會多出許多成本,加上效率浪費增加的機會成本,無形增大了知識產權融資的難度。《通知》支持商業銀行對質物采取“協商估值”的方式,無疑是個進步。而以借貸雙方或連同政府在內的“壞賬分擔”的風險風流方式的提法,無疑是對知識產權融資理念的大膽創新。加上通知提到的“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含)以內的”,不作為監管、內部考核的扣分因素,并且建立內部盡職免責的考核機制,這無疑是對商業銀行內外監控機制的松綁。連同設定知識產權融資額度增長指標、營銷方式跟進、內部制度改革等配套做法的跟進,將是對知識產權融資的變相激勵。這種實實在在的措施,將會大大促進知識產權的利用。
3、完善了知識產權商業化利用的制度體系
本質上說,知識產權的價值需要通過流通來得以實現,任何妨礙流通的因素都會對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形成阻礙。《通知》要求建立、完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制度,培育知識產權人才,打造銀行內部的知識產權專家隊伍,無一不是為了解決當前知識產權融資領域的痛點。而建立全國統一的知識產權質押登記系統,則從根本上解決了質押公示效力和公示渠道的問題,是知識產權質押環節中基礎中的基礎。再次提到質押登記程序、效率的問題,這是所有物權登記中共同的難題。繼續完善質押登記流程,是質押效率、質押質量的保障。
4、強調不同機構、部門的協同
知識產權本身的權力來源依據就比較復雜,比如著作權屬于自動獲得,專利權屬于國家授予獲得,而普通商標使用即可獲得,注冊商標只有登記方獲得保護,而與融資相關的質權必須依靠登記才能成立,并且專利、商標、著作權的登記部門并不一致。按照既有的制度框架,知識產權融資不僅涉及到金融機構、借款人,也涉及到出質人、國家商標局、國家專利局或國家版權局。同時銀保監會作銀行的監管部門,其監管要求也直接影響知識產權接受程度。知識產權利用的問題遠非一個部門能夠解決。這也是知識產權融資長期詬病的主要原因。《通知》從宏觀的層面,提出了不同職能部門、關聯主體系統性的協同思路,在微觀層面提出了商業銀行、主管機構、登記機關、地方政府共同協作配合的具體發力點:統一規范,配套建設,風險分擔,保險跟進等等。
總體上看,《通知》思路清晰、系統,對完善知識產權抵押融資的制度,提升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能力,奠定了重要的基礎。但是也要看到,知識產權的質押融資利用,是個十分復雜的綜合過程,很難一蹴而就。例如,對質權的司法審判和司法處置問題。實踐中均存在著一定程度上的司法處置程序、處置效率、處置手段上的障礙;像企業商號、動植物新品種、著作權的鄰接權等,還未有成熟的質權設立規范。此外,由于知識產權與權利主體的關聯性較強,主體經營情況的變化對知識產權的價值影響頗大,其價值穩定性較差。因此只有在整體信用情況較好的環境下,質權人才不過于擔心知識產權價值波動導致的違約風險。按照我國當前的信用環境考量,仍然有一定距離。從長遠看,《通知》提到的大量理念,需要細致而精確的配套制度建立方可實現,其中不乏對既有制度的重大突破,這些,或許都應成為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點內容。最后需要強調的是,一個可持續的知識產權良性循環融資渠道建立,最終取決于風險可控下的市場認可度,從這個意義上說,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雖然前途光明,但仍任重而道遠。
(本文作者介紹: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副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主任)
責任編輯:陳鑫
歡迎關注官方微信“意見領袖”,閱讀更多精彩文章。點擊微信界面右上角的+號,選擇“添加朋友”,輸入意見領袖的微信號“kopleader”即可,也可以掃描下方二維碼添加關注。意見領袖將為您提供財經專業領域的專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