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李庚南
3月3日,銀保監會印發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聯合授信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深刻認識聯合授信機制對貫徹新發展理念、構建新發展格局的重要意義,重新確定并及時報送納入聯合授信管理的企業名單,并要求異地機構積極加入聯合授信,強調要加強聯合風險防控、壓實牽頭銀行責任、強化履職問責、深化銀企合作,進一步發揮自律組織作用,發揮與債委會的協同作用,做好與打擊逃廢債工作的銜接,加大政策宣傳,規范信息報送。這既是對2018年頒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聯合授信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試行辦法》)落實情況的總結評估,又是結合新形勢對聯合授信管理機制的優化提升。
毫無疑問,聯合授信管理是抑制多頭融資、過度融資行為的監管利劍。在聯合授信管理機制下,對同一企業提供債務融資的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聯合與企業確定總授信額度和風險管理要求,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協同監測企業履約情況,聯合采取風險防控、風險預警和風險處置措施,達到共同提升服務質效和信用風險防控水平的目的。應該說,該機制自2018年實施以來,在抑制多頭融資、過度融資行為、有效防控企業杠桿率風險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經過近5年的試點,聯合授信管理機制本身存在的一些缺漏也逐漸暴露,如異地機構如何加入聯合授信、加入聯合授信相關方的職責如何厘定、如何履職及問責等問題,《試行辦法》未予明確,亟需要改進、優化和提升。
銀保監會在當前形勢下重新強調對聯合授信的要求,并提出了系列新要求,無疑體現了監管層對企業信用風險的高度關注。這與此前2023年工作會議上提出的“有效應對信用風險集中反彈”要求以及《三辦法一規定》《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等提出的風險監管要求是一脈相承的,體現了在當前復雜形勢下銀保監會強化風險監管的系統思維。相較于《試行辦法》,《通知》有以下幾大亮點。
一是明確異地銀行機構在聯合授信管理機制中的定位,要求異地機構積極加入聯合授信。這一要求解決了《試行辦法》遺留的如何推動異地機構加入聯合授信問題。由于在屬地監管原則下,本地監管部門、銀行業協會對異地銀行業機構尚缺乏有效約束,異地金融機構展業或游離與聯合授信機制之外,或懸空聯合授信對企業授信總額的控制。更為要害的是,異地機構行為的不規范還將增大企業風險事件處置的難度和不確定性。一些異地機構往往采取跟風投放的信貸策略,一旦有風吹草動則率先抽貸“脫身”,使當地一些信用風險事件的處置與幫扶措施受到牽掣甚至前功盡棄。
《通知》要求異地銀行業金融機構積極加入聯合授信委員會,按照聯合授信委員會決議開展工作。同時明確,當地銀保監局和銀行業協會可尋求異地銀保監局和銀行業協會協助,協調異地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入聯合授信;對企業注冊地或主要經營地銀保監局和銀行業協會的協辦請求,其他轄區的銀保監局和銀行業協會應當及時辦理。這無疑大大增強了協調異地銀行機構加入聯合授信的制度執行力。
二是擴大納入聯合授信管理的企業范圍,或標志由小范圍試點走向大范圍推廣復制。《通知》要求各銀保監局商當地銀行業協會,統計確定注冊地或主要經營地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且符合《試行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全部企業名單(對在3家以上銀行業金融機構有融資余額,且融資余額合計在50億元以上的企業)。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盡可能與納入名單的全部企業建立聯合授信機制,努力做到應建盡建。而《試行辦法》則僅要求各銀監局按照明確的標準選擇不得少于10家的試點企業(計劃單列市以及經濟總量較小的省份不得低于5家)。可見,《通知》在納入聯合授信企業范圍上應該是大大拓展。
三是規范聯合授信管理各參與方行為,強化履職問責機制。《通知》明確要求參與聯合授信管理的銀行機構應當完善信貸管理流程,履行獨立審查程序,不得盲目依賴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控制標準,也不得為爭取客戶放松風險管理要求,堅決避免過度競爭和“搭便車”“壘大戶”等行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聯合授信工作要求納入信貸管理體系,強化考核問責。對工作推諉、不配合報送數據等情況依法依規進行問責追責。對符合聯合授信組建條件、無客觀困難、應當加入但不加入聯合授信機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具備履職能力但推諉扯皮、拒不履職的牽頭銀行,要求各銀保監局在現場檢查立項、重大風險處置調查中給予特別關注,對不審慎和違規授信行為依法從重處理。
四是明確聯合授信機制與其他風險處置機制的銜接。一方面,有效鏈接聯合授信委員會與債委會的協同作用。明確在《中國銀保監會 發展改革委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監會關于印發金融機構債權人委員會工作規程的通知》發布前已成立且目前仍存續,但不符合該通知第二條有關組建標準的債委會,以及經債務重組等方式盤活后恢復正常生產經營企業的債委會,若符合聯合授信委員會組建標準,可轉為聯合授信委員會。另一方面,要求做好聯合授信管理與打擊逃廢債工作的銜接。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聯合授信委員會加強企業逃廢金融債務信息共享,堅決打擊逃廢金融債務行為,積極維護金融機構合法權益。這也表明,在面對“三重壓力”等超預期因素影響下,雖然銀行機構積極創新機制助企紓困,但不等于逃廢債有了新的“空間”。
當然,如果從聯合授信管理機制建立的初衷看,能否全面、有效防范企業多頭融資、過度融資,有效防控企業杠桿率上升引發的信用風險,進而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或許仍有需要改進的方面,仍有一些問題值得進一步探討:
一是名單制管理效果與聯合授信管理的目標的匹配性問題。推行聯合授信管理的初衷是抑制多頭融資、過度授信;其根本目的,一方面是降低企業杠桿率風險;另一方面,是優化金融資源配置。這意味著,應將絕大多數企業納入聯合授信管理。唯有如此,才能從整體上抑制多頭融資、過度授信,降低企業部門整體杠桿率風險;才能從整體上減少金融資源錯配、提升資金使用效率。盡管《通知》在名單范圍上較之前大大拓展,但這將在多大程度接近整體目標?聯合授信機制只有對大多數企業產生觸動才能體現其“療效”。而且,按照企業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資余額50億元、20億元-50億元的邊界設定聯合授信機制的范圍,很可能使基層監管部門在推動聯合授信工作方面陷于被動。從地域看,聯合授信工作需要由上而下整體推進。多頭融資、過度融資問題在縣域同樣存在,同樣是困擾當地金融業健康發展的一大頑疾。從融資額看,融資余額20億以上的企業需要關注;融資額在20億以下幾千萬的企業同樣存在過度融資問題,甚至程度更突出。因此,應在細化政策方面體現分層、分步推進的導向。在設定納入聯合授信的企業范圍方面,應體現全國、省(直轄市)、地(市)與縣域的企業規模差異性。
二是企業異地融資行為失控對聯合授信管理效果的影響問題。企業異地融資行為是聯合授信管理中面臨的企業信息“黑洞”,它使聯合授信機制下的授信總額失真,對企業承債能力約束失控,影響去杠桿的實際效果。其癥結在于對企業提供相關信息的要求缺乏硬約束。盡管聯合授信機制要求在銀企協議中約定企業提供相關信息的義務,但這或為一廂情愿的美好愿望,因為聯合授信機制對企業尚缺乏硬約束機制。企業能否、愿否披露關聯方及關聯交易,或相關信息披露能否做到充分,都是一個未知數;特別是涉及企業民間借貸等其他融資行為時,這種不確定性更大。
三是如何平衡名單內企業與名單外企業的矛盾,對企業納入聯合授信形成正向激勵。《通知》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盡可能與納入名單的全部企業建立聯合授信機制,做到應建盡建。但如果不能做到“應建盡建”,首先會影響聯合授信的整體效果,影響預期目標。同時,在納入聯合授信與未納入聯合授信企業之間也顯然存在不一致性,對被納入聯合授信管理的企業未必公平。因此,如何引導企業扭轉“聯合授信機制影響其融資規模和融資便利性”的認識,仍是聯合授信管理良性運行需要直面的問題。關鍵是對企業納入聯合授信管理,也應建立相應的正向激勵機制。應當對納入聯合授信管理名單的企業給予相應的激勵措施,比如利率的優惠、融資額度優先保障、靈活的還款方式等,建立穩定的融資預期。
此外,聯合授信管理機制涉及的不僅是銀行體系風險防控問題,還涉及到整個社會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問題。因此,聯合授信機制的實施尤其需要取得地方政府的理解,形成共識。關鍵是政府部門要對銀行授信有一個客觀的認識:不是銀行授信越多對經濟的支持力就越強,效果就越好。如何評估信貸與經濟的關系,把握信貸適度增長,這將直接影響地方政府在支持配合聯合授信機制方面的態度。
(本文作者介紹:先后供職于工商銀行、人民銀行,現為銀行監管部門人士,長期負責小企業金融服務推進工作,潛心研究小企業金融服務問題。)
責任編輯: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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