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莫開偉
4月28日,《華夏時報》披露了一個消息,山東青島農商行即墨支行將青島嘉莉寶家具有限公司賣地、賣廠房獲得的1.1億元補償款(也是該公司在農行的存款),在嘉莉寶家具有限公司沒有貸款抵扣合同、沒有委托支付等任何手續情況下,就憑空將這筆巨款于企業獲得補償款的當天私自轉到了9個收款方,尤其奇怪的是其中一筆1000多萬元巨款轉入了農商行即墨支行的自有賬戶。
農商行即墨支行這種私自轉走企業存款的行為,被企業法人發現之后,經過企業法人多方反復交涉沒有結果,企業最終無奈選擇向當地金融監管機構控告,但事情至今一直懸而未決。
這則消息,無異于在公眾的痛感神經上撒了一把鹽。因為近幾年,全國不少商業銀行屢屢發生儲戶存款“被盜”而無緣無故的“失蹤”案件,比如中信銀行近3億元存單神秘“消失”,中國工行南寧分行2.5億存款不翼而飛等等,極大地刺激了民眾眼球。而最后這些儲戶巨款存款“失蹤案”的始作俑者或為銀行內鬼與外部人勾結作案、或為銀行工作人員膽大而妄為之。總之,案件大都閃現著銀行工作人員的“魅影”,這說明當前商業銀行不僅員工思想教育引導存在嚴重問題,且在內控機制上也存在諸多可鉆的漏洞。
比如此次青島農商行即墨支行行長姜某作為管理人員,法紀意識十分淡漠,明知企業的存款轉劃需要經過企業授權才可為之,即便是償還貸款也需要合同約定,將企業的存款憑空轉給第三方更需要企業同意并辦理相關手續才能實施,這兩條“法律紅線”無論是按照原來的《商業銀行法》、《儲蓄管理條例》,還是剛剛頒布實施不久的《民法典》,都屬于違法行為,因為劃轉企業或儲戶的存款,需要企業授權委托支付,還要經過協調,行使扣除、扣劃等強制權,只能由司法機關或國安機關行使(具體為人民法院、海關、稅務機關、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察機關等等),其他單位無權行使。很明顯,農商行即墨支行行長姜某的行為既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合同依據,是一種赤裸裸的侵權的違法犯罪行為。
存款“失蹤案”之所以屢屢發生,一直沒有得到有效的治理,根源在于現在商業銀行重業務輕管理,尤其輕員工思想教育引導與職業操守的培育,使員工的不良思想苗頭難以被及時發現和制止,最終引爆存款失蹤的驚天大案;還有內控機制失靈沒有真正發揮監控作用,以至于一些銀行內鬼作案如入無人之境,屢屢得手。還有一條原因是金融監管機構在查處這類案件上也存在“心慈手軟”現象,使得相關人員違法犯罪行為得不到及時整治,導致違法犯罪成本過低。
因而,對于存款失蹤案件,金融監管機構應引起高度重視,對待這類問題的監管上,應當旗幟鮮明地站在企業(儲戶)立場上,因為這是金融監管機構是否監管為民、是否堅決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最好體現,更是公正執行形象的最完美標志。同時要看到,如果對待銀行存款失蹤案件不能堅決嚴厲和快速公正地查處,會產生諸多的金融隱患:
一是會讓更多銀行機構對存款失蹤案不能及時進行查漏補缺,也不能及時扎緊案件防范籬笆,未來這類案件還會可能發生,這對銀行社會形象和經營聲譽將產生巨大的負面沖擊,最終讓商業銀行失信于民。二是商業銀行抓工作上仍然會沿襲過去那種重業務輕員工管理的傾向,不能將員工思想教育引導放在與業務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無法做到警鐘常鳴,會使商業銀行“好了傷疤忘了痛”,使存款失蹤案惡性循環無法根除。三是各種內控機制依然難以得到有效修補和完善,即便內控機制表面上嚴密但在實際操作中無法真正落到實處,只是流于形式的一塊“遮羞布”。
比如此次農商行即墨支行姜某的行為雖然相關部門沒有定性,但其行為已構成了明顯的違法犯罪行為,受害企業向金融監管機構控告時,金融監管機構的做法還是有點欠妥當,相關人員仍然是避而不談,不敢正視問題,遮遮掩掩,三緘其口,這樣只能將問題推向更加復雜的局面,也讓受害企業(儲戶)陷入更加痛苦的深淵,也會令全社會對金融監管機構能力的詬病和公正執法的質疑。這有什么可怕的,農商行即墨支行私自劃轉企業的存款是明顯的違法行為,具有構成違法犯罪的所有要件,當地金融監管機構應當理直氣壯地為受害企業說話,急切地回應社會關切,這樣才有利于趁早解決企業與銀行之間的爭端和糾紛,消弭不同的聲音,為金融監管機構和商業銀行挽回負面聲譽影響,使商業銀行在全社會信任度不斷提高!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財經評論人、獨立經濟學者)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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