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夏心愉
買銀行理財的朋友,是否記得去年6、7月份,隨著當時債市走弱,有好幾家銀行的理財產品出現過盤中凈值大幅下跌,甚至跌破了投資者購買時的本金。
“買銀行理財還能虧損?”當時有不少投資者覺得不可思議。那時候我們都有點“老腦筋”,以為破剛兌只是嘴上說說,心里總相信既然是較低風險的銀行理財,就得做到旱澇保收。其實不然。
想想也挺有意思的哈,也許這就是在一個顛倒幻象世界里呆久了以后的反應:會覺得正常的是不正常的,覺得不正常的是正常的。
順著這個事情,大家可以反過來想想:去年年中開始債市就寬幅波動了,而債券類資產又是很多銀行理財里占大頭的底層資產,那底層資產都大跌了,銀行理財不波動反而才是奇怪的吧?這就好比我們買了個公募基金,基金投的資產都跌了,基金怎么能不跌呢?
但大家要問了,既然是市場走勢造成的,那為啥只有幾家銀行的部分定開式理財產品波動得特別明顯,其它銀行同類理財為啥就不怎么波動,難道是它們的底層資產都沒受影響嗎?
并且敏感的投資者可能還發現了一個更深刻的問題,為啥當時出現產品大幅波動的,反而是幾家零售業務做得更活絡、更市場化的銀行?“優等生”反而考不好了?
抹平波動的“攤余成本法”
今天的“愉見財經”就要給大家解密,除了市場影響外,還有一個因素影響著理財產品凈值波動,那就是會計上的計價方法。
我們暫且粗略地把這些產品的計價方法分為兩大類:“市值法”以及“攤余成本法”。
用“市值法”計價,那就是產品所投底層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而用“攤余成本法”,則意味著估值對象以買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慮其買入時的溢價與折價,在其剩余期限內平均攤銷,每日計提收益。
注意這里頭的“平均攤銷”。用大白話來說,所謂“攤余成本法”,就是計算手里資產持有到期預計能賺多少錢,然后把這些收益平攤到持有的每一天,這樣計價的好處就是能抹平波動,投資者看到的每日收益相對穩定。
但這樣做的弊端是,它不能實時真實地反應底層資產走勢。甚至個別情況下有些沒必要的“剛兌”,也便悄悄躲在“攤余成本法”的魔術手套里進行了,這并不符合資管新規對于更透明、更市場化走勢的期待。
所以接下去,這樣做,恐怕越來越難了。
“攤余成本法”倒計時
最近有一條市場傳言,說是監管已經召集六大行開會,要求資管過渡期結束后(今年年底結束),對于定期開放式理財,不得再存續或新發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這類產品了。
有一家大行理財子公司的人士告訴“愉見財經”,最近他們的確正在梳理各類以“攤余成本法”估值的產品,且由于涉及面太廣,整個公司迎來了“攤余成本法”倒計時。
他表示,除了過渡期之后板上釘釘要改用市值法進行公允價值計量的產品外,從9月1日至10月31還有兩個月的過渡期,屆時監管對于“不活躍可攤余”等之前銀行模棱兩可的定性,都進一步收緊了規范。
什么叫“模棱兩可”?哪些可以攤余成本、哪些不能呢?這里就要梳理一下監管政策了。
事實上,在資管新規的過渡期內,前前后后,監管給銀行使用“攤余成本法”留了四道口子:
口子一,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
口子二,封閉式產品,且所投金融資產暫不具備活躍交易市場,或者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也不能采用估值技術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
口子三,過渡期內,對于封閉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投資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債券,可使用攤余成本計量,但定期開放式產品持有資產組合的久期不得長于封閉期的1.5倍;
口子四,銀行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在嚴格監管的前提下,暫參照貨幣市場基金的“攤余成本+影子定價”方法進行估值。
畢竟,考慮到此前機構們的剛兌壓力和慣性都太大了,投資者剛開始也普遍見不得自己買的銀行理財飄綠,所以符合以上條件的這些產品,在過渡期內是允許使用“攤余成本法”的。
但即便有這四道口子,也不應該有那么多產品都跑來“攤余成本”呀?所以這里頭,又要再疊加銀行們動的一些些小腦筋,比如聽說有的銀行在產品期限上做文章,開放式產品以非標資產有“提前贖回條款”“分期還款安排”為由,投資到期日晚于最近一次開放日的非標資產;又例如在在資產性質上做文章,故意披上“不活躍”外衣。這樣就可以套用“攤余成本法”了。
看來銀行們曾經很能咬文嚼字,把四道口子交織在一起打出“組合拳”,就撕出了一道符合“攤余成本法”應允空間的更大“口子”。結果就是,總有那么一批本來不應被“攤余成本”的產品也擠了進來,因此也有一些本來應該出現的產品收益波動,被抹平了。
這樣做難免會拖緩整個銀行理財的市場化的進程。而且,對銀行之間的競爭格局來講也有不公平的地方:有那么點“老實人吃虧”的意思。那些最“聽話”最合規最快市場化的銀行,他們的部分定開產品反而波動大,投資人用腳投票,反而對此不待見了。這也部分回答了前文中的設問:為何去年6、7月份敢亮出理財真實波動的銀行,反而是業內零售最好的那幾家。
最后說回今日主題。隨著資管新規過渡期進入尾聲,監管對于“攤余成本法”的使用逐漸收緊,我們這些投資者的思維也要跟上理財產品的市場化進程,不執著于“剛兌”,更了解自己所投產品的底層資產。因為曾經表現得穩如泰山的銀行理財,以后波動也可能會變大起來了。
(本文作者介紹:財經評論員、主持人,中國中小企業協會專委會研究員,上海金融青聯委員。微信公眾號:愉見財經。)
責任編輯:陳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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