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舒時
從有關內定來看,能否發牌的重點仍然是申牌人對于風險的把控能力,是否有一套合理的機制和架構設計,使得風險能被監控,并且避免將對客戶造成損害,也避免對行業帶來不利影響。
香港財庫局在11月4日向全社會發出政策咨詢,作為加強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的立法建議一部分,準備把香港的虛擬資產行業全面納入監管體系,對服務提供者實施發牌制度。
上述政策咨詢截止日期是2021年1月31日,之后將會進入政策制訂階段。對于不少從業者來說,發牌制度的建立,意味著將來有機會明正言順地在香港從事虛擬資產的發行、交易、投資管理、托管及相關的金融服務。但同時,如果不熟悉香港的監管規則,對于發牌條件理解不深,也可能會令業務發展面臨巨大的挑戰。本文就簡要介紹一下這次香港提出的發牌制度,以及具體對從業者提出哪些要求。
發牌監管制度的演變
這次政策咨詢的一個重要內容,是把發牌制度從過往的“自愿”變成“強制”持牌。
需要指出的是,這次并非香港首次對虛擬資產實施發牌管理,早在2019年11月,香港證監會(SFC)就已經發布《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立場書》(以下簡稱“立場書”),將持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納入SFC的監管沙盒,實施“自愿發牌制度”。
香港財庫局在政策咨詢文件中,把立場書下的發牌稱為“自愿發牌制度”,但事實上,在筆者看來,這里的“自愿”跟我們通常意義上的“自愿”含義大相徑庭。
根據立場書的內容,所有申請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機構,首先必須是獲得牌照的機構,然后才可去申請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香港證監會如此做法,主要原因是它只被賦權針對“證券型代幣”進行監管,所以嚴格來說,如果是從事非證券型代幣的虛擬交易平臺,是不需要持牌的。
正如香港證監會在立場書中強調:“平臺營運者如在香港營辦中央網上交易平臺,并在并在其平臺上提供至少一種證券型代幣的交易”,便會屬于SFC的管轄范圍內,并須領有第 1 類(證券交易)及第 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的牌照。
SFC還特別強調,只會對提供虛擬資產交易、結算及交收服務并對投資者資產有控制權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即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進行規管。如果平臺僅就直接點對點市場提供交易服務,而其投資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資產(不論是法定貨幣或虛擬資產)的控制權,SFC便不會接納這些平臺的牌照申請。此外,如果平臺為客戶進行虛擬資產交易(包括傳送買賣指示),但平臺本身并無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SFC也不會接納它們的牌照申請。
也就是說,所有想申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只要涉及證券型代幣業務,實際上必須要先獲得1號牌和7號牌(這實際上已經是強制性的要求),然后才能向SFC申請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牌照——這種所謂的“自愿”發牌制度與我們通常意義上理解的“自愿”實際上有很大差異,建議大家直接忽略“自愿”兩個字,更能理解香港監管當局的意圖。
那么,為什么要費這么多的筆墨介紹上述“自愿發牌制度”呢?因為在這一輪的政策咨詢中,香港財庫局明確表示,將會參考“自愿發牌制度”來對將來的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進行發牌。如果讀者沒有吃透上述“自愿”的含義,有可能會出現對規管文件的理解偏差。
10大發牌條件
理解發牌的強制性之后,我們再來看看這次咨詢文件提出哪些具體的發牌條件。香港財庫局提出了10個發牌條件的建議。
條件一:服務對象只限專業投資者
即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初期只可以向專業投資者提供虛擬資產的相關服務。以后是否會放開服務對象,擴大到一般散戶,這需要由SFC在繼續監察市場狀況,并視乎市場的成熟程度再作進一步的決定。
這里的專業投資者,是一個專有名詞。通常有兩大類,第一類主要是一些機構型的專業投資者,比如是持牌的交易所、證券經紀行、銀行、保險公司、強積金計劃和集體投資計劃(即內地的“基金”產品),以及這些計劃的管理公司(類似于中國內地的基金公司)。
第二類是財富達到指定水平的個人、法團(即公司)、信托法團及合伙公司。就第二類專業投資者而言,香港現行的法律是以財富去界定他們的專業身分。在業界,通常對個人專業投資者的判斷標準是看該投資者(自然人)是否具備100萬美元(或以上的等額貨幣)可投資資產。
需要指出的是,專業投資者是需要服務供應商認定,并且需要獲得客戶自己同意的,因為被劃分為專業投資者之后,客戶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對自己的投資決定負責。
條件二:申請人的財政能力
所有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需要有足夠的財政能力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包括與業務性質所需要的實繳股本要求,以及流動資產要求。財庫局的咨詢文件中暫時未列出有關股本和流動資產的具體要求,預計未來會出臺一些細節規定。
條件三:申請人的知識和經驗
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及其有聯系實體(即與該服務提供者有控權關系的獨立企業實體)須有良好的企業管治架構,其職員亦須具備所需的知識和經驗,以便有效履行職責。
財庫局對于企業管治架構和職員的知識經驗未提出具體的要求,但從這個政策表述來看,未來SFC極有可能會要求審查申請公司的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資質情況,以及公司所聘請的董事、高管及從業員的學歷和工作背景。
條件四:業務穩健程度
咨詢文件建議,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及其有聯系實體應以穩健的營運模式經營虛擬資產業務,并確保不會損害客戶和公眾利益。
對于何謂“穩健的營運模式”,這里并沒有作具體的闡述,這給SFC留下比較大的主動判斷空間。估計主要是因為虛擬資產服務商可能提供的業務模式不同,比如有的是從事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業務,有的是從事虛擬資產管理,有的可能是從事虛擬資產的托管或是代幣發行,因此所需的“穩健”判斷標準不一。
條件五:風險管理
咨詢文件指出,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須制訂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以減低受規管的虛擬資產活動所產生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網絡安全風險和其他風險。有關政策和程序須與業務的規模和復雜程度相稱。
由于這項政策咨詢主要是應對反洗錢立法要求而發起,因此這里的風險管理重點提及的是洗錢和反恐融資。但事實上,預計SFC同時也會關注持牌機構的其他風險管理指標,市場風險、運作風險、公司內控風險等。
條件六:分隔和管理客戶資產
具體來說,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須把客戶資產存放于有聯系實體,并將有關資產分隔。持牌人亦須落實適當的政策和管治程序,妥善管理和保管客戶資產(包括虛擬資產)。
考慮到虛擬資產的特殊性,預計發牌機構在如何分隔及管理客戶資產方面,會提出很多具體的問題,并且要求申請人提供可以證實自己科技實力的材料。
條件七:虛擬資產的掛牌和交易政策
該條件要求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須就在其平臺上的虛擬資產掛牌和交易安排,落實和執行妥善的政策。持牌人容許虛擬資產在其交易所掛牌交易前,亦須就有關虛擬資產進行一切合理的盡職審查。
從這一門檻要求來看,未來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需要聘請專職的合規專才,要能對不同的虛擬資產進行辨別,提供符合監管要求的盡調結果。
條件八:財務匯報及披露
該條件要求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及其有聯系實體須遵守指明的審計及披露規定,并公布經審計的賬目。
這一要求與現行的持牌機構要求沒有太大區別,屬于例行要求。
條件九:預防市場操控及違規活動
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須制定和實施監控政策及措施,監察在其平臺上的交易活動,以識別、預防和報告涉嫌市場操控或違規的交易活動。
這一要求與現行的持牌機構要求沒有太大區別,也是例行要求。
條件十:預防利益沖突
為避免利益沖突,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及其有聯系實體不可從事坐盤交易。此外,持牌人及其有聯系實體須在企業架構內不同職能之間建立適當的防火墻,以免產生利益沖突;亦須訂立政策,以消除、避免、管理或披露雇員因進行虛擬資產交易而產生的實質或潛在利益沖突。
這一要求與現行對于基金經理等持牌機構及持牌人的要求大體一致,也是例行要求。不過由于虛擬資產的隱私性及市場交易信息的隱蔽性等特點,如何讓監管層相信申請人已經做足了防范利益沖突的準備工作,將會是獲得牌照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
除了上述10大條件,咨詢文件還提出,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還需要遵守《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所載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此外,由于虛擬資產業務屬高科技行業并具有高投機性,持牌虛擬資產服務提供商須遵守一套健全的規管要求,以確保持牌人有充分的能力和知識,能夠妥善經營虛擬資產業務,以減低因系統故障、保安漏洞或市場操控對投資者造成的風險。
總體上看,上述10大發牌條件很大程度上仍然是參考了現行的受規管業務發牌要求,不過增加了一些虛擬資產相關的元素。從有關內定來看,能否發牌的重點仍然是申牌人對于風險的把控能力,是否有一套合理的機制和架構設計,使得風險能被監控,并且避免將對客戶造成損害,也避免對行業帶來不利影響。
考慮到虛擬資產特有的流動性、安全性及隱蔽性等方面的特點,預計監管對于不同虛擬資產服務供應商的實繳資本、人員資質及安全保障方面的要求會比傳統受規管業務更看高一線。
本文原發于奇點財經
(本文作者介紹:香港金融市場專家,《稱雄全球的中國對沖基金經理投資之道》作者)
責任編輯:潘翹楚
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文章均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新浪財經的立場和觀點。
歡迎關注官方微信“意見領袖”,閱讀更多精彩文章。點擊微信界面右上角的+號,選擇“添加朋友”,輸入意見領袖的微信號“kopleader”即可,也可以掃描下方二維碼添加關注。意見領袖將為您提供財經專業領域的專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