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嵇少峰
監管的最主要目的實際上是打擊各種侵犯個人消費者利益的現金貸、學生貸、套路貸,所以,無限提升牌照的準入門檻,或者直接切斷銀行與助貸渠道、支付渠道,林林總總是為了打擊高息現金貸與套路貸,但這些舉措同時打擊了給中小企業正常放貸的機構。
近期,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黑惡勢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銀保監會《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以下分別簡稱為《非法放貸意見》《信息犯罪意見》《融資擔保新規》)等一系列文件連續出臺,劍指徹底清理整頓不規范的民間金融與互聯網金融。但中國銀行業與民間金融并非是完全切割的兩個市場,無論是民間借貸還是銀行業,由此將可能引發的巨變,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
一、非法現金貸市場將大幅度萎縮,大量金融科技公司將陷入產品斷線的困境,合法的小額信用貸市場也將產生大面積風險。
截止今天,金融科技在涉及信貸方面的主力產品就是現金貸,這是一個無奈的現實。專業從事中小企業融資的金融科技公司和成型的純線上企業信貸產品很少,只有現金貸的獲客、風控、反欺詐、催收無不依靠互聯網,表現出極強的科技化特征。(由于監管至今仍未準確定義現金貸,我們便將純信用小額線上貸款分為年利率36%以下合規消費類現金貸與36%以上非法現金貸兩種來表述)
從純技術角度講,中國的現金貸部分技術與銀行信用卡技術相似度很高,在龐大的市場與寬松的監管環境下很多技術得以大量試錯與迅速成長,甚至領先全球,但是不是已然形成可持續的、健康的、安全的產品,本身還是存疑的。表面上合規消費類現金貸與非法現金貸的差異只在于利率,但實際上風控邏輯卻有明顯不同。非法現金貸的風控原理在于,一是通過反欺詐與黑白名單來排查借款人的真實性與惡意借款人,二是只要你是真實的人,不太可能為幾千元借貸不還,如果不還我用騷擾或軟暴力催收手段等著你。合法消費類現金貸對借款人的征信與借款人的場景有著相當的要求(信貸機構從哪個渠道獲得客戶的借貸需求,其后實際隱藏著諸多借款人身份、消費習慣和客戶質量的差別)。但是盡管如此,兩者之間仍存在著很多共性,《非法放貸意見》《信息犯罪意見》出臺后,這兩個市場將均會出現大面積風險。
1、當下現金貸的放貸主渠道主要分三種,(1)銀行或消費金融公司放貸,雖說也是沒有消費場景的現金貸,但多數利率合規,走的是類信用卡透支現金的路子,這種貸款占整體現金貸市場比例很低;(2)銀行、消費金融公司或信托只是資金方或通道,由現金貸公司提供獲客、數據服務、催收并承擔風險;資金方收益加上現金貸公司的種種收費,利率一般都是名義36%,實際IRR年化50%左右甚至更高;多數互聯網小貸也是這種產品,此為現金貸的主要渠道;(3)無牌照的、直接利用自有資金或P2P資金放貸,走的是民間高利貸的路子,這種多數在水下操作,金額也巨大,但很難評估總量。
《非法放貸意見》一出,顯然第二、第三條渠道都被掐死,盡管暴利仍會吸引一部分亡命之徒,但從前打的是違規、違法的擦邊球,現在面對刑法,對經營者的壓力是完全不同的。《放貸意見》顯然針對不良現金貸出臺了針對性極強規范,比如放貸次數、放貸利率、放貸規模的規定,相信現金貸公司會大面積消失,現金貸產品特點將逐步淡化,趨向更貼近真實消費與保守授信的金融產品,這將是消費金融公司及銀行信用卡的天下。
2、《非法放貸意見》自10月21日公布之日起就正式施行,眾多現金貸存量借款人將以此拒絕還款,36%的生死線將徹底將這些平臺打入深淵,與此同時,絕對值下降、以貸還貸的共債模式見底,不良率將急劇上升,平臺很難甚至不敢采取有效的催收及補救措施,多數現金貸公司將面臨全線崩盤的局面。事實上,包括多數銀行信用卡、消費金融公司在內的現金貸產品,借款人實付息費低于年化36%的占比極低,多數表現為科技公司、融擔公司多重收費,最少70%以上的存量是不符合36%的規定的,我無法準確評估全國目前現金貸市場的規模,但兩三千億元的損失是有可能的。有數據顯示,非法現金貸的借款人30%以上持有信用卡,共債面前中國的銀行信用卡部門、消費金融公司也一樣難以幸免。
3、疊加掃黑除惡、嚴查數據來源等因素,現金貸公司的生存空間嚴重劣化,盈利模式將不復存在。現金貸業務中,獲客、反欺詐、人格畫像等嚴重依賴多元數據,而目前涉及個人的敏感數據多數來源不合規、不合法;資金來源多數也來自于p2p等無牌機構,高企的逾期率更多是依靠軟暴力來平抑的,因此高息現金貸基本沒有合法的生存空間。而年化36%以下的現金貸,借款人群與信用卡高度重疊,科技公司在多重合規的要求下,其數據成本、獲客成本、催收成本、運營成本將大幅度增加,更無法在年化36%以下生存。應該來說,中國的銀行開發嚴重不足,次級消費信貸市場的確存在很大的空間,但是我們當下急功近利,主要依靠挖掘隱私、非法采集數據、軟暴力催收的手段粗野發展起來的市場,是不安全、不可持續、對社會有害的。準確地說,良性的現金貸還有待我們耐心的開發,我們需要對金融產品仔細雕琢的耐心和對金融本質的敬畏。
二、P2P蓋棺認定,終局已到。
不需要再討論P2P的未來了,備案已成故事,而《非法放貸意見》規定的持牌要求,無論是對P2P平臺本身,還是對資金出借人(投資人)都是致命一擊。平臺尚可以勉強朝信息中介政策上靠,但資金出借人就變成了無牌放貸,之前的超級放貸人模式更是完全撞上了非法經營的槍口。全國的P2P投資人與借款人其實都局限在那么有限的人群中,按《非法放貸意見》規定,資金出借人在有限的時間內投不了幾次就有非法放貸的嫌疑。
對P2P平臺經營者而言,一旦錯配或形成資金池,則除了非法集資的罪名外,還有一個非法放貸的罪名等著,而且由于放貸次數與規模的規定,P2P都屬犯罪情節非常嚴重的定性。
之所以P2P備案一拖再拖,直至當下多省將轄區內平臺一股腦全清退,本質上是因為前期監管部門對P2P的本質產生了嚴重的誤判。純信息中介是不符合此模式的根本特點的,任何國家都應將吸收或變相吸收不特定公眾存款的行為納入嚴格的審慎監管范圍,這就使得備案制成得徹底不可為----因為沒有辦法出臺一個科學的備案制度,能保證P2P在銀保監會或證監會直接監管之外實現風險可控。不特定公眾,尤其是投資額極小、對風險了解不多的各類投資人,其資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必然會引發金融風險與社會風險。
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經驗與監管力量在目前乃至相當長的時間內是無法滿足對這類高風險金融行為的監管要求的,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分權制度在清晰建立前,地方監管能力不堪此重任。
盡管在年化36%以內放貸并未觸及非法經營罪,但真正要把P2P的借款人全部費率控制在36%以內誰也沒有多少把握,畢竟流量費、平臺成本、投資人要求的回報率均不低,更何況沒有誰能確保平臺本身會完全合法經營。以當前的相關規定,無牌發放年化36%以下的貸款,但凡形成了職業放貸特征,本身也屬于非法放貸,會面臨相當的行政處罰,必然被取締。
另外,監管對支付公司、APP上架、融資擔保等一系列的管制措施,也將使P2P的運營受阻重重。另外,如果不能做現金貸,P2P還能做什么資產?
三、小貸牌照、網絡小貸牌照熱度將再次上升,但兩種牌照都面臨監管成本過高,業務范圍受限等問題,一般意義上的牌照價值,只是對有能力、有資源的機構有效。
《非法放貸意見》既出,持牌放貸就成為必然,在銀行、消金準入困難的情況下,小貸牌照、網絡小貸、融資擔保牌照的熱度將迅速上升,尋求小貸、網貸通道的民間金融資本需求也會非常旺盛。
就最熱門的網絡小貸牌照而言,五億、十億的資本金門檻顯然不是虛傳,而且正式管理辦法還沒出臺,各省對網絡小貸的牌照許可處于基本停滯狀態,資本很難得門而入。但是,前文也說過,36%的年化利率,直接將現金貸打回了原型,以現金貸為主要產品的網絡小貸公司,在沒有多少可經營的信貸產品情況下,拿網絡小貸牌照將失去意義,畢竟真正需要通過互聯網向全國發放企業信貸的公司寥寥無幾。 如果要放合規現金貸,拿消金牌照不是更好?
從民間借貸的主打產品看,發放本地化熟人貸或企業貸居多,因此一般性的小貸公司牌照相對有吸引力,但盡管如此,多數省份一億資本金的牌照門檻還是不低,更何況當下持牌的小額貸款公司生存狀況并不理想。就現在的小貸公司監管政策而言,嚴監管的思路并不符合國際上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監管的邏輯,這使得小貸公司的持牌成本居高不下,經營壓力巨大。全國小貸公司的死亡率不低于40%,盈虧面更高,對比民間放貸人,增加的合規成本、經營成本、稅收成本高出不止一倍以上,又有多少民間放貸人能真正經營好持牌小貸公司呢?
四、助貸機構的資金渠道壓力與法律雙重風險均迅速上升,大量助貸機構的資金來源會嚴重受限,面臨生死存亡的考驗。
表面上看,《非法放貸意見》僅僅是對高利貸的一種規制,國際社會普遍都有類似法規。但由于中國金融機構基本都為國有或政府主導,對法律風險與個人免責的天然敏感,這個意見的出臺,將使金融機構擔心合作的助貸機構有高利貸或非法放貸的嫌疑,進而引發自身風險。這種情況下,先停掉業務合作,關閉資金出口,觀望一段時間再說,這會是多數金融機構的必然選擇。
中國金融科技公司多數依靠助貸方式運營,而且大都依靠風險兜底來打消銀行對場景、風控不確定性的擔憂。而10月23日銀保監會又出臺的《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再一次強調了無牌照不能做融資擔保或變相融資擔保的要求,兩項疊加,一般助貸公司幾無合法生存之路。部分助貸機構借助自已控制的融資擔保公司或借道其它擔保公司來實現與銀行助貸業務的合作,但這些融擔公司多數達不到合規的監管標準,或違規放大杠桿,或僅為一個空殼,只是聯合銀行一起應付監管而已。而如果真正申請融資擔保牌照、嚴格按監管要求執行,則同樣會面臨監管成本高啟,業務范圍、業務區域、杠桿率限制等,并不能解決當下多數助貸公司業務發展的需求。
助貸合規與否,其本質只在于是否提供風險兜底或風險分擔機制。一般意義來說,助貸就是為信貸機構發放貸款提供幫助,這種幫助既包括提供獲客、大數據、風控技術等一系列貸前、貸中、貸后管理的支持,也包括分擔或全部承擔風險的信用擔保服務。
我們應該客觀地看待這個問題。
當下多數向銀行提供獲客、風控甚至底層資產的金融科技公司,本身均通過擔保、回購、劣后等多種手段直接或變相承擔了資產端的最終風險,從而將自己徹底變成一種高杠桿的準金融機構。金融科技公司絕不可以作為一種另類的金融機構存在,其原因一是基于金融監管的規則與防范系統性風險的需要,二是科技金融公司本身生存與健康發展的需要。不管是小到一家創業公司,大到如螞蟻,一家金融科技公司是不可能、也不應該承擔其挖掘底層資產的信用風險。作為一般性的公司,其負債率(含或有負債和對外擔保)顯然不應該超過70%-100%,一旦超出,任何市場風險都會導致其全盤崩潰。而如果允許其對外擔保超過其自有凈資產的幾倍、幾十倍,則無論是對外還是對內都是極有危害的,因為從來不存在完全無風險的信貸資產,也從來不存在完全可控的風控能力,更何況中國的科技金融公司才走了短短的幾年時間。之所以限制金融機構有十倍左右的杠桿,而一般科技金融公司不能有,原因是金融機構一是有《巴塞爾協議》等金融歷史教訓和監管規則的約束,二是其專業的組織架構、分散風險的機制和流動性管理等能力是一般科技公司無法做到;三是政府、央行與監管當局為金融機構構建的一系列保障與支持機制并未將金融科技公司納入救助范圍。
但是另一個客觀存在是,中國的金融資源特別是低成本的存款資金高度集中在國有或政府管控的銀行手中,此種體系下的銀行對風險有本能的厭惡和強烈的個人免責心態,對業務創新與新風控模式的嘗試與接受程度非常有限,壟斷帶來的強勢讓銀行很難以公平的交易方式來面對金融科技公司的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即使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接受其打磨的底層資產,也不會直接承擔風險,寧愿充當一個信貸資金的批發者。金融科技公司面臨兩種尷尬的選擇,要么低價賣出服務而無法盈利;要么承擔最終的風險,將自己變成擔保人淪為另類的準信貸機構,在極度缺乏金融機構各項資源支撐的情況下,永遠不得超生。
這就是中國當下中國金融科技公司的困境。也是中國銀行小微信貸發展道路的困境。10月23日接著出臺的銀保監會《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明確指出,為各類放貸機構提供客戶推薦、信用評估等服務的機構,未經批準不得提供成變相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對于無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監管部門予以取締。
中國的融資擔保公司,目前多數以國有為主。民營擔保公司由于盈利模式不清晰、與金融機構地位失衡、受經濟下行沖擊等多重原因基本犧牲殆盡,國有擔保市場獨大并非源于其強有力的管理與經營能力,只是犧牲得起、沒太多資本回報壓力而已,融資擔保公司至今仍未找到可持續發展的模式。上述規定將助貸機構與銀行的直接資金通道切斷,使得金融科技公司(助貸公司)必須借助擔保公司的擔保、增加一道成本或障礙,才能實現此前的目的。
林林總總,將形成一個怪圈,科技金融公司也好、助貸機構也好,不通過融資擔保公司便無法嫁接放貸機構資金。而融資擔保公司本身的監管成本高啟、經營模式不可靠,與助貸機構合作只是途加一道通道成本,兩個不可靠的商業模式疊加一起,數道成本累加后中小微企業如何能夠承受?能承受的企業質量又能有多好?自息消費信貸更是邏輯不通。
信貸機構持牌經營,融資擔保公司自然必須持牌經營,這個監管邏輯在多數發達國家也同樣如此。我們知道監管的這些措施多數是針對亂序的現金貸、套路貸、高利貸市場,但是,由于中國的特殊性,這個監管措施形成的負面效應可能遠比其它國家要嚴重的多。它有可能使中小企業融資難度倍增。
一系列監管規定連續出臺,但禁止性規定多、可性的內容極少或不清晰,類金融企業無法準確理解合法經營的范圍與方式,很多機構將面臨巨大的合規壓力,民間票據、保理、供應鏈金融的交易結構與市場也將全面重構。
五、銀行不良率將有一定規模的上升,信用卡及中小微信貸領域反應最為強烈,而民間無牌放貸人的全面退出,將導致銀行風險外釋通道的堵塞,民營企業流動性壓力加大有很大可能倒逼銀行以貸還貸,相當多的企業將信用斷裂。
中國科技金融公司嫁接銀行的主要有類現金貸產品,前面已作描述,現金貸公司的風險自然會直接傳遞給資金方銀行。另外,即使部分銀行并未與現金貸公司合作,但現金貸借款人擁有銀行信用卡的比例高達30%以上甚至更高,很多借款人長期使用信用卡套現或騰挪,一旦現金貸爆倉,借款人沒有新增貸款或信用卡墊還機構的助力,其信用卡逾期自成必然。
在中小微企業信貸市場,企業每年的過橋、轉貸等需求長期存在,這既有中國中小企業負債率高、穩定性差的原因,也有中國銀行業貸款投放期限喜短不喜長、需求與供給不匹配的問題。這種情況下,中小微企業轉貸需求便是必然。監管部門、各級政府為了降低中小微企業融資成本,也費盡心機想出銀行無還本續貸、政府轉貸基金服務等措施,但這些措施違反了銀行業防范信貸風險的本身規律。
未實際操作過信貸業務的政府和監管部門很難理解,為什么非得有民間轉貸服務存在?為什么中小企業的轉貸成本不能低于年化36%?為此我作一些細節說明。
由于中小企業規模小、實力弱、受各種內外部因素影響,經營穩定性差,銀行為防范風險一般都一年一次授信或要求企業每年還本一次,以測試企業償債能力并實現隨時退出、防范風險的目的,在這種情況下,銀行隨時可以抽身而退,通過不再續貸而釋放風險。中國的中小企業經歷高速發展多年,一直習慣于高負債經營,短期流動資金長期占用便成為自然,所以每年到償還銀行貸款時,一多半的中小企業都會使用全部或部分民間轉貸資金調頭。這部分轉貸的利率水平一般是按天計算,全國平均日息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左右,一般企業一次轉貸的總時長為三天至十天不等,天數長一點利率會略低一點,總成本一般為總貸款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左右,但按年化利率計算便高達36-100%。
按兩高兩部《放貸意見》,這部分轉貸服務將全部停止,因為利率全部超標。但是,監管部門為想,為什么這些民間資金包括持牌的小貸公司不愿意提供年化36%以下的轉貸服務呢?利率很高啊?簡單舉個例子就能說明----你愿意為一個很難搞清楚財務狀況與風險狀況的企業提供1000萬元的信用貸款,只收3天的3萬元利息嗎?放300筆這樣的貸款,要調查300個企業,只要出一筆風險就血本無歸,有機構愿意這樣做嗎?要知道,每年銀行退出的風險客戶都在其中,而且層出不窮,銀行許諾放貸最后沒放的案例比比皆是,看到授信審批書都有可能是銀行甩出來的鍋。放貸機構的成本包括資金成本、風控審查成本、風險成本三部分,三天的轉貸業務與一年的長期貸款業務相比,差別主要在于資金成本不同,而風控審查成本、風險成本是基本一致的。1000萬元年化36%借一年利息是360萬元,借3天利息是3萬元,而放貸機構承受的風險差距不大,正因為如此,極短期的借款放款機構才需要極高的年化利率才能撫平風險。
多年以來,大量的民間資金作為潤滑劑與緩沖器,承接了中小企業每年的轉貸業務或銀行放棄的客戶,在獲取利益的同時,更多的資金當了銀行的接盤俠,這些接盤俠多數通過時間換空間,給了許多中小企業以喘息之機,雙方往往通過處置資產、盤活應收、債權置換等多種復雜與個性化的方式來解決借貸糾紛,避免了企業直接被銀行起訴,跌入訴訟與失信的泥潭;而更多的企業仍然可獲得銀行的續貸,繼續自己的經營。如今,這些緩沖區將大量萎縮,持牌小貸的資金總量及業務特點,根本接納不了、也不愿意承接這么多轉貸或退出的需求。我這樣說并不是把轉貸當成多陽光、多自然的事,轉貸服務中免不了出現一些高息壓力與不法催收的黑惡勢力,但現實生活中這部分占比真的不高,真正黑惡勢力高利貸多數面對賭場放貸或小額自然人借款,在數百、上千萬元的企業信貸市場,放貸者極少采取危害借款人的暴力行為,因為這些行為對提高企業的還款可能幫助甚小。
另一種選擇是讓銀行、政府基金來做轉貸服務的事,或者讓銀行無還本續貸,事實上各級政府與銀行也都這樣做了,但結果并不好,甚至有可能是災難性的,原因是有點復雜。1、銀行很難評估哪些企業是好的、安全的,可以無本續貸而不會影響銀行的整體信貸質量;銀行希望選擇好客戶無還本續貸,但實際情況往往是逆向選擇的,風險越高的企業越需要轉貸,基層信貸客戶經理往往不會向好企業宣傳無本續貸而是極力推劣質客戶給上級,以防止出現貸款逾期追責的結果,長期以往劣質客戶釋放不出銀行體系。如果銀行無差別續貸,同樣是劣質客戶釋放不出。2、銀行一旦將轉貸變成標配產品,則劣質客戶一定會倒逼銀行提供續貸服務,因為客戶知道,如果銀行不為其提供轉貸服務,很大可能會在還貸后不再續貸。3、民間資金全線斷裂,即使企業想從民間獲得資金,也很少能找到供者,企業即使開出36%甚至100%以上的利率高價,也少有人敢接,因為一旦接了,哪怕轉貸成功,犯罪的把柄就被企業和員工抓在手中,以前只是面臨著退回利息的風險,而現在則是有期徒刑。
民間金融一直是官方金融風險的緩釋地,并非因為民間金融只能做接盤俠,而是貸款客戶隨風險的上升而自然被擠壓向高息資金渠道,高風險高收益是市場的自然規律。客戶整體借款順序是從銀行、小貸、典當逐步遷移到民間借貸、高息借貸、極高息借貸方向的,隨著企業的經營下滑或風險提升,其獲得的融資價格也逐步上升,直到最終無法償債消失在市場中。當客戶的風險度不再為銀行容忍,客戶自然被迫選擇更高息的資金方,同時,民間金融有各種靈活、變通的手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為客戶提供一些非標準的化解手段,包括展期、加大投資、變賣資產、替換股權、接管經營等手段,這些手段都不能為銀行所接受,但往往可以緩解或解決企業的困難,避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矛盾激化為社會問題。
沒有民間過橋資金的調劑,銀行與逾期客戶將直接對應,即使企業本身有足額資產抵押給銀行,銀行也不可能先釋放抵押的資產變現,仍然會要求企業先還后貸,這樣會將本來只是流動性壓力的企業直接逼上失信之路。
《放貸意見》沒有區分應急性、臨時性、極短期融資與長期融資的利率定價差異,也沒能區分個人消費性信貸與企業信貸的融資特點,直接用簡單的年化利率一言以蔽之,有可能導致市場出現中小微企業極短期資金供給的空白,這也是銀行無法解決的融資,進而引發更廣泛的銀行業信貸風險。銀行不良率上升,將被迫體系內以貸還貸,從而引起信貸不良率失真,風險無法自然外釋。
六、民間信貸市場迅速萎縮,小微、中小企業融資壓力迅速上升。
盡管《放貸意見》重點限制了年化36%以上的民間借貸,清晰地給出了非法經營罪的定性與量刑標準,但并未給年化36%以內的民間職業放貸人留下合法的空間。對這類放貸行為的定性,是否合法,是否處罰,處罰程度如何,有沒有因各地公安、法院執行標準不一而上升到刑法的可能,都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而且民間借貸中間人、中介轉手收費的現象非常普遍,很容易被納入綜合收費超過年化36%的范圍。在這種情況下,民間借貸很大可能會大面積萎縮。盡管現金貸、P2P、黑惡放貸人引發了眾多社會問題,惡性事件層出不窮,但事實上良性的民間借貸總額遠遠超過惡性高利貸的數額,絕大多數個體經營戶、中小微企業都借過或正在借民間資金,此間的資金簡單估計不下數十萬億。我們強烈支持打擊這些危害社會的不法放貸人,但是否要給善意的民間金融留下相當的空間?
民間金融對牌照的渴求是長期的,但持牌放貸的門檻太高,高額的資本金、高企的監管成本和玻璃門,甚至讓持牌民營銀行、小額貸款公司都難以生存,此種監管形勢下,本次監管新規帶來的副作用有可能遠遠超過其它國家,這也是當下的金融供給側改革必須解決的問題。
持牌放貸、反高利貸,這是國際社會很多文明國家的監管選擇,但有一點必須說明的,這兩種法規一般同時會與《非存款放貸組織條例》、《職業放貸人條例》等擴大合法放貸許可的法規同時存在。在打擊非法放貸、高利放貸的時候,必須打開更寬松的準入許可之門,否則將導致金融供給失衡與不充分。從現在的政策來看,中國顯然已經不承認職業放貸人一說,只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和銀行才能合法放貸,即使是低息的企業間、自然人間借款行為,都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與刑事審判,這將導致官方金融與民間金融的兩極分化。官方金融因缺少接盤者而更加惜貸,民間金融嚴格規制將大幅度推升放貸成本,民間借貸將更加高息與暴力。
《非存條例》遲遲未出,而當下持牌小額貸款公司的資本金準入門檻基本在億元以上,全國目前僅存7000余家小貸公司實際仍在投放貸款的不足2000家,可用資金不足兩千億元,根本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
《放貸意見》將無牌職業放貸納入了非法范圍,明確了行政處罰與刑罰的處置標準,但目前并沒有年化36%以下未觸及犯罪的職業放貸行業的處罰具體細則,種種不確定性,將極大地壓縮民間正常借貸行為,大量中小微企業的應急性、臨時性需求將得不到滿足。
七、當前監管的矛盾與急需解決的問題
當下對小額信貸的監管存在一個誤區——即將消費信貸和經營性信貸用統一的監管模式進行監管,這實際上是不太合適的。跟個人消費信貸不同,對于企業借貸業務而言,借款企業有著一定的信貸知識與分辨的能力,借款企業和放貸機構有一個相對平等的交易過程,不太容易產生信息不對稱,而且因為金額較大,也很少會有暴力催收等問題,因為暴力催收無益于提升借款人的還款意愿與能力。現在法律用36%將所有企業借貸的上限封死了,很多急需短期借貸、應急性資金的小微企業借款會更難。比如一個企業為突發性、應急性極短期資金需求,借100萬元用10天,總利率成本付1、2萬元是完全沒問題的,但是現在面臨著利率的上限,這種情況下,很少有信貸機構愿意為幾千元的利息而承擔100萬元的風險,這就徹底將企業的借款來源卡死。消費信貸和企業借貸是兩種不同的監管邏輯,前者著重于消費者權益保護,后者著重于信貸資金來源的合法性與防范信貸風險,如果用同一種監管手段,監管很難設計出統一的具體細則,而一旦管制過度,又會危及中小微企業融資。
監管的最主要目的實際上是打擊各種侵犯個人消費者利益的現金貸、學生貸、套路貸,所以,無限提升牌照的準入門檻,或直接切斷銀行與助貸機構的合作渠道,林林總總是為了打擊高息現金貸與套路貸,但這些舉措同時打擊了給中小企業正常放貸的機構。
以互聯網小貸牌照為例,現金貸多數通過這一牌照放款,而監管部門便將牌照的準入門檻調高到五億、十億的要求,并對準入作出了種種限制,這種要求顯然都超過了消費金融公司甚至一般商業銀行的準入要求,導致了監管邏輯的混亂,也使一些從事供應鏈金融、小微電商信貸的小型互聯網小貸公司沒了生存的基礎。現金貸轉而通過融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的通道,通過銀行助貸放款,監管部門便又提出的金融科技平臺不能做銀行助貸,助貸必須持牌,這又使從事小微企業助貸的機構無路可走。監管的目的都是為了堵住非法現金貸、套路貸,利率的管制也是如此,但這些做法并未直擊現金貸、套路貸的本質,同時也堵了中小微企業的融資通道。
全球而言,小微信貸借款利率都不低,特別是專業從事小微信貸的非銀行信貸機構。近期平安普惠持牌放貸也被判以移交公安機關,此案引起糾紛的根本原因是目前我國缺少誠信借貸法律機制,對信貸機構的利率公示、告知義務等保護金融消費者方面的要求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款約束。美國1968年頒布《誠實借貸法》,由聯邦儲備委員會(Federal Reserve Board)通過一系列法規實施。該法規最重要的方面是涉及提供信貸之前必須向借款人披露的信息:年度成本百分率(即APR,不同于一般利率,APR 是一個計算得出的比率,它不僅包括了利率,還包括了其他借貸所需要的費用。APR 背后的概念是幫助消費者權衡利率和成交結算時所需要支付的費用),貸款期限和其他融資費用明細(包括申請費用,滯納金,預付罰款),付款時間表以及總還款額等。《誠實借貸法》要求貸方以易于理解的方式披露貸款條款,以便消費者可以放心地比較利率和相關條款,選擇授信機構,防止消費者在信息不充分的情況下使用消費信貸。但是在目前的中國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就算最透明的房貸計算,也有很少人明白還款方式是本額等息還是先息后本,綜合年利率究竟是多少。如果我國有諸如此類的法律,現金貸與民間借貸市場本不會如此混亂,監管也不會被迫使用不科學的監管要求代位法律來維持市場秩序。
當下是中國民間金融乃至官方小微金融的危急時刻,期待司法與監管部門能盡快出臺更明確、更科學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監管細則,以利于金融的安全、提供充分有序的金融供給。在規范消費金融市場、打擊高利貸的同時,暢通中小微企業的多元化融資通道是一切的重中之重,保護善意的民間借貸,放低持牌小貸、民營銀行的門檻,合理降低其監管成本,使其成為中小微企業的良性融資通道,中國普惠金融才能真正煥發生機。
天佑小微,國之所依;天佑小微,民之所盼。
(本文作者介紹:曾在人民銀行、銀監會系統工作十六年,后從事私募、融資擔保、小額貸款、金融科技工作。小微信貸行業代表性人物,中國小微信貸機構業務創新合作聯盟發起人,小微信貸實戰專家,互聯網金融知名評論者,財經專欄作家。著有《為什么說99%的P2P終將死亡》等一系列熱點文章,多次準確預判小微信貸市場走向與監管趨勢。)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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