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夏心愉 康波
銀行雖然還是愛著消費貸,但是對“下沉”客群開始了明顯的收口。
兩件事,讓我們決定寫一期銀行做消費貸的話題。
第一件事是,某股份制銀行相關業務人士告訴“愉見財經”,這兩年他們對消費信貸的態度還真是曖昧:一方面很愛,行里也幾次三番強調要“發力消費金融”;另一方面,又總有些忌憚。
2017年尤其是下半年的時候,他們行里的意思就是要發力消費貸、要做大規模。我們回憶一下當時的景況:第一,“經濟低速周期靠零售”,銀行紛紛開始了零售業務轉型,而2016年時大家做零售都去傍房貸,但2017年逢上樓市調控、房貸收縮,銀行心里是想繼續靠房貸、但被限制了,所以零售部類里,消費貸成了新投靠;第二,那時市場上的現金貸、消費信貸公司都賺得個盆滿缽滿,銀行也眼饞這塊利潤啊,畢竟當時,銀行的其它信貸業務已經息差收窄、利潤下滑了。
到了2018年,消費金融還是在發力中,但風險漸漸開始冒頭了。市場上的那些現金貸、消費信貸進入行業整頓,一批多頭借貸的客戶風險開始向銀行體系、尤其是信用卡部門蔓延。所以在這個期間,銀行雖然還是愛著消費貸,但是對“下沉”客群開始了明顯的收口。
今年年初,上述股份制銀行人士說,他們感覺到進入了新一輪的“資產荒”,很多貸款還是不敢放;而行里零售轉型的大方向沒變,加上消費信貸屬于相對的高收益品類,可覆蓋相對高一些的風險,所以大家還是在強調做大消費信貸規模的。
但到了今年下半年,他感覺到行里似乎又開始更強調“風險與規模并重”了,在消費貸方面也更加注重“要有消費場景”、“資金用途可控”等。
同樣的,聽說一些銀行的信用卡業務也在進一步壓降現金分期業務占比,轉而發展有場景的分期業務。并且要求從客戶收入認定、額度核定策略等都會卡得更緊,以嚴控新增業務風險。
今年上半年,34家A股上市銀行中,八成銀行不良貸款率下降,但對于消費貸這一焦灼的市場,資產質量卻呈現“逆行”上升態勢。國有大行中,建行、交行的消費貸不良率上升了0.35、0.22個百分點;股份制商業銀行中,招行、浦發、興業、平安四家股份制銀行的信用卡不良率也比去年底上升了0.2至0.57個百分點。
一頭是銀行們細微的變化及主動調結構;另一頭是監管又重提底線,再敲消費貸違規的警鐘。
第二件事是,日前,銀保監系統釋放出對于消費貸的關注,浙江銀保監局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個人消費貸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嚴謹貸款資金違規流入股市、樓市以及其他投資性領域,同時對信用卡業務管理也提出嚴格遵循消費定位的專門要求。
如果先得出一個簡單的結論的話,那就是監管和銀行基本同步,對消費信貸管控會趨嚴;銀行之前的先粗放地做大規模的老路子會悄然變化了。
中信證券研究部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師明明分析稱,消費貸目前的確存在諸多的風險和隱患:
第一,消費貸并未真正促進消費,從2016年底至2017年底,消費貸的資金沒有用于日常消費,主要流向了住房市場;
第二,消費貸款自貸款公司流向個人之后,由于缺乏監督和統計機制,對其流向很難加以判別;
第三,在去杠桿周期中,消費貸款的不良率可能上升。存量較大的消費貸與地產牽連,將對市場形成連鎖反應,影響加大。
對于消費貸違規流向房地產市場等,明明認為,銀行通過消費貸的方式變相對居民增加信貸投放,此舉對實體經濟產生影響。并且資金涌入房地產市場,會間接推高房價,造成資金在金融領域的空轉而不產生實際價值。
去年以來,要引導資金切實流入實體經濟一直是政府在金融領域最為關注的問題,因此業內預計,對消費貸違規流向的監管只會加強、不會放松。
多位市場分析人士也認為,此次浙江銀保監局下發《通知》具有一定風向標意義。
就業務細節來看,例如,通知要求轄內各銀行機構要建立差異化貸后用途管控機制,累計用款超過5萬元的,要在賬戶分析、人工排查等方面提高跟蹤強度;累計用款超過30萬元的,要嚴格收集消費用途憑證;累計用款超過100萬元的,原則上要實地核驗消費用途。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特聘研究員董希淼認為,對30萬元以上的消費貸款執行“受托支付”規定,將貸款資金支付到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減少被挪用的風險。
此外,此次通知明確的“六條業務合規底線”:
一是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個人消費類貸款;
二是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產抵押發放個人消費貸款;
三是不得對無償還能力的客戶發放消費貸款;
四是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
五是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放貸或為其提供資金放貸;
六是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增信及變相增信。
上述合規底線其實早已有之,只是每次監管趨嚴時都會重敲一遍警鐘,將風險控制擺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
最后,談到監管趨嚴對于金融科技企業的影響,京東數字科技副總裁、首席經濟學家沈建光分析認為,如果這些政策在全國推廣實施的話:
一是,人消費貸款在加強用途管控的同時,也要加強對借款人第一還款來源(償付能力)和第二還款來源(抵押擔保)的管理,該類貸款的信用風險管控將會得到切實改善;
二是明確將個人消費貸款業務的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作為銀行貸款的核心業務,并將其排除在外包業務之外,金融科技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的外包業務范圍將會隨之收縮;
三是明確要求銀行機構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放貸或為其提供資金放貸,金融科技企業與銀行合作的助貸業務模式也將隨著發生變化。
(本文作者介紹:財經評論員、主持人,中國中小企業協會專委會研究員,上海金融青聯委員。微信公眾號:愉見財經。)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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