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就《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旨在促進證券行業高質量發展,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建設中國特色現代資本市場。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08年4月頒布實施后,僅在2014年做過小幅修訂,此次修訂是近15年來首次重要修訂。本次《征求意見稿》共新增35條、刪減5條、修改68條內容,重點修訂部分相對滯后的規定,結合有益的監管實踐,在制度層面固化經驗、補足監管要求。
一、本次修訂多管齊下,并將提升證券業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寫入立法目的,同時壓實證券公司主責主業,補充了部分領域業務規則,推動證券行業高質量發展。
近年來,作為證券市場中介機構,我國證券公司通過承銷發行股票、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金融工具和其他業務,持續發揮服務實體經濟作用,其中僅2022年,證券行業服務實體經濟實現直接融資5.92萬億元,為穩定宏觀經濟大盤做出了積極貢獻。同時,隨著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等市場改革的不斷推進,證券公司監管也面臨新的形勢和任務,《條例》也需吐故納新,更好匹配市場環境的發展變化。
本次修訂多管齊下,在監管制度層面,推動證券公司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壓實證券公司主責主業,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一方面,《征求意見稿》擬將提升證券業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寫入立法目的,明確監管導向,規范證券公司融資行為,提出證券公司融資應當遵循必要、合理、集約的原則,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并強調完善上市證券公司投資回報機制、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另一方面,要求證券公司建立長效合理激勵約束機制,培育“合規、誠信、專業、穩健”行業文化。
同時,《征求意見稿》補充了證券公司部分業務領域的監管“空白”。例如,現行《條例》在承銷保薦和做市等業務方面存在監管“空白”,對場外業務等新業務缺少規制。《征求意見稿》擬新設“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做市交易業務”章節,明確證券公司勤勉盡責、審慎盡調等基本義務,強調內部控制及承銷業務的底線要求;規定做市交易業務的基本規范和內控要求,明確交易場所的職責。此外,《征求意見稿》擬補充場外業務規范,要求證券公司履行信息報送義務,加強數據統計和監控監測,強化客戶實名制及適當性管理、履約保障機制、風險限額管理等重點環節的管控。
二、《征求意見稿》落實新《證券法》要求,修改完善相關規定,優化監管方式,落實審慎監管要求,實行差異化監管,并大幅提高違法成本。
2020年頒布的《證券法》取消了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等事項的行政許可,將證券公司董監高任職由許可改為備案,將“審慎監管”的適用范圍擴展到證券公司業務活動,大幅提高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等。
基于此,《征求意見稿》擬取消部分許可事項,明確證券公司任免董監高的備案要求、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登記要求,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同時,落實審慎監管要求,規定證監會基于審慎監管原則,可以對證券公司進行風險提示、提出監管建議,進一步完善日常行政監管措施類型及適用對象,補齊對證券公司風險的早期干預措施,強化早期風險應對法律手段,實現風險處置關口前移。此外,《征求意見稿》擬提高違法情形下的罰金和賠償金限額,大幅提高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在差異化監管方面,《征求意見稿》建議明確證監會根據治理結構、合規風控、業務開展等情況對證券公司實施分類監管。其背景是,當前全行業140家證券公司地域分布廣,但行業集中度較高,大中小型證券公司在業務規模、風險特征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差異化監管有利于在管少管好之間尋求平衡點,做到有的放矢,不斷提升監管效能。
三、《征求意見稿》落實穿透式監管原則,打通金融風險防范鏈條,引導資本依法有序投資證券公司,并結合行業數字化轉型提速的背景,強化對行業新型風險特征的應對,夯實行業安全平穩運行基礎。
穿透式監管是解決分業監管弊端、打通金融風險防范鏈條的重要手段。在總結近年監管經驗的基礎上,《征求意見稿》規定證監會依法加強對證券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人的監管,規范和引導資本依法有序投資證券公司;針對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關系、規避責任等問題,將底線要求擴展適用至主要股東的實際控制人,并相應補充完善了監管核查手段;同時,要求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制人嚴格履行與經營活動有關的承諾,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風險防控是金融監管永恒的主題,近年來,金融科技的迅速發展對證券公司傳統展業模式帶來較大沖擊,也改變著證券公司的風險特征,同時網絡攻擊、技術故障等安全隱患逐步暴露,給傳統的金融監管方式帶來挑戰。《征求意見稿》擬新設“信息技術”章節,突出信息技術安全管理,要求證券公司保障信息技術投入,提高自主研發能力,維護信息技術系統安全、數據安全和客戶個人信息安全,并對跨境部署及數據跨境流動、信息系統接入等做出原則性規定,明確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的禁止性行為。
長期來看,《征求意見稿》的最終確定及落地實施,一方面將通過進一步優化完善監管規則,督促證券公司歸位盡責,提升風險防范和內控管理能力,以應對資本市場深化改革與持續對外開放、金融科技高速發展、證券市場行情波動等因素對行業持續穩健發展帶來的挑戰,另一方面也將引導證券公司多維度積極提升自身服務實體經濟能力,證券行業服務實體經濟的成效或將顯著提升,并助力證券行業走向高質量發展的新征程。
(本文作者介紹:大公國際作為中國國新控股子公司,成立于1994年,擁有獨創的評級方法和評級技術,科研成果豐富。)
責任編輯:趙思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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