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ESG要素在企業評價、投資決策以及政府監管指引中的廣泛應用,市場上各類ESG披露標準也層出不窮。但由于ESG要素同財務指標相比具有數量指標多且難以量化的特點,依照不同ESG披露標準給出的ESG評價往往存在較大的差異,不同標準和不同機構給出的ESG結果可比性較差。因此,全球范圍內從監管、投資機構和企業對于ESG標準統一的要求日益迫切。在這一形勢下,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IFRS)下設機構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ISSB)所設立的可持續發展披露準則(ISDS),有后來居上成為一統國際ESG標準的趨勢。在當前國際ESG標準基準成型階段,我國相關ESG標準制定和評級機構亦應積極參與相關國際標準的研究和接軌,并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ESG披露標準和評價框架。
全球范圍內,ESG評價的作用日漸重要,各類標準也不斷涌現。然而,不同ESG披露標準之間差異性較大,影響了不同ESG標準下評價的可比性。隨著ESG評價應用領域的擴展,企業、投資機構、國際組織和政府監管機構對ESG標準統一的呼聲日高。
ESG信息披露是ESG投資、企業評價和相關金融工具評級的底層基礎數據。而數據是ESG投資的核心和支撐,是投資人評價投資標的非財務風險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主要依據。因此ESG信息披露的標準能否規范是ESG評價可比性、參考性和實用性的基礎。同時,ESG標準既是評價企業、投資機構ESG表現的基礎,也是政府監管的依據。然而由于ESG標準本身涵蓋了環境、社會和治理等多個維度的要素,而且很多要素缺乏統一的財務會計統計指標,這就造成ESG標準眾多,難以統一的客觀現狀。然而,隨著全球對氣候、環境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等領域重視的不斷強化,無論企業、投資機構或者是政府機構,對ESG標準的規范和統一的需求都更為強烈。
從目前ESG披露標準的現狀看,主流的標準包括全球報告倡議組織標準(GRI)、可持續發展會計準則委員會標準(SASB)、氣候變化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指南(TCFD)、國際綜合報告委員會標準(IIRC)等。其中,GRI標準是全球使用較為廣泛的披露框架,在歐洲企業中尤為普遍。SASB標準進行一般性披露則在美國企業中較為流行。由金融穩定委員會(FSB)所設立的TCFD指南則在氣候相關問題披露上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使用。
由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IFRS)下設機構ISSB所設立的可持續發展披露準則(ISDS),有后來居上成為統一ESG標準主要候選的趨勢。其所具備的有利條件包括:一是所依托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IFRS)自身強大的國際影響力;二是同眾多現有國際主流標準制定機構的合作與整合。
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ISSB)是2021年11月由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IFRS)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6次締約方大會(COP26)上正式宣布成立,設立該機構的目標就是要制定一個高質量的、具有可比性的可持續發展披露標準的全球基準,為投資者和資本市場提供與企業可持續發展相關的風險和機遇的信息。從目前的發展勢頭來看,ISSB的ISDS有后來居上之勢。
ISSB制定的ISDS同其他標準相比有兩個優勢。一個是它所依托的IFRS的另一下設機構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在金融會計準則方面在全球范圍內已形成廣泛的影響力,目前全球范圍內約140多個司法管轄區強制采用了IASB的會計準則,即遵從IASB會計慣例已經是對這些司法管轄區中金融機構和上市公司的法律要求。IFRS設立ISSB主要的目的之一就是試圖建立起來同IASB平行的非金融會計領域的國際標準,這樣IASB和ISSB兩條腿就撐起了金融和非金融會計兩個領域,目的是未來使ESG可持續發展報告變得和當下的財務報告一樣舉足輕重,讓非財務信息和財務信息互為補充,全面滿足投資人和資本市場的需求。未來,如果ESG標準披露同財報的要求一樣,則強制性披露以及第三方審計機構的參與無疑將強化ESG標準的可執行力,同時其可比性和可參考性也會更強。
第二個優勢則是ISSB通過合并或者合作,對現有影響力較大的幾個同ESG相關的標準體系進行了有機整合,因此雖然起步較晚,但從一開始ISSB的ISDS標準就具有較好的基礎。在組織層面,ISSB通過合并CDSB和VRF,整合了兩家ESG標準構建和評價領域的技術力量和專業人才;在合作層面,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于2021年成立了技術準備工作組(TRWG),該工作組由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氣候披露準則理事會(CDSB)、金融穩定理事會(FSB)下屬的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TCFD)等協同工作,并在2022年上半年發布了《氣候相關披露準則》和《可持續發展相關財務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兩個標準文件的初稿。一旦定稿,這兩份文件將首次在全球范圍內為可持續發展和氣候報告提供了急需的統一和標準化要求,有望為ESG戰略和披露提供清晰有效的途徑和框架。值得一提的是,ISSB出臺的兩份標準,從核心架構上借鑒了TCFD架構,即企業通過披露度量風險的指標和目標、評估和應對風險的策略方法、企業規劃和發展戰略,以及企業應對風險管理的治理體系等要素,使相關利益人能較全面評價企業的ESG狀況。由于TCFD框架在氣候領域廣泛的影響(截至2022年7月,全球共有95個國家和地區的3400家組織和機構正式公告支持TCFD),這也意味著眾多國家和機構將會比較容易接受和采納ISSB的ISDS標準。
ESG國際標準的形成趨勢上,短期內不同標準的競爭在所難免。但長期而言,以ISDS為代表的兩三種ESG標準體系將成為各國ESG披露或評價的主要參考。我國在ESG標準體系制定上既要注重同國際主流ESG標準的同步接軌,又要兼顧國內ESG標準的國別特色。
從未來ESG披露框架的國際標準能否統一的趨勢上來看,IFRS作為國際上相對獨立的基金會,在ESG標準的制定和推廣上有其優勢,但ISSB的ISDS標準也面臨著其他標準的競爭。ISDS標準的競爭對手主要來自歐盟和美國。歐盟委員會推出了《歐盟可持續報告準則》(ESRS),并委托歐洲財務報告咨詢小組(EFRAG)負責ESRS的開發。歐盟在制定框架過程中吸納的是全球報告倡議組織(GRI)的標準,堅持兼顧企業財務表現和社會影響的雙重重要性原則(Materiality Principle)。而美國證監會借鑒的是國際公認的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框架(TCFD),秉持的是單一重要性原則,即其披露標準是針對投資人的。從發展中國家的情況看,由于經濟、社會等發展階段的差異,完全采納歐美主流ESG披露標準會存在“水土不服”的問題,一定時期內各類不同ESG披露標準共存的情況將持續存在。近期,中國銀保監會出臺的《銀行業保險業綠色金融指引》,以及較早前國家財政部等7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構建綠色金融體系的指導意見》等文件,結合我國國情對國內綠色金融發展等相關領域的披露標準給出了指引。同時,政府相關機構也在積極通過G20金融穩定理事會等平臺,積極參與到國際ESG標準的制定中。從ESG披露標準長期的發展趨勢上,當前存在眾多ESG標準的格局將不利于ESG標準在不同地區的推廣和應用,預期未來標準最終會統一在ISDS等兩三個占據主導地位的ESG標準體系上來。
對我國ESG標準設定及相關評級機構而言,當前應該著手對主流國際ESG標準的研究,依據其基礎披露框架并結合我國實際國情,制定相應的ESG披露標準以及ESG評級方法和模型。在披露標準方面,既要保持同國際上主流ESG標準總體框架的兼容性,同時也要兼顧考慮披露標準在我國的適用性。對ESG各要素的詮釋同各國對于可持續發展價值觀的理解有著密切的關聯。舉例來說,對于ESG標準中經常涉及的“社會公平”這個S項下的子要素,在不同發展階段的經濟體對其賦予的內涵可能就存在較大差異:在發展中國家,消除貧困可能是實現社會公平的重點;而在發達經濟體,則會更關注階層分化和財富分配的兩極化。此外,在ESG標準重要性原則的選擇上,應結合我國國情對ISDS標準面向投資人的單一重要性原則進行適當調整,以滿足我國現階段下ESG標準披露的多目標需求。同時,在當前國際ESG基準標準成型階段,無論是積極參與ESG標準的制定和接軌,抑或是服務國內市場不斷擴大的各類相關利益主體的ESG評價需求,對專業評級機構在ESG底層基礎數據提取、量化以及評級框架等方面都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本文作者介紹:大公國際作為中國國新控股子公司,成立于1994年,擁有獨創的評級方法和評級技術,科研成果豐富。)
責任編輯:趙思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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