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莫開偉
剛剛據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平安銀行沈陽分行的不當推介行為,與楊某的損失間具有因果關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考量平安銀行沈陽分行在推介案涉理財產品時未遵循風險匹配原則及適當性義務的履行瑕疵,以及楊某自身過失等因素,對楊某的損失,酌定由平安銀行沈陽分行賠償65%,楊某個人承擔35%。
這份判決書在全國銀行界與廣大投資者心中掀起了陣陣漣漪,購買私募產品按照最新央行、銀保監會發布的理財新規,只要銀行堅持了適當性原則,并盡了風險告知義務,在打破了購買理財產品的剛性兌付,銀行是不用負責投資者虧損賠償的。
但是這起案例正好在適當性與風險揭示兩方面出了問題。使得投資者有機會將銀行告上法庭,讓銀行承擔其購買私募產品虧損的賠償。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高凈值客戶楊某于2015年5月至6月通過平安銀行沈陽分行,先后分別購買了和聚主動管理2號私募基金101萬元、大成睿景混合A基金10萬元、星石7號私募基金101萬元。
以及一份結構類理財產品10萬元。
而當結構類理財已于2016年6月贖回,回款45萬元,虧損5萬元,兩只私募基金均持有了4年多。
和聚2號基金已贖回,于2019年5月31日回款809,972.24元,于2019年10月28日回款67.84元。
也就是說,持有和聚2號基金虧損超20萬元,四年多虧損近20%。
出現購買私募產品虧損的結局,楊某將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告上法庭。
楊某主張,平安銀行沈陽分行向其推介風險評級超出其風險承受等級的金融產品,違反適當性義務,且在銷售過程中未履行風險告知義務,應向其賠償所購買金融產品的本金和利息損失。
事實也確實如此:
一是楊某在購買產品期間,銀行共進行了三次風險測評,評估結果分別為平衡型、成長型和穩健型,這與購買理財產品的風險不匹配。
二是銀行為了銷售任務,讓楊某購買高風險私募產品,且是銀行柜臺工作向楊某索要了密碼并私自在柜臺電腦操作完成的,其在當時并不知曉該次風險測評。
三是楊某提出和聚2號基金屬于高風險投資品種,但銀行提供的材料記載該基金風險等級為中風險,且未向其出示提示風險的調查表特定頁面內容。
綜合上述情況,該銀行《理財產品客戶權益須知》中所載“客戶風險測評等級與理財產品風險登記匹配表”顯示,風險等級保守型對應理財產品低風險。
穩健性所對應的最高風險類型為中低風險;平衡型所對應的最高風險類型為中等風險;成長型所對應的最高風險類型為中高風險;進取型所對應的最高風險類型為高風險。
如此導致了楊某購買的兩只高風險的私募基金,均與其實際風險評估不符。
這一切平安銀行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由此,這起私募產品虧損案給了銀行與投資者很大的啟示:作為銀行方,不能單純的為了銷售業績,將高風險私募產品銷售給承擔風險能力不夠的投資者,一定要堅持經營適度性原則。
這是經營理財產品必須堅守的底線,否則就會給自己帶來很大的麻煩,也有可能給經營造成巨大的損失。
同時,要對購買私募產品的投資進行及時性的風險提示,讓投資者根據自身風險承擔能力來購買理財產品,使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與理財產品的風險等級對應,消除由于風險提示不當給投資者造成誘導行為。
對于投資者來說,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大腦始終應繃緊風險之弦,千萬別聽銀行相關工作人員的單方宣傳。
更不能看到收益率高而盲目購買,應把購買理財產品在可能帶來的投資風險進行充分預估,避免購買與自身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高風險理財產品。
尤其,當銀行機構推介理財產品時,應多長幾個心眼,不能過于相信銀行工作人員,始終保持謹慎投資風格,這樣可以遠離投資風險,避免很多的麻煩。
(本文作者介紹:)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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