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挖哥
在最高法院發布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下調至4倍LPR新規后,“首例”判決便成了各方關注的焦點,期待一些懸而未決的問題能從中找到確切答案。
8月27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的一個判決案件涉及平安銀行溫州分行與個人洪某的借款合同糾紛,平安銀行按年化利率24%主張收取洪某的利息、罰息和復利,被法院予以駁回,最終按照8.20后新的司法保護紅線LPR的4倍計算利率。
這份被各界冠為“首例”判決引起了廣泛關注,爭議也比較多。實際上,此前有媒體披露過一份更早判決案例,時間是8月21日,由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的一審民事判決書,借款利率認定也是根據2020年8月20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按照LPR的4倍年利率15.4%。
這個真正的首例沒有引起太大關注,主要原因是這個案例不涉及持牌金融機構,而是個人與個人之間,真正意義的民間借貸。目前,這份判決書仍保存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
窺一斑而知全豹,新規后的這兩個判決案例,傳遞了什么信號?厘清了哪些問題?參考價值又幾何?
一:金融機構適用民間借貸司法保護利率?
溫州案例引起熱議主要有兩個焦點:一是金融機構是否適用民間借貸司法保護利率的最新司法解釋;二是新規明確規定施行新規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才適用新規,但該案件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是在7月就已立案受理。
其中第一個對于將直接影響金融機構,最受關注也最具爭議。
最高法發布的規定第一條明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雖然挖哥認為民間借貸利率紅線未來傳導到金融機構是大概率事件,但對溫州這個判決在時間上“無縫對接”,還是頗感意外。因為此前,2015年版民間借貸規定出臺后2年后,最高院才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對齊了金融機構與民間借貸的利率24%的紅線,給金融機構留出了足夠的調整空間。
按照法律適應性原則,在沒有關于金融機構的新司法意見出臺前,金融機構的審判依據應該還是《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
8月25日,上海銀行業糾紛調節中心日前做出的一份調解書顯示,該中心要求呂某按照合同約定年利率20.88%(超過15.4%)向中銀消費金融公司償還貸款。傳遞的信號與最高法的意見一致,金融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于民間借貸新規。
值得一提的是,在引起各方熱議后,該判決文書已悄然撤下。另外據媒體報道,作為當事方的平安銀行也將提起上訴。
基于多個爭議點,從這起尚未生效的判例中,無法得出金融機構適用民間借貸利率的結論。
二:地方判決案例有多大意義?
判斷案例的參考價值,先要科普一下司法體系。目前,世界上的司法體系主要分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于法律淵源、論證方法、審判權、審判模式存在差異。其中,大陸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并且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我國屬于大陸法系,也就是成文法系,地方法院的判決,尤其一些基層法院的判決,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但不具有典型性和指導性。
最終,還是要由最高法來發布更明確指導意見,統一各地判罰規則。
三:利率15.4%是APR還是IRR?
在溫州和宜昌的這兩起新規后的判決中,都是以4倍LPR利率15.4%作為保護上限,對于這個15.4%利率的口徑究竟是APR(名義利率)還是IRR(實際利率),也是此前各方關注比較多的問題。
從這兩起判例來看,都遵從了最高法發布會說明中“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來計算利率,換成金融術語就是APR口徑。
比如,溫州判決所涉銀行借款,共分36期還款,約定月利率為1.53%,年利率18.36%(超過起訴時4倍LPR利率15.4%),被告前10期按該利率如期還款,判決對此約定利率予以支持。合同期內逾期債務的利息、罰息、復利,統一按4倍LPR*總逾期金額*最長逾期時間計算,不區分分期債務的各自逾期時間,這是典型的APR計算方法。
在宜昌判決的案件中,也是采用了最高法司法解釋中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即APR算法,通過借款利率=借款利息總和/(最初借款本金*實際借款天數/365天),最終判定利率超過15.4%上限。
這兩個判例說明,在4倍LPR的計算方式方面,地方法院都遵從了最高院發布會上的說明、與此前許多法律界人士解讀也保持一致: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APR15.4%為利率紅線口徑。
四:分期還款的APR15.4%就是高利貸?
APR(名義利率)和IRR(實際利率)主要區別是利率計息基數不一樣。APR算法,按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當期利息的計息基數是期初放款金額;IRR算法,按照貸款余額進行計息的,當期利息的計息基數是剩余貸款本金。
如果還款方式是一次性還本付息,剩余貸款余額就是期初放款金額,兩種算法的結果一樣;主要區別在于,分期還款,貸款余額是在動態減少的,IRR口徑算出的利率比APR自然就要高。
因此,也出現了一種聲音,認為分期下的APR15.4%換算成IRR口徑超過15.4%,就是“高利貸”,就是可能被利用的“漏洞”。
這讓挖哥想起了身邊的一位電腦小白朋友的故事。他幾年前買了一臺新電腦,產品配置顯示硬盤容量是500G,回家他打開電腦后發現顯示容量只有400多G,“縮水”了不少,他第一反應是被商家黑了,興匆匆來咨詢我,被我嘲諷了好一通。
內行的電腦用戶都知道,硬盤廠商計算硬盤容量為1000進制,而計算機是以2進制的1024計算。因為算法口徑不一樣,500G的硬盤換算成計算機顯示的容量只有465G。
在這里,我們可以把硬盤廠商的容量稱為“名義容量”,計算機顯示容量稱為“實際容量”。
作為業界約定成俗的規則,在廠商展示的硬盤口徑都是“名義容量”。但實際電腦上使用的容量都要比“名義容量”小一些。
我們因此得出硬盤有“縮水”,這個口徑有漏洞嗎?當然不能。
再回到民間借貸利率口徑,分期還款方式會讓資金實際使用率降低,但本質上沒有加大借款人的還款負擔。只要信息透明、分期利弊廣而告之,雙方自愿,就都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
另外,利率高和低都是相對的,按照原先的兩線三區劃分,超過36%才被認為是高利貸,不受司法保護。
這次紅線下調到APR15.4%,按一年12期換算成IRR將近27%,相當于把之前的“高利貸線”已大幅下調將近10個百分點。
法律不同于行業監管措施,一旦出臺是具有最大的廣泛性。選擇更寬泛的APR15.4%,這是吸收各界意見后的最大公約數,也是最符合當前穩就業、擴內需大背景下,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需要。
(本文作者介紹:自媒體獨角獸挖掘機創始人、互金行業觀察者,曾擔任傳統媒體金融主編,是最早一批報道互聯網金融的媒體人。)
責任編輯:王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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