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曹中銘
就像證券市場追求“三公”原則一樣,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市場化,同樣不能脫離“公平”的原則,這對于上市公司與重組方而言都同樣如此。
近日,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刷屏。10月19日,證監會一日三提并購重組。當天早間證監會主席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表示,繼續深化并購重組市場化改革;在下午舉行的例行新聞發布會上,以及晚間發布的關于并購重組審核分道制“豁免/快速通道”產業政策要求的相關問題與解答上,都提到了并購重組。20日,證監會再次發布事涉并購重組的相關問題與解答,將IPO被否企業籌劃重組上市的間隔期從3年縮短為6個月。此外,證監會還表示,積極支持優質境外上市中資企業參與A股上市公司并購重組,不斷提升A股上市公司質量。
如果說證監會主席接受記者采訪時的表態,背后不無穩定市場情緒,含有“救市”的成分在內的話,那么其后證監會頻繁提及并購重組,顯然又凸顯出并購重組對于資本市場的重要性,以及證監會推進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市場化改革的決心。
事實上,自2016年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修訂以來,證監會就開始推行“監管的歸監管,市場的歸市場”的監管理念。而且,證監會推進并購重組市場化也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比如今年1-9月份,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近3000單,同比增長69.5%,已超去年全年總數,交易金額近1.8萬億元,同比增長46.3%,接近去年全年水平。其中,僅117單需證監會審核,行政許可比例由去年的不足10%進一步下降至4%。顯然,并購重組市場化,不僅大大提升了市場的活躍度,提高了并購重組的效率,也為上市公司的并購重組打開了方便之門。
但推進并購重組市場化,并不意味著可以對上市公司的并購重組行為放任不管。即使是“市場的歸市場”,但監管卻需要同步跟上。否則,并購重組就有可能被演繹為利益輸送的工具,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工具,其優化資源配置功能亦將大打折扣。
在這方面市場還是付出了一定的代價的。如在此前上市公司并購重組案例中,重組方標的資產不乏以少充多、以劣充優、以次充好的;并購重組變成了“忽悠式”重組的;并購重組中派生出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的;并購重組產生高商譽的。此外,并購重組后遺癥更是比比皆是。某些上市公司的并購重組,不僅沒有讓上市公司實現做大做強,重組進來的資產反而成為上市公司的累贅,損害了全體股東的利益,而重組方則從中賺得盆滿缽滿,這無疑是非常不公平的。
就像證券市場追求“三公”原則一樣,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市場化,同樣不能脫離“公平”的原則,這對于上市公司與重組方而言都同樣如此。個中的任何不公平現象,必然會損害到另一方的利益。因此,強化對并購重組市場化的監管,亦需要維護“公平”的原則。
基于此,筆者以為可以從三個方面著手。一是標的資產的估值須公允。在以往的案例中,標的資產溢價數倍、十數倍或數十倍的現象并不少見,甚至其中還不乏虧損資產的高溢價。高溢價往往催生出高商譽,一旦標的資產業績不達標,會對上市公司業績產生較大的影響。追求標的資產估值公允,可綜合考慮行業平均市盈率水平、凈資產收益率水平、成長性等多個因素。標的資產允許有溢價,但須在一定的限度內。
二是重組方的業績承諾。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規定,重組方是應該作出業績承諾的。而且,根據標的資產的估值,重組方也須作出對應的業績承諾。比如估值較高的,就應該作出較高的業績承諾。如果業績不達標,重組方應以現金或股份的方式進行補償。
三是股份解禁問題。為了維護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并購重組應主要以發行股份購買為主,現金收購為輔的方式進行,且現金收購不得超過交易金額的20%。在發行股份的解禁期上,股份解禁期限應不短于業績承諾的期限。特別是,如果重組方沒有完成業績承諾,又沒有補償到位的,其持有的相關股份應一直鎖定,直到所有的補償到位為止。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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