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段春華)日前中國證監會下發的《關于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放寬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限制,引起了保險公司的無限遐想。但保險業界人士同時也反映,該政策僅解決了監管方面的問題,法律方面的障礙依然存在,即《保險法》的限制。因此,修改《保險法》已成為業界的共識。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對于基金發起人范圍的放寬,保險公司普遍認為,此舉不僅為社保資金,也為保險公司通過組建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專業化運作提供了依據。該政策的出臺,意味著保險資金運用的渠道不但進一步和國際接軌,而且保險公司也可接受社會資金的委托進行代客理財,保險公司的收益有可能進一步提高,經營風險得到了化解,抵御國外保險公司競爭的能力也得到了提高。
但保險界人士也反映,僅有該項政策還是不夠的,組建基金管理公司還涉及法律上的障礙。按《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后一條規定更是為保險公司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打上了死結。近期以來,保險公司經營風險化解的需要,以及迎接WTO所帶來的國際競爭的壓力,使得業界越來越認識到修改保險法、突破資金運用限制的必要性,但也不能忽視,《保險法》的修改并不是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
此外,保險資金運用的首要要求是安全,其次才是收益。國外保險資金多是進行組合投資以規避風險,60%左右是投資于債券,20%左右是股票,其余20%是不動產、抵押貸款和其他投資。而目前國內企業債市場不發達,國債缺乏與保險資金相匹配的品種,金融衍生產品和避險工具缺乏,也為保險公司組建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專業化運作增添了不少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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