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劉倩) 日前中國證監會向各上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及有關會計師事務所發布了上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特別規定,對該兩類上市公司的年報披露做出補充要求。
該《年報特別規定》主要強調了該兩類上市公司要對在報告期內業務、風險、內部控制等方面的特殊之處加以充分披露。根據這兩份新出臺的特別規定,上市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今后在年報中要增加披露一些特殊的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商業銀行應披露本年末按五級分類的各類貸款余額,證券公司應披露截至報告期末前三年年末的凈資本數據?紤]到年報披露在即,此次對商業銀行放寬了要求,不必披露1999年以前按五級分類的各類貸款余額。
這兩類企業還必須在董事會報告中增加特殊披露內容。商業銀行董事會應披露年末貸款的五級分類情況、各級貸款呆帳準備金的計提比例、不良資產的年末余額、本年度為解決不良資產已采取及擬采取的措施等。證券公司董事會應披露證券經紀、承銷、自營業務及資產管理業務情況。
《年報特別規定》還對上市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的風險因素和內控制度、補充審計做出了特別披露要求。公司必須聘請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對其編報的補充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另據了解,此前,中國證監會于11月2日頒布了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招股說明書與格式及財務報表附注特別規定,并已在新上市金融機構中貫徹實施。但是,已上市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至今仍沿用有關年報的一般規定,新老金融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出現了嚴重的不可比。針對這一問題,經充分征詢相關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等的意見后,中國證監會制定了該年報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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