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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2日 15:28 新浪財經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 的虛

  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 等問題提

  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 標價。

  第二十條

  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 當標

  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

  消費者 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

  營 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

  品或者 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斯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

  或 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 實

  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 的商品

  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

  擔包修 、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

  故 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 、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

  者不公 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

  事 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 無

  效。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

  攜帶的 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

  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 法規和政策時,應當聽取消費者

  的 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 、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

  保 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各級人 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 費者

  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 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 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 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仿照法

  律、 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 ,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

  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 及其社會團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 商品和服

  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 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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