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0
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1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 康發
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 本
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
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
未作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 權
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祖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 和個
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 好維護消
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 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 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
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 產地、生
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 限、檢驗合格
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 費用等有關情
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 或者
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 不購買任
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 商品或者服務
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 得質
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 制交易行
為。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 獲得
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 當努
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 我保護意
識。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 得到
尊重的權利。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利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 者有
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 消費者權
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 、建議。
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仿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 法》
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 應當按照
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的監督。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對可
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 和明確的
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 危害發生的方
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 正確使用商品或者
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 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
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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