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的佛山消費者狀告深圳“喜××”食品公司、汕頭“東×”食品有限公司、佛山“興×商場共同侵權案,近日終于有了定論。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一審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
本案原告———佛山某律師所律師李勁松在起訴狀中稱:2000年7月16日,我在“興×”商場購買了:A、4袋“喜××”公司制造、標價6元/袋的“喜××”AD鈣營養果凍;B、4袋“喜××”公司制造、標價2元/袋的“喜××”AD鈣營養果凍;C、6袋東×公司制造、標價1·7元/袋的“皇×”扭一扭果凍,價款總計42·20元。這些果凍包裝上沒有“本品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說明文字,也沒有“標明正確使用商品的方法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的說明文字。至8月8日,這些果凍已有一半多被我上幼兒園小班的兒子及到我家玩的孩子吃掉了,剩余的幾袋正準備在8月12日去一朋友家時帶去給他兒子……
8月9日,我偶然翻閱8月8日的某日報,看完“南海市新聯村民梁永好喂果凍給鄰家嬰兒吃果凍惹出人命官司”的新聞之后,被驚嚇出一身冷汗,我給兒子及他的小朋友吸食的果凍布丁竟然是“死亡殺手”!僥幸,他們命大,偶然逃脫了死神魔爪沒被果凍噎住……
驚悸之后,李律師仔細觀察過這些果凍后認為,東×公司和“喜××”公司生產制造、興×商場經手售賣的果凍是假冒偽劣商品、屬不合格缺陷產品。因為這些果凍“形狀就像一個塞子,剛好是個喉塞子,又光滑又有彈性,像上了潤滑劑一樣,小孩食用時極易被其卡住氣管噎死”,而東×公司和“喜××”公司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缺陷產品沒有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竟由興×商場售賣給不知情的消費者,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并嚴重危害了消費者的人身安全。
8月24日,李律師一紙訴狀將深圳“喜××”食品公司、汕頭“東×”食品有限公司、佛山“興×”商場告上佛山市城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興×商場退還其貨款42·20元,并負責回收原告手中剩余的上述兩公司生產的果凍;判令被告汕頭東×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深圳喜××食品有限公司承擔“將對吸食兒童有致命危險的不合格缺陷產品隱匿真相充作合格商品售賣,欺詐不知情消費者”應負的增加賠償責任,分別向原告支付增加賠償金20·40元和64元。
城區法院收到被告人的起訴書后,認為提起的訴訟中與被起訴人未構成損害事實,故不是本案的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和112條的規定,作出對起訴人李律師的起訴不予受理的裁定。
李律師表示不服,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張海燕、劉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