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把國務院禁卡令作為拒絕給消費者退款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它曲解了禁卡令的精神,而將違法發卡的風險轉嫁給了消費者。禁卡令說購物卡過期一律作廢,是要求商家、銀行對代幣購物卡妥善處理,并未說禁止將購物卡的價值折抵現金。
近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兩樁因購物卡、代幣卡作廢,消費者告商家、銀行的官司,法院均作出了由商家給消費者退錢的判決。兩起官司判決引發的話題,對于屢禁不止的購物卡問題不乏警示作用。
一樁官司是,深圳胡女士狀告深圳萬佳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彩田分店。胡女士訴稱:“2001年1月18日,我在該店購買了兩張面值1000元的‘萬佳百貨提貨憑證’。國務院緊急通知下發后,我到該商場購買商品,但未見有合適的商品可以購買,而且該商場的部分商品價格一夜之間上漲了10到20個百分點,致使我手中的購物卡貶值。我要求該店退卡,但遭到拒絕。我認為,國務院1998年起就發出禁卡通知,被告仍違規出售購物卡,屬無效民事行為。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返還我購卡款2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發行的“萬佳百貨提貨憑證”為代幣購物券,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貨幣!吨袊嗣胥y行法》第19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發放、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據此,法院作出判決:被告向原告銷售“萬佳百貨提貨憑證”的行為無效;被告返還原告購卡款2000元。
第二樁官司的原告李忠軒是一位律師。他狀告商家深圳易初配銷有限公司和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分行。李律師說:“我有兩張面值500元、由深圳易初配銷有限公司下屬的山姆會員店和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分行聯合發放的金穗山姆卡。在國務院通知下發以后,我到山姆會員店去了幾次,都覺得沒有什么需要買的。在卡到期之前,我只買了一副不太需要的防護眼鏡,花掉了一張卡,還余下一張500元的卡沒有用。我認為,雖然卡到期不能再用,但商家還是應該退款的。我以為有關部門會就退款事宜下發一個補充通知,但一直沒有等到。我到商家要求退款,但商家不予退款!
法院對李忠軒案的判決結果是:由兩被告返還原告金穗山姆會員卡內款項500元及利息,賠償原告交通費損失30元。
“‘禁卡通知’不是懲罰消費者的尚方寶劍!币晃唤旭R軍的法官說,商家把國務院的禁卡通知作為拒絕給消費者退款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商家的行為是曲解了國務院通知精神,而將違法發行代幣卡的風險轉嫁給了廣大消費者。國務院通知下發的目的,絕不是使消費者利益受損,使經濟活動變得無序,所需要禁止和制裁的也是商家和銀行的違法發行、銷售行為。國務院通知說購物卡過期一律作廢,是要求商家、銀行對代幣購物卡妥善處理,并未說禁止消費者將購物卡的價值折抵現金。
李忠軒律師尖銳地指出,發卡單位借口說因為國務院規定過期作廢而不予退款,并且很多商家還借機漲價,使作為弱勢群體的消費者的利益受到侵害,而發卡單位卻因為違法行為而受了益。李忠軒說,他打這個官司的目的之一,就是告訴更多的消費者,你的卡哪怕只有一分錢,也有權利向發卡單位要求返還。
商家與銀行聯名發放的金穗山姆卡是不是代幣卡?法院審理認為,金穗銀行卡是被告農行深圳分行依照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經過中國農業銀行總行授權發行,并報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同意備案后發行的。該卡性質屬于銀行卡附屬產品,發行程序上無違法之處。被告易初配銷有限公司下屬的山姆會員店,并沒有因為代理發行該卡而占有、占用顧客資金,與一般商家擅自發行的購物卡有本質區別。
原告李忠軒指出,兩被告發卡盡管在程序上符合《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但實際上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法》有關條款。另外,《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用,這就限制了它的流通作用,不能作為代幣卡使用。而金穗山姆卡正是違反了這一條,它是具有流通性的。
李忠軒認為,購物卡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缺少行之有效的處罰。因此,他請求法院向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出司法建議,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法》對被告處以20萬元以下罰款,但這一請求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吳偉忠 本報記者李桂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