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是國家明令停止使用代幣卡的最后限期,近日,河北省一律師以代幣卡作廢,但與商家相互承擔的義務沒有作廢為由,將發卡商家告到法院。
今年1月初,河北律師楊崇學在石家莊市人民商場購買兩張500元的電子消費卡,其中一張卡號是403699,按購卡收據說明,該卡自購買后使用有效期一年。
1月19日,國務院糾風辦、國家經貿委、中國人民銀行三部委聯合發出禁卡通知,限定在2月28日前由出售單位和購買單位妥善處理,過期一律作廢。
楊崇學沒有獲知此類信息,尚有403699號電子消費卡沒有消費,3月3日當他在人民商場購物時被拒使用。楊當場要求商家退款,人民商場以國家禁卡后商家給出消費者一段時間處理為由,拒絕退還。此后,楊崇學以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為由,將人民商場訴至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要求退還電子消費卡內500元本金及利息。
楊崇學解釋,打此官司并不是500元損失的問題,據他了解,還有許多消費者未消費完的代幣卡,遭到商家拒收,國家禁卡通告只是規定到期后代幣卡停止使用,妥善處理,但沒有規定代幣卡必須消費,不退現金,所以商家無權宣布代幣卡作廢。
楊崇學說,商家拒收消費者代幣卡在3個層面違法:第一個層面,持卡者與商家是買賣合同關系,商家發售的購物卡實際上是以預收款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行為,雙方是平等的,消費者有權在購物卡規定期限內消費。
第二個層面,這個合同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法規,《人民銀行法》第十九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和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國家三部委在此基礎上發布禁卡通告,所以此次商家發放代幣卡是違法行為,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代幣卡合同是無效的。
第三個層面,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則》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雙方都有過錯的,負有各自返還己方從對方取得財產的義務,有過錯一方應對另一方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商家沒有理由不進行賠付。本報將關注這起糾紛。(本報記者許海濤)
所屬專題:國家“封殺”代幣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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