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內人士提醒:承諾超高回報率的產品一般都不可能保本 購買時一定要細讀合同
近日,銀行代售理財產品巨虧的消息不斷見諸媒體。昨日,有投資者向本報記者投訴稱,其去年購買的一款信托產品,當時銷售經理信誓旦旦說“不會虧,而且有20%以上的收益率”。但到了今年,卻虧損了近半的本金。
業內人士提醒投資者,信托產品并不是全部都可“信”,那些承諾超高回報率的產品一般都是浮動型不保本的理財產品,投資者在購買時要格外謹慎。
文/記者周宇寧
昨日,投資者于先生向本報記者反映稱,他去年購買了建信發行的建信證大金牛增長集合資金信托計劃(1期)共300萬元,當初銷售經理承諾信托產品收益率高達20%~30%,但是至今已虧損了近50%。
于先生稱,去年一位私人銀行的銷售經理向其推薦一款公告欄上推介的信托產品。當時該經理稱,這款產品年預期收益在20%以上,“(他)當時沒有承諾保本,但說這個產品從來沒有虧損過”。
質疑一:信托產品銷售存誤導?
于先生之前曾購買過一些固定收益的信托產品,對私人銀行也相當信賴。因此,去年在某銀行銷售經理的鼓動之下,他購買了由建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于2011年3月8日發行的建信證大金牛增長集合資金信托計劃(1期)共300萬元。“我連合同都沒有看就簽了。”于先生表示。
證大金牛信托的公告顯示,該信托計劃與146個委托人簽訂信托合同,其中機構委托人2個,自然人委托人144人,實際募集信托資金人民幣4億元。
在購買該產品的時候,于先生被告知,該信托能獲得20%~30%的高收益,而且“不會虧損”。而到了簽合同階段,出于對該私人銀行部的高度信任,于先生并沒有仔細閱讀合同文本。
但是,記者翻看信托合同后發現,這并不是一個保本固定收益型產品。合同中顯示:“受托人不保證本信托計劃一定盈利,本信托計劃不承諾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資風險,適合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業內人士指出,這是一款股票型信托,并沒有保本一說。
質疑二:合同掛“牛頭”賣“兔肉”?
投資者于先生質疑稱,證大金牛信托計劃實質上是證大金兔的定向增發產品,該款信托產品存在“掛牛頭賣兔肉”的嫌疑。“我們當初買的時候是證大金牛定向增發產品,但我現在翻看合同,里面有一句話,說證大金牛共同成立了證大金兔有限公司。”
記者拿到投資者當初簽訂的合同,封面可見該信托計劃名為“建信證大金牛增長集合資金信托計劃(1期)”。而合同內文中指出,“信托資金用于設立有限合伙,已有限合伙名義認購優質上市公司定向增發股份。”而有限合伙,則是指“天津證大金兔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
記者從公開資料中看到,證大投資作為執行合伙人,旗下有證大金牛、證大金龍、證大金兔三只股權投資基金,這幾只基金去年以來均參與了多只股票的定增。
其中,據證券日報統計顯示,證大金牛在2011年2月至3月參與了國中水務、中銀絨業、眾合機電、廣州浪奇、得潤電子等5家公司的定向增發;而證大金兔則是在2011年3月至4月間參與了海利得、連云港、旭光股份、綜藝股份4家的定向增發。而截至今年7月,在上述定向增發中,除證大金牛在國中水務中浮盈1748萬元、中銀絨業浮盈5000萬元外,其他股票股價表現均不盡人意,尤其是證大金兔參與的4家定增,目前已浮虧超過1.3億元。
于先生去年年底發現其購買的這款信托產品運行出現問題。“五只股票全部跑輸大盤、跑輸行業。”于先生質疑,發行信托的各方應對所投資的產品進行嚴格審核,“那為什么要投到這五只這么差的股票里面。而不是為我們挑選優質的、領先的股票?”
質疑三:是否采取止損措施?
記者在建信網站上看到,在今年4月份發布的2012年第1季度信托資金管理報告中指出,截至2012年3月31日,該信托計劃投資股票資產浮動收益率-25.64 %,1只股票仍在鎖定期。其解釋稱:“回溯過往12個月,經濟環境與投資背景非常復雜,中國證券市場在市場供求嚴重失衡中拾級而下,滬深股指大幅下探,中小盤個股調整異常慘烈,對本信托計劃造成較大不利影響,調整幅度超過指數,大大影響組合收益。”
而截至2012年9月30日,該信托計劃單位凈值為0.5624元(扣除信托費用后)。報告期內,本信托計劃投資組合內股票已全部解禁。也就是說,截至今年第三季度,該信托產品已虧損近44%。
值得注意的是,記者在合同中風險提示一欄看到:“信托計劃不設強制止損的風險:委托人及受益人需特別注意,本信托計劃未設立專門的止損條款。在最不利的情況下,本信托計劃收益率可能為零,同時投資者可能喪失全部本金。”
于先生表示:“我們曾要求召開受益人大會。但銷售方表示,現在并沒有發生實際虧損,只有到了清盤的時候才叫實際虧損。目前并沒有到觸發召開受益人大會的條件。”于先生說,現在銷售方提供給他們的解決措施有兩種:一是到期離場,二是延期清盤,把剩余的資金繼續進行投資。
投資提示:
信托并不一定可“信”
記者采訪發現,大多數投資者連合同都沒有仔細閱讀過,對自身購買產品的風險實質幾乎毫無了解。一旦發生糾紛后,很容易會因理虧而投訴無門。
信托產品是較高風險的投資,而且涉及的資金額度較大。信托產品分為固定收益型產品和浮動收益型產品,一般來說,固定收益產品收益率較低,但有相關的抵押、擔保措施,能確保投資者順利拿回本金獲取收益。此時,投資者應重點關注該項目的質押、擔保內容,一旦違約時這些質押是否能夠覆蓋投資者的本金和收益。
另一方面,對于那些承諾超高收益,比如20%以上的,一般都是浮動型產品,不保本更不能保證收益率的。這類產品風險極高,投資者在簽訂合同之前,必須從頭到尾仔細閱讀條款,其中重點關注“資金運用方式”以及“風險提示”。假若個人對市場沒有足夠判斷力,不建議投資此類產品。
業內觀點
銀行存在誤導和違規
投資人士劉擎認為,作為信托管理人建信信托、投資顧問證大投資,應在定向增發產品因市場或投資組合不當而產生巨大下跌時,即使采取止損措施,履行受托人職責,避免給投資人帶來更大的損失。如果說定向增發產品因鎖定期而無法拋售,那么說明投資組合失敗,也是投資能力欠缺。
而銀行在發售這個產品的時候,存在重大的誤導和違規,沒有向處于弱勢的投資人充分披露產品風險,是監管機構明令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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