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海虹企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關于對海虹企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報問詢函》公司部年報問詢函【2016】第226號。根據問詢函的相關問題,現將2015年年報相關問題補充說明如下:
請根據《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5號——財務報告的一般規定》要求列示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虧損的到期年度。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補充于公司2015年度報告—第十節財務報告—七、合并財務報表項目注釋—29、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具體列示如下:
未經抵銷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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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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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虧損將于以下年度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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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海虹企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零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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