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11再遇“先漲后降”:手機自營被指重災區,專家稱應賠償3倍!

雙11再遇“先漲后降”:手機自營被指重災區,專家稱應賠償3倍!
2022年10月27日 08:07 新浪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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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 張俊

  編輯 | 韓大鵬

  劃重點:

  雙11已經開啟預售,但多位網友反饋, 華為、OPPO等多款手機出現先漲價、再降價的現象。

  這類行為在歷年雙11中屢禁不止。專家建議,消費者要及時收集證據舉報,監管部門一經查實后也要依法從嚴處理。

  又是一年雙11,又到了“買買買”的時候。

  一般而言,雙11的商品要比平時便宜,這已經成為行業默認的規則。不過,不少網友卻發現,電商平臺在售的手機等商品出現先漲價再降價的現象,最終的價格甚至比平時還要高,引發網友吐槽“雙11的坑太多”。

  專家指出,商家先漲價后降價,以制造降價假象,是典型的不誠信行為,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還可能構成欺詐。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消費者可要求三倍賠償。

  自營多款手機被指先漲后降

(售價從左到右,價格浮動日期依次為16日、18日、19日、24日)(售價從左到右,價格浮動日期依次為16日、18日、19日、24日)

  一位網友打算購買一款手機,他表示,自己早早就將商品放入購物車,沒想到看了一出“好戲”。10月16日的價格為2099元,10月18號的價格為2069元,降價了30元該網友還暗自慶幸,準備再等幾天;結果10月19日一看價格竟然漲到了2469元,等到10月24日雙十一預售開啟這天,價格降到了2299元,雖然比前幾天的價格要便宜一點,但比10月18日的價格仍然是貴了230塊錢。

(售價從左到右,依次為18日、21日和24日)(售價從左到右,依次為18日、21日和24日)

  同樣的情況也出現在了另一位網友打算購買的某款熱門手機上。從網友截圖的情況來看,這款手機在10月18日的折后價為6999元,而10月21日的價格為7099元,已經漲價100元,10月24日,價格則為7299元,再次漲價200元。

  對比之下,這款手機在一周之內漲價了300元。

  在大眾的印象中,雙11的價格就是比平時要便宜,對于消費者而言,手機不在剛上市的時候買就是圖個“晚買享優惠”,要是和平時一樣的價格買到,那還不如“早買早享受”。

  實際上,不只是手機,其它品類也出現了類似的狀況。

  一位消費者向《財瞭》表示,以前自己從來沒湊過雙11的熱鬧,是因為怕麻煩,不想可著時間買東西。最近,在商家促銷短信的狂轟濫炸之下,他嘗試購買一雙喜歡的鞋,卻發現雙11的坑太多了。

  “之前放進購物車的一雙鞋折扣完也才四百多,昨天進去一看,漲到了六百多,然后各種跨平臺滿減一系列騷操作變成五百。要不是我親眼看的鞋子在雙11反而漲價了,我真不信商家是這么昧著良心掙錢的啊。”

  更是有微博網友吐槽稱,“既然要漲價,求你們別搞雙11了,讓我按日常價買東西可以嗎?”

  多條規定未杜絕商家“套路”

  從2009年開始,雙11至今已經來到第14年。但在這14年中,類似先漲價再降價的促銷套路卻層不不窮。

  2017年,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了當年雙11網購商品價格跟蹤調查體驗報告。該調查涉及16家網絡購物平臺,共選取了668款商品,涉及服裝鞋帽、手機數碼等9大品類。從10月21日到11月21日,體驗人員通過截屏等取證方式對每款商品詳細記錄了價格變化情況。從價格記錄統計結果來看,宣稱參加雙11促銷活動的539款非預售商品中,在整個體驗周期內,不在11月11日也能以“雙11”價格或更低價格(不考慮聯動活動情況)購買到促銷商品的比例達到78.1%。

  也即是,近8成非預售商品根本沒有便宜。其中一些平臺和商家的商品存在先漲價后降價、“雙11”價格不降反升等問題。

  中國消費者協會建議政府有關部門,進一步完善適應網絡購物方式的價格法律規定,規范平臺及商家的價格行為,加大價格動態監測力度,適時公布價格監測結果,將價格嚴重違法行為列入失信黑名單,并予以公示,方便消費者查閱。

  政府有關部門也在行動。

  2021年,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向全國互聯網平臺企業和各地市場監管部門下發了《關于規范“雙十一”網絡促銷經營活動的工作提示》,其中專門提到嚴格規范促銷行為。要提高促銷行為的公開化和透明度,禁止采取“先提價后打折”、虛構原價、不履行價格承諾等違法方式開展促銷。

  今年10月,上海市市場監管局發布消息稱,為規范“雙十一”期間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行為,已召集上海重點電子商務企業,提出八方面合規要求。第一條便是促銷規則要更加透明、簡單易懂。禁止采取“虛假打折”“虛假標價”、不履行價格承諾等違法方式開展促銷。

  不過,這些措施還是沒能完全禁止促銷套路的出現。

  專家:或構成欺詐,可要求三倍賠償

  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向《財瞭》表示,商家先漲價后降價,以制造降價假象,是典型的不誠信行為,涉嫌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還可能構成欺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另外,《價格法》也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經營者有此行為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不過,在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以及市場監管部門的約談提醒之下,雙11的促銷套路為何還屢禁不止?

  陳音江認為,相關法律法規對價格欺詐的處罰也不輕,但經營者確實有自主定價權,可能提前調價,以規避法律;另外,即使商家在價格上先漲后降,消費者也很難去舉證維權;從監管層面來說,監管部門也不太好判定,雙11有大量的線上商家參與,并且均是跨區域經營,監管上也有難度。

  “這些也讓一些商家抱有僥幸心理,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鋌而走險,侵犯消費者權益。”陳音江說。

  他建議,治理這類促銷套路應該發揮消費者、監管部門等多方共治的作用。消費者在遇到“先漲價再降價”這類現象時,一定不要選擇吃啞巴虧,而要及時為執法部門提供線索;監管部門一經查實的也一定要依法從嚴處理,要讓不法商家感覺到疼,付出違法的代價,也能對其它經營者起到震懾作用。

雙11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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