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經濟參考報
因為利用平臺漏洞“薅羊毛”而獲刑,在多地均有判決的案例。此前在上海,曾有5人因為利用肯德基手機客戶端和微信客戶端之間數據不同步的漏洞獲利20多萬元,結果因此獲刑。法院一審認為,各被告人通過發起虛假交易獲取退券退款的行為,是基于兩個客戶端之間數據不同步,使被害單位在錯誤的基礎上進行財產處分,進而造成財產損失,故各被告人的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在互聯網時代,利用電商平臺或部分商家的APP獲取各種優惠券是很多年輕人樂此不疲的消費習慣。甚至一些人專門搜集各大網絡平臺的打折券和優惠券,并被冠以“羊毛黨”之稱。如今,卻有人因為“薅羊毛”被判定為詐騙罪,似乎有些不公和奇葩。但仔細梳理披露的案情可以發現,這些人所謂的“薅羊毛”,實際上就是獲取不法利益,與正常的“羊毛黨”有本質區別。
如前所述,“羊毛黨”主要是搜集各大網絡平臺的打折券、優惠券,將平臺的各種優惠利用到極致,做到了利益最大化,甚至是無優惠券不購物。但這些“羊毛黨”并未鉆平臺漏洞,而是在平臺設定的規則下盡量爭取最大優惠幅度。即便網絡平臺偶爾出現漏洞,也會及時修復,不會向“羊毛黨”索賠。如現實中,一些平臺因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將商品價格或折扣標錯,諸如將8折錯標為0.8折,進而引發搶購,但平臺一般不會拒不發貨或者向搶購者索賠,而是寬容大度地繼續履行發貨責任,以贏得消費者好感。
但之所以一些人因為“薅羊毛”獲罪,主要在于其超越了“羊毛黨”界線,變異為詐騙。如據報道,這些“羊毛黨”利用系統數據不同步為“生財門道”:一是在APP客戶端用套餐兌換券下單,進入待支付狀態后暫不支付,之后在微信客戶端對兌換券進行退款操作,然后再將之前客戶端的訂單取消,此時可以重新獲取兌換券,該方式等于分文未付騙取一份兌換券。二是先在APP客戶端用套餐兌換券下單待支付,在微信客戶端退掉兌換券,再在APP客戶端支付,此時便可支付成功并獲得取餐碼,該方式等于分文未付騙取一份套餐。
由此可見,前述“薅羊毛”行為的非法性和欺騙性非常明顯,并非單純獲取優惠券的“羊毛黨”那么簡單。根據刑法規定及相關法理,詐騙罪主要指行為人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誘騙被害人,使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自己的財產,行為人獲取不法利益。有觀點以平臺存在漏洞而否認行為人構成詐騙。但應認識到,詐騙案件中的被害人往往存在一定過錯,如貪占小便宜、輕信他人、好逸惡勞、貪求美色等。也正因為被害人存在過錯,才能讓行為人有可乘之機,詐騙得逞。試想,要是被害人比詐騙分子都聰明能干并可經得起誘惑,也就不存在詐騙了。
報道所提及的案例中,行為人明知道APP客戶端與微信客戶端的數據不同步,存在重大漏洞,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虛假交易,詐騙的主觀故意和惡意非常明顯。毫不客氣地說,這種利用系統數據不同步而以虛假退單方式騙取商品或者商品兌換券的行為,就是典型的詐騙,根本不是什么“薅羊毛”。如廣為人知,鬧得沸沸揚揚的“許霆案”就是利用ATM機漏洞獲取了高額不法利益而被判刑。比照“許霆案”,就不難理解這些人為何構成詐騙罪了。這也給“羊毛黨”帶來了警示,“薅羊毛”也應遵守規則,惡意逾越規則而獲取非法利益,必然面臨著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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