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為老年人提供可替代數字化的產品

應為老年人提供可替代數字化的產品
2022年09月22日 02:35 新京報

  9月21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召開。會議對《北京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據悉,草案二審稿在加強數字經濟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促進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進行了修改。

  針對老年人對網絡不了解、不會使用智能產品的現象,條例草案規定,對使用數字化公共服務確有困難的人群,應提供可替代的服務和產品。

  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他人個人信息

  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提出,要統籌好數字經濟安全與數據安全,細化在數據安全、網絡安全方面的責任,增加個人隱私保護的規定,明確平臺經濟的監管部門。

  按照草案二審稿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數據收集、存儲、持有、使用、加工、傳輸、共享、開放、交易等數據處理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序良俗,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權益。

  草案二審稿強化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增加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具體表述為:“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建立公共數據開放清單并向社會公布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提出,老年人對網絡不了解、不會使用智能產品的現象普遍存在,應提高數字化公共服務的便民水平。

  草案二審稿增加相關內容,規定對使用數字化公共服務確有困難的人群,應提供可替代的服務和產品。

  此外,在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方面,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本市加強數據資源安全保護和開發利用,促進公共數據開放共享,推動數據要素有序流動,提高數據要素配置效率,加快數據要素市場培育,探索建立數據要素收益分配機制。”

  同時規定,“本市建立公共數據開放清單并向社會公布,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本市公共數據開放平臺獲取公共數據。”

  推動傳統品牌、老字號數字化推廣

  草案二審稿還增加了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的具體措施。

  “數字產業化”增加建設數字經濟產業園區的規定。具體表述為:“本市支持建設數字經濟產業園區和創新基地,推動重點領域數字產業發展,推動數字產業向園區聚集,培育數字產業集群。”

  “產業數字化”則增加貿易數字化的規定——“商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超市等傳統商業數字化升級,推動傳統品牌、老字號數字化推廣,促進生活性服務業數字化轉型。”

  今年7月,《北京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草案)》在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進行了第一次審議,共有17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圍繞條例草案發表了意見。同時,市人大常委會門戶網站公布了條例草案及說明全文,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并通過書面形式征求了各區人大常委會意見。按照常委會工作要求,專門就條例草案涉及的重點內容征求了市、區、鄉鎮三級人大代表意見,共有9214位代表參與問卷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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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草案)》二審

  城市更新以“保留利用提升”為主

  9月21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對《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二審稿明確,城市更新實行“留改拆”并舉、以保留利用提升為主的要求。

  “留改拆”并舉、以保留利用提升為主

  二審稿對城市更新工作具有指引性意義的原則、要求和制度設計進行了明確和完善。在條例草案總則中,明確北京市城市更新實行“留改拆”并舉、以保留利用提升為主的要求。

  同時,二審稿還強調減量雙控發展要求,壓實各區建筑規模管控責任,規定實施市政基礎設施改造、公共服務設施改造、公共安全設施改造、危舊樓房成套化改造的,增加的建筑規模計入各區建筑管控規模,可以由各區單獨備案統計,進行全區統籌。

  此外,二審稿還規定,按照國土空間規劃體系要求,通過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對資源和任務進行時空統籌和區域統籌,通過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系統對城市更新活動進行全生命周期管理。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更新活動

  二審稿增加了支持自主更新、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的內容,并細化公眾參與內容。明確合法建造、依法取得不動產但未辦理登記的這類主體的更新權責,規定其依法享有更新權利,承擔更新義務。

  明確城市更新中物業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市場主體等各類主體多方參與、共建共享的總體要求,強調北京市城市更新活動體現公開、公平、公正,明確各方主體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同時還規定,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更新活動,投資建設運營城市更新項目,暢通市場主體參與渠道,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市場主體應當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城市更新活動相關主體按照約定合理共擔改造成本,共享改造收益。

  二審稿進一步明確了政府職責。明確市規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更新導則,明確更新導向、技術標準等,指導城市更新規范實施。

  北京通過開展“萬名代表下基層”活動征求對《北京市城市更新條例(草案)》的立法意見建議,征集到7.6萬余名群眾的10272條意見建議,經過梳理研究,在草案修改過程中大部分得到了吸收和體現,條例草案共進行了110余處修改。

  《北京市節水條例(草案)》二審

  北京擬健全差異化水價制度促進節水

  9月21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對《北京市節水條例(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二審稿對居民節水義務、公共供水管網改造等方面內容作出修改。在水價制度方面,二審稿規定,研究建立健全有利于促進節水的差異化水價制度。

  供水管網超過使用年限 政府應制定改造計劃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群眾提出,北京市地下水長期超采,水資源儲備嚴重不足,需要強化地下水涵養與回補。

  二審稿根據北京市降水豐枯交替特點及地下水管理條例的要求,增加水資源儲備規定,表述為:“市水務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根據氣候狀況、水資源條件,建立健全水資源儲備制度,確定儲備空間和水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同時,增加一條關于地下水涵養的規定——水務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采取河湖生態補水、水源置換、海綿城市建設、人工回灌補給等措施,逐步涵養地下水水源。

  此外,還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群眾提出,城鄉老舊供水管網跑冒滴漏是造成供水環節水資源浪費的重要因素,應當加快推進改造。二審稿規定:“供水管網超過使用年限或者工藝、材質不合格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改造計劃,組織供水單位、物業服務人、用水戶等有關單位和個人實施。”

  重點監管“用水大戶、特殊用水行業”

  二審稿還增加有關加強對重點用水戶管理的規定,明確計劃用水管理的對象是用水大戶,即:“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單位和用水量較大的非居民用水戶”。

  在非居民用水戶基本信息和用水信息登記等制度基礎上,將水務部門被動“核定”用水指標改為主動“核算下達”用水指標。在監督管理中將“用水大戶、特殊用水行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

  在水價制度方面,二審稿規定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財政、經濟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水務、園林綠化、農業農村、稅務等部門研究建立健全有利于促進節水的“差異化水價”制度,還明確“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和納入城鎮自來水供應范圍的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特殊用水行業用水實行特殊水價”。

  北京通過開展“萬名代表下基層”活動,征求對《北京市節水條例(草案)》的立法意見建議,最終共征集到7556條意見建議。市人大常委會農村辦公室會同法制辦公室、市司法局、市水務局,結合市人大常委會一審和前期調研起草情況,逐條進行梳理分析,對能夠吸納的盡量予以吸納,對條例草案及實施水法辦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80多處修改。

  新京報記者 吳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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