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近來成為中國證券市場最受關注的主題之一。但圍繞著這一主題,卻有大量的基本問題未曾廓清:私募基金的準確定義是什么?規(guī)模多大?有多少種形式?在中國當前的證券監(jiān)管框架中處于何種位置?帶來何種機遇或者挑戰(zhàn)?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通常所稱的私募基金,仍處于灰色領域。既少對個案的充分了解,亦無對整體狀況的大致把握 。各種分析不少,但大體處于盲人摸象的階段。
有鑒于此,本刊特刊發(fā)中國人民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監(jiān)管司司長夏斌所作的中國“私募基金”報告。該報告相當完整地統(tǒng)計了京、滬、深三個城市的數千家可能從事“私募基金”業(yè)務的投資、財務類公司的基本數據,并估算當前中國已經存在約7000億元規(guī)模的私募基金。報告還包括對北京市50家私募基金的抽樣調查及分析。這是對正在興起的私募基金行業(yè)第一次整體性的調查和定量分析。最后,在此基礎上,該報告為政府對私募基金的監(jiān)管提出八條政策建議。——編者
□夏斌/文
中國近期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是相對于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jiān)管、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fā)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的集合投資。其基本方式有兩種,一是基于簽訂委托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于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第一部分 京、滬、深“私募基金”調查
除了前不久全國人大公布的《信托法》就有關信托關系的重大原則事項予以法律明確外,中國現有的任何一部國家法律,均未對上述非公募集合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的“私募基金”予以制度明確并加以監(jiān)管。中國人民銀行在今年5月前公布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明確了信托投資公司可以進行資金信托,但由于信托公司的重新登記工作尚未開始,規(guī)范的操作實際上尚未進行,因而沒有完整的統(tǒng)計數據;而一些證券公司在從事證券委托投資,中國證監(jiān)會也未做正式統(tǒng)計。因此,要了解中國目前“私募基金”的真實現狀非常困難。
本報告的調查范圍,排除了全國眾多的可能實際上在進行“私募基金”業(yè)務活動的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其他有關組織,只在國家工商部門注冊的幾十萬個工商企業(yè)中,從北京、上海和深圳三城市工商部門注冊企業(yè)中選擇企業(yè)名稱含有“投資咨詢”、“投資顧問”、“投資管理”、“財務管理”和“財務顧問”字樣的五類企業(yè)為樣本。調查時間截至2001年4至6月間。調查采用抽樣、電話訪談和實地調查相結合的方法。調查后匯總資料如下:
1.上述“五類公司”總數
在北京市的調查過程中發(fā)現,五類公司中,財務顧問和財務管理類公司為數很少。中國《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咨詢類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為人民幣10萬元,對投資管理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為人民幣1000萬元,且財務顧問和財務管理公司在工商登記注冊時,須經財政部門的前置審批,因此,登記注冊難度較大。
調查表明,上述五類公司,北京有3626家,上海有2687家(未含財務管理公司和財務顧問公司),深圳市有640家,三市共有6953家。以北京市上述五類公司的結構比例推算上海的情況,上海市若包括財務顧問公司和財務管理公司,共有2713家,則三城市五類公司共有6979家。
2.公司注冊資本情況
進一步對北京市3626家公司進行調查,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下的公司(含100萬元)占72%,注冊資本在100萬~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公司占19.8%,注冊資本在1000萬~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公司占7.3%,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的公司占0.008%。以相同的注冊資本量劃分標準分析,深圳市五類公司的比例分別為52.2%、35.2%、9.2%、3.4%。京、深兩市比較,深圳的公司數量遠比北京少,但注冊資本金大的公司卻遠比北京多。比如,注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的公司,深圳有10家,北京只有6家。
3.從事證券委托投資業(yè)務的公司數量
從北京市3626家公司中隨機抽樣50家公司作進一步調查。盡管上述五類公司在工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業(yè)務范圍中都沒有“代客理財”、“受托代理證券投資業(yè)務”等內容,但調查結果是,其中52%的公司(26家)坦然承認在從事代客理財業(yè)務,38%的公司(19家)未從事代客理財業(yè)務,10%的公司(5家)未找到被調查人。
4.公司代客理財的客戶數
在從事代客理財、委托證券投資的公司中,50%的公司“不愿具體說”客戶數,15.5%的公司稱客戶數為5家以下,19.2%的公司稱客戶數為5~10家,3.8%的公司稱客戶數為10~20家,11.5%的公司稱客戶數為20~50家。進一步分析調查資料可發(fā)現,公司的客戶數量與公司的注冊資本呈正相關關系,即注冊資本大的公司,客戶數量多;注冊資本少的公司,客戶數量少。
5.公司代客理財的規(guī)模
在從事委托投資業(yè)務的公司中,近77%的公司“不愿具體說”代客理財的規(guī)模,近15.4%的公司承認理財規(guī)模在1億元至2億元之間,近7.7%的公司承認理財規(guī)模在2億元以上。其中被調查公司中注冊資本為100萬~500萬元的公司中,80%的公司理財規(guī)模在1億元以上,20%的公司“不愿具體說”。但不能排除上述選擇“不愿具體說”的77%的公司中有實際上在從事代客理財業(yè)務的。以此典型調查情況推算,京、滬、深三市“五類公司”共有6979家,如按上述其中只有52%的公司在從事代客理財業(yè)務的比例推算,則應有3629家公司;每家公司的代客理財規(guī)模按平均1.5億元計,三市代客理財的規(guī)模則達5443.5億元。
另據中國證監(jiān)會有關人士調查推測,僅南方證券公司一家,代客理財規(guī)模就達近100億元,估計全國幾十家證券公司都在做此類業(yè)務,規(guī)模不少于2000億元。在此,本報告保守計算證監(jiān)會有關人士的估計數,打50%折扣為1000億元。再加上全國除京、滬、深三市外其他省市從事代客理財的公司及信托公司的因素,可以毫不夸張地估計,中國目前代客理財的規(guī)模約在7000億元左右。
6.委托投資的方向
被調查公司中,除去23.1%的公司稱所募資金投資于國債二級市場外,其余均投資于股票市場,其中50%多的公司投資于股票二級市場。其中,注冊資本在500萬~1000萬元的公司,受托的資金均100%投資于股票二級市場。
7.客戶的平均收益率
被調查公司中50%選擇“不愿說”,選擇平均收益率在10%~15%的占38.5%,選擇平均收益率在15%~30%的占7.7%,選擇平均收益率在50%以上的占3.8%。
8.代客理財的利益分配方式
被調查公司稱,保底分紅的占15.4%,固定比例的占11.5%,收取傭金的占3.8%,上述三種方案均可的占11.5%,選擇“不愿說”的公司占58%。其中,注冊資本在500萬~1000萬元的公司中,50%采取固定比例的利益分配方式。
9.代客理財的具體運作方式
被調查公司稱,把委托資金打入受托方賬戶的占46.2%,委托方自行開戶,受托方操作的占42.3%,成立一家合資公司進行運作的占3.8%,選擇“不愿說”的占8%。
10.投資者最低委托投資金額的要求
被調查公司稱,對企業(yè)投資者最低要求為1000萬元以上的公司占23.1%,500萬元以上的公司占15.4%,300萬元以上的公司占26.9%,100萬元以上的公司占3.8%,沒有最低要求的公司占3.8%。對自然人投資者,最低要求為100萬元以上的公司占38.5%,不接受自然人委托的公司占11.5%,沒有最低要求的公司占23.1%,其他情況的占26.9%。
11.客戶群的情況
被調查公司稱,投資客戶以企業(yè)為主的公司占69.3%,以個人為主的公司占3.8%,企業(yè)和個人均有的公司占15.4%,客戶為其他情況的公司占11.5%。進一步分析調查數據,注冊資本在3000萬元以上的受托公司,其客戶群均為企業(yè)。
12.委托方的風險控制
被調查公司稱,采取保證金制度的占30.8%,采取其它方式的占69.2%。
13.受托方要求的最低投資期限
委托合同期限為6個月的公司占19.2%,委托合同期限為一年的公司占11.5%,委托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的公司占57.7%,委托合同期限具體商定的公司占11.6%。
14.資金運作的信息披露
被調查公司稱,做到定期披露的公司占38.5%,運作到一定階段才披露的公司占26.9%,不披露的公司占35%。調查數據又表明,在注冊資本在3000萬元以上的受托公司中,85.7%的公司是做到定期披露信息,14.3%的公司是資金運作到一定階段才披露信息。
第二部分對“私募基金”的現實態(tài)度
面對中國已經存在的估計在7000億元左右的“私募基金”,是一律取締,還是因勢利導?這是擺在決策者面前必須正視的一個嚴重問題。
繼續(xù)采取視而不見的態(tài)度是危險的。一是容易為非法集資者鉆空子。有的投資咨詢公司工商執(zhí)照業(yè)務范圍中根本沒有代人理財業(yè)務,卻向自我保護能力較差、知識經驗缺乏的中小投資者籌資,秘密運作并承諾固定利益回報,如果炒作失敗,則糾紛難斷;如果進一步為不法分子惡意利用,將委托資金攜款潛逃,發(fā)生群體性事件,威脅將更為嚴重。二是助長證券市場事端不斷,對證券市場的穩(wěn)定發(fā)展造成嚴重沖擊。不少“私募基金”公司身份不明,缺乏監(jiān)督,也沒有一定的內控機制,其操作手法往往以“做莊”為主,如果不予以正確引導,難免會出現“中科創(chuàng)業(yè)”第二的事件。三是已經出現“私募基金”與證券公司聯手,以股票做抵押,二倍或三倍于委托資金的方式從銀行套取貸款炒股票的現象。一遇股市下跌,銀行措手不及,造成的嚴重損失不能低估。類似“呂梁事件”的苦果在全國銀行體系中不會太少,只是未有真實統(tǒng)計而已。
但是,“私募基金”的存在也是我國市場機制成熟過程中不可避免的現象。
與美國股市市值一半左右由幾十萬個專業(yè)投資者經營相反,目前我國股市16000億元的流通市值,除去33家公募基金管理約800億元外,剩下15000多億元由在深、滬交易所開戶的99.6%的散戶投資者和隱蔽的“地下基金”及一些證券公司以資產管理業(yè)務名義經營著。而《證券法》又沒有賦予證券公司開展代客理財、委托投資業(yè)務。《證券法》第142條指出“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yè)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第194條指出“證券公司經辦經紀業(yè)務,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買賣證券的,或者對客戶買賣證券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199條指出“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guī)定,超出業(yè)務許可范圍經營證券業(yè)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關閉”。
另外,目前我國公募基金的最大問題不僅是總體規(guī)模小,而是基金的各個利益主體存在嚴重缺位,特別是對基金經理人的利益約束軟化,激勵機制欠缺,其投資行為與切身利益沒有直接聯系,所以出現了令投資者大失所望的“基金黑幕”。“私募基金”的最大特點則是投資者(委托人)與管理人(受托人)之間形成榮辱與共、休戚相關的利益關系。如果這樣一支力量得到法律的認可,那么我國證券市場將形成一種有新的力量充實其間的龐大的機構投資者格局。
此外,由于“私募基金”產權關系明晰,利益約束硬化,激勵機制透明,可以有效解決投資者和經理人的利益機制問題,故能為最優(yōu)秀的人才創(chuàng)造發(fā)揮最大潛能的制度條件。目前,這支隊伍中,確有些操作人員行為不規(guī)范,但不少人有著良好的教育背景,有些還曾服務于證券交易所、中外證券公司,其操作風格已與歐美、香港一些基金經理相似。只要法規(guī)制度清晰,監(jiān)管有力,“私募基金”中應能夠培育、鍛煉出一批成熟的理性的基金經理隊伍。
目前,“私募基金”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確界定和保障而隱蔽于地下,逃避監(jiān)管者的監(jiān)管,躲開市場的注視,成為證券市場潛伏的危機源和不穩(wěn)定因素。如果讓這些群體公開化,“浮出水面”,對他們的監(jiān)管將變得容易和可以控制,這對于市場的健康發(fā)展是有益的。并且,讓暗處的“私募基金”浮出水面,成為市場中一個公開公平的競爭對手,對于市場上的其他投資力量,包括公募型的證券投資基金、中小投資者,都非常有利,有助于形成證券市場有序競爭的環(huán)境。
應對入世要求,我國應盡快做大私募型投資理財業(yè)務。中國入世后,外資參股成立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比例可達33%,三年后比例可達49%。而現在我國基金管理公司的內資最大持股比例為30%,如果外資的持股比例達到33%或者更高,外資將會對國內基金管理公司中的中資股東提出挑戰(zhàn)。屆時國內機構如果沒有過硬的實力和投資管理水平,將難以與外資抗衡。
從目前美林證券、高盛證券的利潤構成看,購并、證券融資以及基金管理已是境外券商的兩大競爭強項,兩項業(yè)務創(chuàng)造的利潤占利潤總額半數以上。而現在國內基金管理公司基本還處于政府發(fā)牌、壟斷經營的局面,管理公司數量少,持股比例有限制,業(yè)內缺乏激烈競爭,加之管理人的競爭意識差,市場壓力不大,所以市場化步伐不快,管理水平的提升相對比較慢。因此有必要在更大范圍內發(fā)展市場化程度較高的“私募基金”。應該說,大力發(fā)展機構投資者不應僅僅局限在公募型證券投資基金上,“私募基金”的需求更為殷切。對此,我們不能忽視市場自身發(fā)展的力量。“十五計劃”綱要已經明確提出“凡是對外資開放的領域,內資均可進入”,同樣,在“私募基金”領域,在對外資不得不開放之前,應想方設法率先向國內開放。
詳細文章可參閱《財經》雜志7月號。
附:長篇:中國私募基金報告(全文之二)進入【新浪財經股吧】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