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專電 本月17日改定的第十稿《中國投資基金法(草案)》已明確給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該草案將于近日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審議。這是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投資基金法起草領導小組組長厲以寧,日前在參加由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舉辦的“中國基金投資市場的現狀與展望”學術研討會上透露的。
厲以寧指出,目前我國經濟生活中已經存在著大量的私募基金,數量可能已經達到幾千家,資金總額估計在3000-6000億元之間。給予已初具規模的私募基金以合法地位有四點好處:有利于防止金融動蕩;有利于保護投資人的利益;有利于增加私募基金的透明度,大大減少暗箱操作的機會;同時,還將大大地促進創業投資和產業投資的發展。
他說,該草案給投資基金(包括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下了明確的定義,即“以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資金而形成的獨立財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并遵循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組合投資、專家運作的原則”。私募基金一般由投資人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托管人托管。他同時強調,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重要條件是,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運作。
厲以寧強調,中國發展創業投資基金應以私募基金為主。由于風險與收益的不對稱,所以公募的創業投資基金不易成功。他特別指出,要充分注意日本在這方面的前車之鑒。他強調,私募與“亂集資”是有本質區別的,成立私募基金要在監管部門備案,有的還需要核準,這樣的私募基金是合法的;而“亂集資”則是非法的。他說,私募基金要搞得好,還必須建立完善的退出渠道;創業板和柜臺交易系統都是有效的退出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