詩云
據吉發股份2000年年報,該公司第一大股東———吉林省開發建設投資公司欠吉發股份款項達3.16億元,同時公司為第一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貸款擔保合計4.57億元,公司自身有息負債合計6.34億元。業內人士分析,因第一大股東財務狀況惡化,無力償還貸款,吉發已多次陷入官司糾紛,一旦其第一大股東宣布破產,吉發股份必受連帶影響,很難逃脫資不抵債、“猴王”第二的厄運。
股市上這種大股東把上市公司當作提款機、肆意掏空的現象,不僅招致了廣大投資者的強烈憤慨,而且引起了我國證券管理層的高度重視。在上周召開的中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研討會上,中國證監會主席周小川指出,我們中國資本市場上已經有一批實際上被掏空了的上市公司,在近期還會有一些掏空了的上市公司暴露出來,會使我們逐漸體會到這個問題相當嚴重,而這種掏空現象很大程度上可以歸結為公司治理結構不健全導致的惡意決策。
我國上市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股權結構過于集中,“一股獨大”的現象相當普遍。截至今年4月底,滬深共有上市公司1124家,其中發行A股的公司1102家,第一大股東持股份額占公司總股本50%的有890家,約占全部公司總數的79%。大股東中,國家股和法人股占壓倒多數,相當一部分法人股東也是國有控股的。
“一股獨大”的股權結構一方面使大股東行為缺乏監督約束,常常通過關聯交易隨意做大利潤或轉移利潤、抽空資產,侵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導致市場投資信心不足,投機風氣盛行;另一方面,“一股獨大”又造成國有權控制權不明確,所有者代表往往缺位,上市公司的管理層,公司的董事會,都由大股東派出的少數人組成,完全貫徹大股東意志,出現董事會形同虛設、“三分開”分不開、信息披露不透明,形成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的局面。大慶聯誼、鄭百文、猴王、康賽、黎明等就是其中的典型例子。“一股獨大”及其給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帶來的問題,不僅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而且挫傷了中小股東的投資熱情,在證券市場上起著“壞孩子”的示范作用,不能再任憑發展了。
解決“一股獨大”問題,首先要從源頭抓起,從改制著手。正如證監會副主席史美倫所提出的,在輔導期間就必須建立起規范的公司治理結構,包括合理的股權結構,健全有效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以及議事規則和公司章程。其次,逐漸減持國有股,引進社會保障基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外證券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適當分散過于集中的股權,并建立國有股權行使機構,確保出資人代表到位。再次,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積極推進獨立董事制度,規范控股股東行為,無論是擬上市公司或已上市公司都應堅持與母公司之間做到人員、資產、財務、機構完全分開。最后,要加強證券監管,對違規違法行為嚴懲不貸,絕不姑息。《人民日報》 (2001年06月07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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