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就京滬粵等地中小投資者委托律師團民事索賠案,本報記者采訪了該案律師團首席律師、中國人民大學金融法研究所副所長郭鋒。
記者:我們研究了“證券法”,“證券法”中尚無民事賠償明文規定,請問:“億安科技”的股東提起這起民事索賠,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據
郭鋒:這是一起因被告在證券交易中通過操縱股價實施侵權行為而獲得不當利益,并已造成原告指廣大中小投資者經濟損失的侵權損害賠償案。我認為,被告的行為直接觸犯了“證券法”第十七條:“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1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法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上述做法違反證券法是事實,證券法雖未具體規定操縱股價者的民事賠償責任,但我們可以引用民法,因為民法是基本私法、普通法,而證券法則是特別法,民法中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就完全適用于證券法。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第106條第2款還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里所指的民事責任就包括“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這就是充足的法律依據。
記者:今年4月25日,中國證監會查處了這四家聯手操縱股價的公司,并作出決定,沒收上述四家顧問公司非法所得4.49億元,罰款4.49億元,那么,即便這次官司打贏了,對中小股民的賠償能有錢執行嗎
郭鋒:確實,中國證監會已對這四家公司實施了行政處罰,但據我所知,該行政處罰尚未執行完畢,那么就可引證證券法第207條規定:“違反本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因此,只要法院一旦受理原告的民事起訴后,就應當通過司法途徑中止罰款繳納,別的不算,這四家公司現還有77萬股股票被凍結在深交所,以25元一股市值計算,就有近2000萬元的資金可以保證民事賠償責任的優先落實。
記者:作為原告的中小投資者,有的至今被高高地套在80、90元的價位上,有的在當時即“割肉”出局,請問,他們的損失該怎樣計算
郭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本案中對原告損失的計算應當是:凡是在股價被操縱期間高買低賣的,其買賣差價屬于原告的直接損失,這是指已經“割肉”出局的原告。對至今仍被高價位套住的原告,可參照境外法院的做法,以法院判決前一日的股市收盤價為賣出價格,計算出高買低賣的價差作為原告的直接損失。
記者:通常提醒股民時都說“股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那么像“億安科技”這件案例是否也歸于股市風險的范疇
郭鋒:其實這是當前很值得提醒投資者注意的一個問題。投資者容易混淆正常的市場風險和因欺詐造成的市場風險。這兩種是存在本質區別的。通常說的“股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是指股市中存在的正常的系統性風險,但如果是因為莊家惡意操縱,人為地散布虛假信息造成的風險就是帶有欺詐性質的了,是非正常的。中小投資者,一定要區別這種誤區,防止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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