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新世紀以來,管理層規范證券市場的力度越來越大。在治理證券市場基礎---上市公司方面取得成效的同時,也在加大證券市場另一重要參與主體---證券公司的業務規范力度。在繼前不久“新股發行管理辦法”中加大證券公司在發行新股中所承擔的職責后,日前中國證監會又發出了《關于證券公司擔保問題的通知》,分別就哪類證券公司可以為他人提供擔保、擔保額多少、何種情況禁止提供擔保等方面作出了規定。這一規定如若嚴格執行將對證券公司、上市公司及交易客戶都有著積極的意義。
對證券公司來說,有利于降低經營風險。在我國證券市場快速發展的時刻,各項證券業務的競爭也愈演愈烈。一些券商為達到把業務做成的目的,可謂不擇手段,也爭相對上市公司和交易客戶提供擔保,使自身的經營風險越來越大。此次通知明確規定,凈資本額達不到證監會規定的綜合類證券公司凈資本最低標準(人民幣2億元)的證券公司不得為他人提供擔保。有條件提供擔保的證券公司必須在會計報表附注和凈資本情況的說明中詳細披露其擔保事項。證券公司提供的擔保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額的20%。這些規定一方面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證券公司對外擔保總額,有利于其降低經營風險。另一方面也使證券公司業務競爭由低向高轉化,由簡單的提供優惠條件向提高服務質量轉化。
對上市公司來說,有利于促其規范運作。在舊的發行體制下,上市公司只要拿到發行指標就算萬事大吉,剩下的事基本上為各類中介機會大包大攬。上市公司在此之中當然亦充當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在對上市公司進行上市輔導的同時,另一方面迫于競爭壓力,也經常為上市公司提供貸款擔保。長期下去,上市公司由于處于合作關系的有利地位,容易產生對各類中介機構的依賴性,肯定將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其在開拓業務的積極性,不利于市公司增強行業競爭力。
對交易客戶來說,有利于控制市場風險。通知中明文規定證券公司不得為以買賣股票為目的的客戶貸款提供擔保。此一通知的嚴格執行肯定將大大減少交易客戶的融資總額。眾所周知,證券公司給交易客戶的融資一般都附有較為苛刻的條件,交易客戶在享受投資金額倍增所帶收益增大樂趣的同時,其中也醞藏著較大的市場風險。一當市場發生大幅波動時,交易客若遵照證券公司與其達成的融資條件去做,經常面臨斬倉的惡運,也由此將潛在的損失風險變為現實的直接損失!國信證券/宋根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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