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主席周小川在不久前公開發表的一篇題為“關于會計準則國際化問題”的文章中,將提高會計準則與披露準則視為實現中國資本市場規范化發展、減少過度投機與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中之重。循著這一思路,不難發現從財政部今年1月18日頒布一批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到中國證監會以第1號令頒布《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擬上市公司改制重組指導意見》以及《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等,諸如此類的一系列市場制度建設,都是在提高會計準則與披露準則的原則下展開的。這些新措施令人耳目一新,許多投資者強烈預感到長期以來制約中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制度性瑕疵從此將在國際化的進程中逐一消除。
以會計準則與披露準則為核心的資本市場制度性改革本身也有一個原則性方向的問題。過去強調資本市場為國企改革服務的原則,也曾以提高證券化比率為原則,或以追求募集規模為原則。實際上,就資本市場固有的主要矛盾與基于主要矛盾的市場發展規律而言,資本市場制度性改革的核心原則只能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雖然新出臺的一系列制度性文件確有不少體現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原則及提高會計準則與披露準則的內容,但從實踐的角度看,還不能充分驗證新準則是否起到了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作用。這種驗證的過程至少要經過兩個會計年度,但這并不妨礙人們對新準則實施階段暴露出的一些問題加以討論。本文關注的問題是有關新準則在招股書會計信息披露方面與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相連帶的問題。
用友軟件是第一家按照新準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其招股說明書在內容與格式上強調了公司治理方面的信息披露,有關發行人的風險揭示內容較以往豐富,而且突出了內部人對公司會計報表的分析與說明。不過,我們還是發現了一些在披露準則與實施之間相互矛盾的現象。例如,新準則把發行人披露的會計信息視為影響投資者判斷與決策最為重要的信息,這部分信息也是招股書最重要的篇章,無論是全文,還是摘要,都要求全面披露。
然而,實際情況是,用友軟件招股書只在全文中提供了完整的會計報表,在摘要中沒有提供完整的會計報表,只提供了簡要合并利潤表、簡要合并資產負債表和簡要合并現金流量表。由于簡要合并利潤表只涉及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利潤、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及凈利潤5個項目,而完整的利潤表至少包括18個項目,因此,可以肯定地講,至少在招股書摘要中,發行人提供的會計信息是不完整與不全面的。
那么,以簡要會計報表為依據可以準確判斷發行人的業績狀況嗎?回答是否定的。例如,簡要利潤表沒有提供營業成本數據,而且在對會計報表的說明文字中也沒有提供這一數據,這無法讓投資者對決定利潤的主要因素,即營業成本比率做出判斷。再比如,簡要利潤表沒有提供投資收益、補貼收入、營業外收入及營業外支出,這導致投資者無法對發行人的稅前利潤構成情況,或損益貢獻力進行判斷。
根據完整的利潤表,人們可以發現,用友軟件2000年稅前利潤的43.3%來自于補貼收入,投資收益項下為虧損,虧損額61.14萬元,而1999年投資收益為6.95萬元。根據完整的利潤表,投資者可以判斷出用友軟件2000年凈利潤14.19%的同比增長主要是依賴補貼收入實現的,該公司2000年營業成本比率比上年上漲了0.56個百分點,以及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值同比減少47.31%是當期主營業務利潤同比增幅領先于主營業務收入同比增幅的原因,等等。根據簡要的利潤表進行這些判斷都是不可能的。有誰可以說對營業成本比率的判斷是多余的呢?道理很簡單,隨著用友軟件在固定資產方面的投入加大,在固定成本相應提升的情況下,其營業成本比率必然快速提升,進而打壓利潤空間。
問題恐怕還不是會計報表完整與否以及相應的判斷準確與否這樣簡單。在中國,現階段廣大中小投資者在使用計算機與互聯網方面,與機構投資者有十分明顯的差異。絕大多數中小投資者是看不到招股書全文的,他們主要是依據招股書摘要對發行人業績狀況進行判斷。而機構投資者在使用招股書全文方面不存在障礙。這便產生了一個十分嚴重的問題,即招股書全文與摘要在完整會計報表與簡要會計報表上的差異,事實上形成了在信息披露上的差異。
進一步說,這種差異等同于發行人在選擇對象披露完整的會計報表——為機構投資者提供完整的會計報表,為廣大中小投資者提供簡要的會計報表。眾所周知,信息差異可以導致二級市場投資回報上的差異,那么,這種信息披露上的差異顯然導致了機構投資者由于擁有信息優勢而可能獲得更多的回報機會,而廣大中小投資者則由于不擁有信息優勢而在回報機會上處于劣勢。
值得一提的是,美國證監會曾在去年制訂了禁止上市公司選擇對象披露信息的游戲規則,其目的是消除機構投資者與中小投資者在獲取信息上的差異,進而切實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利益。
順便說一句,發行人在招股書中對自己的業績狀況所進行的財務分析,即使再全面,也只能是一面之辭,不能代替投資者對發行人業績進行的分析判斷。發行人與投資者在利益上總是相互矛盾的。很大程度上,投資者要做的就是盡可能發現與發行人自己的分析判斷相矛盾的因素,避免被發行人誤導。發行人誤導投資者的情形在以往并不鮮見,那些發行后業績出現大幅滑坡甚至虧損便是最典型的誤導情形。清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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