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基金泰和違法違規配售青島啤酒[微博]的批評,嘉實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嘉實”)3月14日通過《中國證券報》進行的辯解是站不住腳的。
“嘉實”稱現行法律法規沒有限定基金申購增發新股的資金額度。事實上,《證券法 》第133條關于“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的規定,已經把申購資金的額度限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的范圍內。《證券法》第36條還規定禁止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承銷商允許基金只交100萬元就無限量申報資金額度,是以透支方式向基金變相融資。“嘉實”“申購增發新股的資金額度”高達78.7億元,遠遠超過了法律的限定。
根據中國證監會1998年8月12日發布的《關于證券投資基金配售新股有關問題的通知》,“每只基金申請配售新股的數量不得超過該只新股公開發行量的5%”,且“每只基金一年內用于配售新股的資金,累計不得超過該基金總額的15%”。另外,中國證監會還規定,“基金認購上市公司新增發行的股票可比照新股配售程序執行”。上述“新股公開發行量的5%”的限定的根據是《證券法》第79條關于5%舉牌的規定,不能“按通知的字面理解”為“非強制性規定”,所以,“嘉實”“申購增發新股的資金額度”也遠遠超過了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嘉實”還稱保證金比例不同的規定“是基于各個主體之間信用程度的不同,為避免信用風險而制定的”。可是,我國《公司法》第130條明確規定:“同次發行的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規定不同的保證金比例,就是《公司法》禁止的不同的“發行條件”。發行公告如此規定,本身就是違法的。盡管“有法律人士認為,申購新股屬于法律概念上的‘要約’,只有繳付金額才是‘承諾’,達成實際的交易”,但該“法律人士”顯然沒注意到,根據違法規定發出的“要約”必然造成違法的后果,“承諾”后“達成實際的交易”也是違法的。
“嘉實”承認“巨額申購的做法直接降低了增發新股網下認購的配售比例,機構投資者一定程度上受到不公平的待遇”,但又認為,“由于只限于網下申購,不涉及網上申購,這種做法不會損害到一般投資者的利益”。這種區分是強行劃分網下和網上申購造成的,也違反《公司法》第130條,即規定了不同的“發行條件”。而且,這種做法在機構申購不足,需回撥網上申購時,就會損害到網上申購的一般投資者的利益。我們不能排除這種可能。退一步說,難道網下申購的機構投資者的利益就可以隨意損害嗎?的確,“嘉實”作為“基金管理公司是以基金利潤最大化為目的,公司對基金持有人負責,對于市場上其他投資者,基金并沒有應盡的義務”。但是,根據規定,突破中國證監會的規章的限制,去實現“利潤最大化”,而且損害了其他投資者的利益,畢竟不是光彩的。“嘉實”應當認識到: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的效力,高于證監會的規章、通知等,更高于承銷商和發行人的規定。
承銷商和發行人制定了違反法律和規章的發行公告,且獲得批準,有關方面也承擔違法違規的責任,并應當按照法律精神,宣布違法配售無效,股權不予確認,將違法配售部分拿出來配售給當時合法參與申購的其他投資者。(思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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