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四川網12月16日消息(川友) 采取做假帳的方式虛增利潤,騙取股票上市的成都紅光實業有限公司及4個相關責任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14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紅光公司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有關責任人員何行毅、焉占翠、劉正齊、陳哨兵被分別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四川省首例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被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刑罰的案件。
成都中院審理查明,1996年下半年,紅光公司準備引進彩管生產線,因資金短缺,遂醞釀通過股票上市籌資。1997年2月21日,紅光公司召開公司主要領導人會議,何行毅(時任董事長)、焉占翠(時任副董事長、總經理)、劉正齊(時任副總經理)、冉慧敏(時任副總經理,現在逃)知道該公司1996年度嚴重虧損,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條件,卻決定調整財務帳目,虛增利潤,以確保公司股票盡快上市。
同年3月9日,時任紅光公司財務部副部長的陳哨兵根據會議決定,組織整理了《關于公司股票上市財務資產調整情況的報告》,經何行毅、焉占翠、冉慧敏簽字同意,由冉慧敏、劉正齊、陳哨兵具體組織實施。一方面,由陳哨兵整理財務報表,改變折舊方法,把公司1995年利潤調整為1996年利潤;另一方面,在焉占翠指示下,劉正齊同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7張,陳哨兵經焉占翠和冉慧敏同意,將其中17張共計2604萬余元(未抵扣稅款)予以掛帳。
1997年5月23日,紅光公司對外公布招股說明書,說明書隱瞞了1996年該公司實際虧損5377萬余元的事實,虛增1996年公司凈利潤5428萬余元,虛報利潤共計10805萬余元,使公司股票得以上市。
成都中院審理認為,被告紅光公司及何行毅等4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欺詐發行股票罪,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管理秩序,造成了嚴重后果。其中,何行毅、焉占翠系單位主管人員,劉正齊、陳哨兵系直接責任人員,均應依法予以懲處。成都中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紅光公司及其他4名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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