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成都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600083)昨日被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犯有欺詐發行股票罪,并判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所判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對此判決公司已作出服從判決,不再上訴的決定。
PT紅光因1997年發行股票時,采用虛假財務數據欺詐上市,于1998年受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后,被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公司犯欺詐發行股票罪,并于2000年1月4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劉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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