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韜律師事務所 楊光
2012年9月14日,證監會對萬福生科(湖南)農業開發股份公司(以下簡稱萬福生科)涉嫌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立案稽查。該案為首例創業板公司欺詐發行股票的案件。萬福生科發行上市過程中,保薦機構平安證券[微博]、審計機構中磊會計師事務所及湖南博鰲律師事務所等三家中介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涉嫌未勤勉盡責,出具的相關材料存在虛假記載,后續分別被立案調查并予以處罰。
2013年5月10日,平安證券作為萬福生科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的保薦機構及主承銷商,出資3億元人民幣設立“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補償基金”),委托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護基金公司”)擔任基金管理人。專項補償基金采取“先償后追”模式,即平安證券先以基金財產償付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然后通過法律途徑向萬福生科虛假陳述的主要責任方及連帶責任方追償。
采用此種由虛假陳述民事責任主體一方設立基金,委托保護基金公司作為管理人,先行賠付實際遭受損失的投資者的模式,在以下方面充分體現了對投資者的保護:
第一,減少了投資者進行虛假陳述民事訴訟的耗時、舉證責任的繁瑣及維權成本,降低事件對市場的影響、平衡各方的利益關系。作為民事侵權賠償訴訟外的責任人與投資者的和解方式,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在當前的情況下,由保護基金公司作為受托管理專項補償基金的管理人,是最好的選擇。保護基金公司擁有多年風險處置的經驗,并且擁有專業優勢,能夠依據公益性、中立性的原則,獨立開展專項補償基金日常管理及運作,并聘請由法律、會計專家等組成的顧問團,對補償方案及補償工作中涉及的重要問題,進行充分研究論證。萬福生科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具體補償計算貫徹“充分補償”原則,對同時符合多種不同情形的投資者,分別計算并按有利于投資者原則確定最終補償金額,切實地維護了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有人提出,由保護基金公司管理專項補償基金沒有法律依據,不屬于保護基金公司的職責范圍,這是一種誤解。保護基金作為管理人,不是行使行政管理職能,而是民事主體之間的委托與受托的法律關系,保護基金對外提供的是一種管理專項補償基金的服務。另一方面,保護基金公司作為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以保護投資者為宗旨的非盈利性機構,接受平安證券委托擔任補償基金管理人,也是其職責所在。
在本案中,平安證券3億元專項補償基金的設立并委托保護基金公司管理、代為賠付受損投資者,開創了中國資本市場投資者損失先行補償的先河,此種模式是類似事件解決方式上的新探索,也為未來建立更為快捷、有效的投資者保護基金,建立更為規范的市場規則做出了新的嘗試。
根據中國證券市場的現狀與發展,未來能否建立由保護基金公司直接設立針對個案的“專項補償基金”,向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遭受損失的投資者進行先行賠付,再向責任方進行追償的制度,調整、完善、擴大保護基金公司的職能。在虛假陳述民事責任主體的責任暫不明晰或者責任主體無力設立專項補償基金的情況下,建立該賠付機制顯得尤為必要。
毋庸置疑,本次萬福生科案,投資者保護基金受托管理專項補償基金,代為向投資者進行補償的做法,既開創了資本市場投資者保護方式的先河,又為進一步探索如何更好的保護投資者提供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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